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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凡的岗位 不平凡业绩

时间: 2009-02-27 15:20
    2008年赵春红同志先后在中院民一庭、民三庭工作,作为一名普通民事审判法官,她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通过自身辛勤努力,取得了有目共睹的、不平凡的工作成绩,办案数量多,办案质量好,工作表现十分突出,受到领导及群众的一致好评。

    一、不断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努力追求工作质量和效率

    从事与民生息息相关的民事审判工作,只有不断学习,不断充实自己,才能够始终把握好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提高自身司法能力,才能够把本职工作做得又快又好,即质量好、效率高。因此,在这一点上,赵春红同志一直努力做得很好。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通过参加集中政治学习与平时自学相结合,重点学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及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认真参加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经常性教育活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等。通过学习,该同志始终保持思想上清醒、政治上坚定,在工作中始终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即“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二是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坚持学以致用,学用结合。赵春红同志对所办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对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类似案例进行详尽查询,一一浏览,重点研读,不断积累贮备各类案件的相关知识,同时触类旁通,从而提高今后办理类似案件的质量和效率。2008年全年共审结民事一审案件7件、民事二审案件70件,办案数量居全院前列。同时,认真做好调解息诉工作,全年调解、撤诉结案21件。把好二审的审判监督关,所办二审案件,以改判、发回结案22件。

    二、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宗旨,在工作中充分体现“人民利益至上”

    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法院工作的成效更多地要体现在改善和保障民生上。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是党的事业的根本,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法、法律的最高价值。具体来讲,一是必须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衡量法院工作的最高标准。二是必须准确把握新时期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三是必须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司法需求。赵春红同志作为一名普通的民事审判法官,做到了时刻心系人民群众,本着群众的事无小事的态度去审理每一件案件。

    她在承办李某、邓某诉被告秭归县某医疗中心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受害人是一幼童,先是作为原告起诉,在诉讼中死亡,李某的母亲杜某作为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因对鉴定结论不满,曾到北京上访,赵春红同志主动找她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与她交心谈心,向她传递法院一定会公正处理此案的信息。2008年6月一审宣判后,李某、邓某对赔偿数额不满意,向省法院提起上诉。在案件移送省法院后,赵春红同志没有认为一审已经结束,案件与己无关,仍然关注着案件进展,并常与杜某联系,了解其想法和动态。二审期间,杜某又准备到北京上访,赵春红同志得知此消息后立即向庭领导报告,及时与省法院立案庭及杜某所在地秭归县茅坪镇政府、秭归法院联系,多方努力做工作,使其放弃进京上访的打算。省法院受理此案后亦非常重视,及时排期开庭,赵春红同志主动配合二审承办人分别给杜某及秭归县医疗中心做工作,最终使得该案在二审中得以调解结案。

    三、将诚心、耐心、善心融入工作之中,努力做到案结事了

    身为一名法官,要永远存有一颗善良的心,真心待人,诚心做事。只有这样,人民群众才会尊重你、相信你,才会相信法律面前确实是人人平等的。赵春红同志同样也做到了这一点。在涉及的民生案件审理时,有针对性地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在案件处理上强调合情合理合法,并努力帮助当事人及时全面实现裁判权益;与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了解其诉讼目的和真实意图,在合理引导的同时,尽力满足当事人的诉讼需求;不断加大调解、和解、协调力度,努力化解诉讼,及时钝化矛盾纠纷,从源头上避免引发执行、信访等不必要麻烦。

    2008年9月,她承办的上诉人成某与蒋某撤销权纠纷一案,蒋某在成某所办的个体废旧塑料加工厂做临时工,不慎被飞出的塑料碎片将其左眼击伤。后被确诊为:“左眼角膜穿通伤,左眼外伤性白内障”,成某支付了医疗费及部分生活费。在治疗期间,蒋某与成某经过协商,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另一次性支付蒋某10000元;蒋某在收到钱款后不再向成某主张任何费用与相关权利。该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履行,后蒋某反悔。经鉴定,蒋某的伤残等级为VI级。双方未能就赔偿再次达成协议,蒋某遂诉至法院,主张协议显失公平,要求予以撤销。一审法院支持了蒋某的诉讼请求。成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双方签订协议时蒋某的意识是清晰的,也不存在胁迫的问题,是蒋某不讲诚信,因此,一审法院撤销协议书错误。经了解,蒋某左眼因伤已导致其左眼近于失明,蒋某没有文化,在签订协议时其眼伤并未治疗终结,并不知道自己的损伤程度有多大,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与蒋某依法应获得的赔偿数额相差甚远,双方签订的协议确实显失公平。因此,在二审开庭审理后,赵春红同志给成某做工作,帮助他分析为什么一审法院支持了蒋某的诉讼请求。成某情绪非常激动,认为其已经对蒋某进行了赔偿,且签订协议后是蒋某反悔,并不是自己不积极履行。看到这种情况,赵春红同志想继续给成某做工作的效果不会很好,便通过电话分别给成某的儿子以及在外地工作的女儿讲明道理,使他们进一步了解原审判决撤销协议书为什么是正确的,成某的子女认为其父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表示服从一审判决,同时答应尽量做成某的思想工作。本案最终虽然是以判决结案,但当赵春红同志将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书送到成某手中时,成某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之后,成某的女儿专门通过电话感谢法官耐心地给他们讲明道理,同时表示虽然本案中他们虽然输了,但是法官让他们输得明明白白,输得服气。

    四、遵循科学的办案程序,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杜绝案件久拖不决现象

    赵春红同志在民事审判工作养成了良好的办案习惯,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办案进程呈“良性循环”。收到分案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需要开庭的案件,集中安排开庭;对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及时询问当事人;对有调解可能的,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2008年8-12月,院里组织了民事审判部门“百日办案”竞赛活动,竞赛前,赵春红同志的办案数位居全院第一。竞赛中,她也没有松劲,审结了民事一审案件1件、民事二审案件18件,手中基本没有积案,全年结案数继续保持全院前列水平。因此,庭里的同志经常讲,办案要象赵春红同志一样,工作有序推进,“良性循环”!此外,虽然审理民事案件,要着重调解,通过调解来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但调解并不是唯一,赵春红同志从不因为做调解工作而变相拖延审限,对当事人没有调解意愿,经再三做工作仍不见效的案件及时提交合议庭讨论,及时下判,在判决书中充分阐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或不支持的理由,让当事人赢得合法,输得明白,充分彰显司法的权威。

    五、遵规守纪,廉洁自律,做一名合格的党员法官

    作为一名党员,作为一名法官,赵春红同志能够珍惜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正视自己所担负的职责,自觉遵守院里各项规章制度,出勤率高,有效利用工作时间,遵守最高法院“五个严禁”规定和省法院“八条禁令”,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没有发生违反审判纪律、工作纪律的行为。

    赵春红同志在默默无闻的岗位上,恪尽职守,无私奉献,始终牢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宗旨,用实际行动努力践行着“三个至上”指导思想,是一名普通而又不平凡的好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