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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躲债?法院揭真相

时间: 2020-11-26 11:24 来源: 三峡坝区法院

追偿货款时,发现欠债者夫妻离了婚,共有房屋分割给了妻子。他们是利用离婚躲债吗?

成波拖欠A公司2012年至2014年货款29万余元,今年7月,A公司向夷陵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成波支付货款。此时,该公司才知晓成波与妻子离婚及财产分割一事。

该公司认为,成波夫妇离婚,将共有房屋约定由妻子毛玲所有,造成成波无财产清偿债务,损害了自己的利益,遂将成波及其前妻毛玲告上三峡坝区法院,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查明2007年11月,成波与妻子毛玲感情不和,签订《协议书》约定在孩子上大学前暂不离婚,成波每月支付家庭生活和孩子学习费用。2011年11月20日,夫妻二人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毛玲监护,波负担抚育费;住房和房内物品归毛玲,其他归成波,但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15年8月,两人办理离婚手续,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后购有住房及屋内所有物品归毛玲所有,婚后购有汽车归成波所有。次月,该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毛玲单独所有。不过,成波离婚后并未负担孩子教育、生活等费用。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此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成波和毛玲2015年《离婚协议书》中对房产的处置是否无偿转让财产。

法院认为,二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约定房屋归毛玲所有、车辆归成波所有,房屋系毛玲单位的集资建房,二人花费4万元购买,车辆花费18万元购买,购房的支出比购车的支出少;此外,双方约定离婚后女儿随毛玲生活,案涉房屋是毛玲和女儿的唯一住房,即便离婚时房价已上涨,二人并非完全按财产价值对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姻法规定即使法院判决也需要遵循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成波、毛玲多年夫妻,在离婚时约定将唯一住房归毛玲所有并无不妥,且成波也分得了车辆,故二人对案涉房屋归属的处置行为不属法律规定的无偿转让财产行为,A公司要求撤销二被告2015年8月18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共同房产处分条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