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 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基层动态

五峰法院审理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宣判!主犯获刑24年!

时间: 2020-10-10 15:46 来源: 五峰法院

9月30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宜昌市第一看守所、宜都市看守所、当阳市看守所、远安县看守所、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对刘某某等24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一审宣判。

1.jpg

五峰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窝藏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2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7413.707703万元,上缴国库。判处其余被告人1年至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至70万元不等的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网罗多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49起。其中,故意伤害1起,致1人重伤;大规模持械聚众斗殴1起;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恐吓他人和未成年人、任意占用他人财物等寻衅滋事14起,致6人轻伤、10人轻微伤;非法拘禁1起;窝藏1起;强迫交易3起;串通投标17起;违法行为11起。违法所得共计7413.707703万元。该犯罪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长阳县域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