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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中院诉讼调解工作经验受到省高院充分肯定和积极推广

时间: 2007-08-22 14:57
    8月9日,全省法院诉讼调解经验交流会现场会在孝感召开,宜昌中院等10个单位被授予“全省法院诉讼调解先进单位”称号。宜昌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汪家乾在会上作了题为《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大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交流发言,宜昌中院诉讼调解的工作经验受到与会领导和代表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近年来,宜昌中院认真贯彻最高法院调解工作的十六字方针和省法院的工作要求,不断加大民事审判调解力度,积极探索诉讼调解机制创新,大力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该院的主要做法和体会是:

    一、统一思想认识,为调解工作提供理念支撑。院、庭领导对民事调解工作逢会必讲,逢案必抓。为了增强审判人员调解的积极性,把调解工作纳入院、庭两级岗位目标管理考核,与审判人员的评优奖惩及责任制兑现挂钩,对调解工作出色、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推荐上级表彰、奖励。2002年以来,全市先后有3人获得全省法院系统“调解能手”称号,1人被评为全省法院系统司法调解先进个人,中院民一庭及3个基层法庭被评为全省法院系统司法调解先进单位,中院民一庭还被评为“全国巾帼文明岗”。在中院乃至全市法院形成了“重调解、讲调解、抓调解、促调解”的良好氛围。

    二、转变思维方式,切实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判的全过程。一是庭前调。庭前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时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即可进行调解,反对为送达而送达。今年民二庭就调解了3件一审案件,当事人达成协议、法院制作和送达文书,均在半天之内一气呵成。该院今年上半年调解的一审案件中,约有20%的案件是在证据交换阶段调解成功,大大缩短了办案周期。二是庭中调。有调解可能的,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在正式开庭前先行调解,先行调解无效的,经开庭审理,使当事人对案件的胜败心中有数,是非责任明确,再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三是庭后调。在对合议庭成员的意见进行归纳汇总之后,更利于做当事人工作,还深入当事人所在地,争取当地基层组织的配合、支持,就地调解。四是庭外调。开庭审理后,法官一般会给予或者规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在和解期间,法官会定期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联系,了解和解进度,必要的时候给予适当的指导。五是判前调。近年来,该院还尝试在案件已经合议并形成明确的裁判意见后,于宣判前由承办人直接告诉一方当事人裁判结果,经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当事人最终放弃或修正自己的意见,选择了调解结案的方式。

    三、拓展调解主体,建立多元化主体调解格局。引导当事人选择办案法官之外的有利于案件调解的有关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会、妇联等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根据案情需要,邀请或委托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特定社会经验、特定专业知识,或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人员,如会计人员等参与调解。调解可以由承办人主持,也可由合议庭主持。对疑难、复杂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该院一般会请院长或庭长参与调解。实践证明,拓展调解主体,整合法院内外两种资源,形成内外联动的调解机制。

    四、健全调解制度,使调解工作有章可循。为使调解工作有章可循,该院结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以及本院的实际情况,制订了有关诉讼调解的若干规定,民二庭还制订了《关于加强民商事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从调解的基本原则、调解的参与人、调解方式、庭前调解、开庭调解、调解书的制作与签发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一方面对法官进一步提高调解意识有所促进,另一方面使法官在调解工作中有章可循,不会因为方式方法不当造成调解工作的被动,有效保证了调解工作的质量。

    五、注重调解技巧,不断创新调解工作新方法。营造良好氛围是有效开展调解工作的前提。该院强调从细节入手,从第一印象着手。从接触当事人开始就严格注意体现审判人员的行为举止规范,用主动为当事人倒水、让座、问候等微小细节去缩短与当事人的距离感,让当事人从细节中感知法官的职业素养和依法办事、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为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铺平了道路。

    不拘形式,让当事人有更多机会和选择。调解地点可在审判庭、会议室、办公室,也可在当事人住所地或家里;既可以座谈会谈心方式调解,也可利用电话联系方式做思想工作;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可面对面进行,可“背对背”进行。为避免当事人不必要的猜疑,“背靠背”调解时,该院要求两名以上审判人员(一审一书)在场,禁止法官单独与一方当事人接触。

    对待群体性案件,注意与司法为民的政治责任感相结合、与充分行使法官释明义务相结合、与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相结合、与有关部门沟通、联系、与两个效果的统一相结合、与积极接受监督相结合,确保社会稳定,形成调解合力。如该院民一庭去年审理了一起涉案人数达968人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近20次的努力下,最终促成双方和解。企业除一次性支付村民30万元的赔偿费外,每年还拿出5万元来帮助村里的建设。该案的和解取得了多赢的社会效果,为宜昌地区群体性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实践经验。

    根据当事人不同的心理状态,采取灵活多变的调解方式。如老年当事人,女性当事人,尤其是农村妇女,法官往往需要付出更多的耐心。在商事案件中,有的代理人受代理权限的限制,或者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往往坚持要求判决,而对调解不予配合,在此类案件中,直接通知法定代表人到庭进行调解,促成和解。但在有些案件中,正是由于律师等代理人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对案件判决结果有清醒的估计,在为避免败诉风险的情况下而愿意接受调解。

    正是由于有效采取了上述措施,宜昌法院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逐年上升,全市法院2005年为57.38%,2006年为57.72%,2007年上半年为63.39%。其中中院2005年民商事案件的调解撤诉率为38.84%,2006年为40.56%,2007年上半年为42.43%,始终保持了走在全省法院前列的良好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