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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14减刑假释案件公示一

时间: 2015-09-15 16:34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减刑假释案件公示

 

本院已依法受理湖北省宜昌监狱提请本院裁决的在宜昌监狱服刑的罪犯黄林林等49(见《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和《宜昌监狱减刑假释案件公示表》)的减刑假释案件。现将案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日,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向本院审判监督庭电话举报(0717-6341632)或者将举报信投放到本院设在宜昌监狱内的举报箱内。异议或者举报应说明异议的事实和理由,同时署名异议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联系方式。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本院将依法裁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130号

罪犯黄林林,男,1986年9月9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野县施庵镇黄李村。2006年11月14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宜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林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226891元。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6日作出(2007)鄂刑一复字第5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黄林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226891元。于2007年4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8月3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无期徒刑;2012年3月19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12月18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3月19日起至2028年10月1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是2007年4月16日投入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获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四季度2次记功奖励,2014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减刑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林林予以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131号

 

罪犯李松林,男,1978年6月5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都市枝城镇洋溪村1组。2006年11月8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宜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松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135504.7元。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5日作出(2007)鄂刑三终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7年6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2月11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2年6月29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12月11日起至2028年3月1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是2007年6月21日投入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获2012年第四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3次表扬奖励,2012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四季度4次记功奖励,2012年度、2014年度2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减刑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松林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134号

 

罪犯黄必茂,男,1979年1月19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仙女镇横店村九组。2006年8月1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宜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必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4日作出(2006)鄂刑一复字第59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黄必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7年1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3月18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无期;2011年9月26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9月16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9月26日起至2028年10月2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是2007年1月5日投入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获2013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四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2014年度2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减刑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必茂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

                                                   

附:罪犯黄必茂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135号

 

罪犯张建国,男,1975年4月28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大堰乡桂花园村一组。2007年12月7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宜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建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0日作出(2008)鄂刑三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裁定准许上诉人张建国撤回上诉;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宜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于2008年5月2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3月19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3年12月18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3月19日起至2030年1月1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是2008年5月28日投入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获2014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四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减刑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建国予以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

                                                   

附:罪犯张建国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136号

 

罪犯张俊葵,男,1981年5月26日生,汉族,高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两河镇新星村六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6日作出(2007)宜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俊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125750元。于2007年4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2月27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2年6月29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2月27日至2027年10月2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是2007年4月25日投入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获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四季度4次表扬奖励,2012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一季度2次记功奖励。减刑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俊葵予以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

                                                   

附:罪犯张俊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137号

 

罪犯许小双,男,1981年10月10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环镇北路400弄5号101室。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2010)武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小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已缴纳25000元)。刑期自2009年11月2日起至2024年11月1日止。于2010年7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月23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11月2日起至2023年12月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是2010年7月7日投入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获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四季度3次记功奖励。减刑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小双予以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

                                                   

附:罪犯许小双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138号

 

罪犯易升攀,男,1980年4月29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董市镇五岭村1组。2004年10月13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宜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易升攀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32186元,连带赔偿24000元。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1日作出(2004)鄂刑一终字第3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易升攀犯抢劫、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32186元,连带赔偿24000元。于2005年1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4月15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无期;2009年12月11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2年4月25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12月11日至2026年6月1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是2005年1月21日投入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获2012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四季度3次表扬奖励,2012年第二季度、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5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减刑间隔期已过二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升攀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

                                                   

附:罪犯易升攀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139号

 

罪犯覃金圣,男,1972年6月5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乐天溪镇陈家冲三组。2002年2月6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宜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覃金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7日作出(2002)鄂刑一复字第27号刑事裁定,核准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宜刑初字第3号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覃金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2年6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4年10月11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07年6月12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09年4月9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12年11月13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6月12日起至2023年8月1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是2002年6月26日投入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获2012年第四季度、2013年第二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四季度5次表扬奖励。减刑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覃金圣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

                                                   

附:罪犯覃金圣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140号

 

罪犯张海军,男,1976年10月8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县鸦鹊岭镇大档村二组。2000年3月28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恩州中法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海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2000元。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7日作出(2000)鄂刑一终字第2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海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2000元。于2001年3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3年3月25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无期;2005年12月8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07年10月12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11年11月7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3年6月28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12月8日起至2020年6月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是2001年3月13日投入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获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四季度2次记功奖励。减刑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海军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

                                                   

附:罪犯张海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141号

 

罪犯欧高飞,男,1988年4月14日生,汉族,中专,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县原种场镇西茶亭村1组47号。2010年5月13日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鄂城法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欧高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共同赔偿347556.5元。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4日作出(2010)鄂州法刑终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欧高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共同赔偿347556.5元。刑期自2009年11月2日起至2020年11月1日止。于2010年9月2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月23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11月2日起至2019年11月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是2010年9月29日投入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获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四季度5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1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减刑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高飞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

                                                   

附:罪犯欧高飞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142号

 

罪犯彭虎,男,1984年10月14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都市枝城镇阳合岭村3组。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6日作出(2010)都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虎犯合同诈骗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10年3月30日起至2026年3月29日止。于2010年8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月23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3月30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是2010年8月11日投入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获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四季度5次表扬奖励。减刑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虎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

                                                   

附:罪犯彭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