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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领取拆迁款拒不还债?强制执行!

时间: 2022-06-10 08:41 来源: 夷陵法院

近日,夷陵区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黄某的拆迁补偿款,执行完毕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切实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4年,王某出于朋友情分,将50000元借给黄某周转,因到期未还,王某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判决,黄某应向王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黄某并未按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因被执行人黄某并无可供执行财产,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黄某的房屋要拆迁,会有补偿款……”2021年,申请执行人王某向终本后案件管理团队提供了一条财产线索,柳暗花明又一村,结案终于生出一线生机。

接报后,执行法官立刻查封、提取被执行人黄某及其家属在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某村委会的拆迁补偿款7万元,并向相应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划了案外人黄某所获取补偿款中的7万元。

至此,拖欠了八年的借款纠纷案尘埃落定,申请执行人拿到了属于自己的款项,胜诉权益得到保障,公平正义得到维护。

近年来,夷陵法院始终坚持执行“终本”不终结原则,专门设立“终本后案件管理团队”。在案件终本后,持续跟进案件执行进展,定期线上查控与线下调查并行,全方位查控追踪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一旦发现线索,立即依职权核实、执行。

法官说法

案涉《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协议书》是由夷陵某区管理委员会(甲方)、夷陵区某村民委员会(乙方)、户主黄某及其家庭成员四人(丙方)共同签订,该协议已经履行,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

协议中明确载明丙方为黄某及其家庭成员四人,因此所得拆迁补偿款应属于丙方即黄某等四人共同共有,并不是黄某个人单独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因此,家庭成员一方为被执行人,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及其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共有财产。被执行人及其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以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为共同财产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被执行人应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若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义务,则有可能导致家庭共同财产被查封、拍卖。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要诚信主张权利,以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为由提出案外人异议并不能够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