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工作的先头兵
     一、强化理论知识学习,增强审判工作能力
    陈继雄到法院工作后,开始从大学生往职业法官的转变。虽然是一名法官,但他身上一股学生气至今未变。每当夜深人静的时候,人们总能从他家里看见他仍然坐在台灯下刻苦学习,这是他多年来养成的一种习惯,那就是肯学习。自从最高法院提出司法为民,加强民事案件调解工作要求后,陈继雄就在调解案件中总结经验,学习外地好的作法,整理了一套调解工作方式方法。同时,也带动庭里其他同志作案件调解工作的积极性。每当他们接手一起案件时,第一想到的是如何能调解结案。这也是他所办案件调解率高的主要原因。
    二、把调解工作贯彻到民事审判的始终
    在“庭前、判前、庭后”三大工作环节中,有针对性地开展“引导、评析、释疑”工作是他总结出的经验。庭前,他根据阅卷后掌握的案件初步情况,先作初步调解工作,平息双方怨气,为后面调解工作打下基础。他还利用送达和证据交换等时机,引导当事人明白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双方权衡利弊,自觉进行庭前和解。庭审中,根据查明的情况,集中双方调解,无理的给予批评教育,不让其有侥幸心理;有理的给予肯定,缓和心中的怒气,促使双方达成和解。他还以拟定的判决结论为基础,围绕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摆事实、论证据、明法律,使当事人明确利害关系,促使当事人自愿调解。庭审后,对有调解基础的,但一时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给予双方一定时间,多次组织调解,从而大大提高调解结案率。他还将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附在判决书后,让当事人明白案件的处理依据,还要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耐心就判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作进一步阐明,以求释疑解惑。如原告刘国清诉被告鲍梅方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原告系外地人,因被告拖欠货款,导致回家路费都没有着落。陈继雄承办此案后,急当事人所急,在通知被告应诉后就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被告经教育,当场给付了部货款,下欠款也拟订了还款计划,原告非常感动,连称:“只有人民法院才是我们合法权益的保护神啊!”
    三、狠抓讲究调解工作的策略和方法
    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当事人的文化程度,习惯、性情也各不相同,往往同一件事会有不同的观点或看法。陈继雄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特点,制定相应的调解方案。对那些文化程度不高,认“死理”的当事人,陈继雄就注意先做好其家属或长辈的工作,请他们协助一起消除当事人心中的“疙瘩”;对那些文化程度较高的,就注意深入浅出地讲清法律道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说明调处或判决的依据,促使当事人自觉地履行义务。
    案件没有宣判前,不放弃做调解工作的努力。余银芳并不就案办案,想得更多的是如何熨平邻里间的“褶皱”,关心的不仅仅是案件对错的判定,更主要的是解决得是否妥当可行,是否有利于社会稳定。他说:“民事审判法官应该多想想如何给当事人实实在在的利益,而不是用一纸判决给当事人永远无法兑现的权利。”
    陈继雄并不就案办案,想得更多的是如何熨平邻里间的“褶皱”,关心的不仅仅是案件对错的判定,更主要的是解决得是否妥当可行,怎样才能实现当事人权利的最大化,是否有利于社会稳定。他在审判工作中总结了“三心四会”调解法:针对不同的案件,采取不同的方法,首先要做到“三心”,即了解分析纠纷要细心,对当事人说法要耐心,评判是非要公心。其次要做到“四会”,即会看、会听、会劝、会断。会看是指法官应会察言观色,及时掌握当事人的内心动态,调整策略;会听是指要善于倾听当事人意见及相邻、基层组织对纠纷的看法,明确争议焦点,便于确定调解方案;会劝是指要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斡旋,帮助他们分清是非;会断是指要善于决断,找准关键及时调解,能调则调,不能调则判。如原告刘培英诉被告王宗芬返还耕牛款纠纷一案,原、被告叔伯妯娌关系,因共用一头耕牛发生纠纷,被告单方面将耕牛卖掉,原告知道后索要耕牛款未果,喊人将被告打伤。双方矛盾愈演愈烈,经村组织,派出所多次调解未果。陈继雄承办此案后,先后八次在不同场合组织原、被告调解,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在定期宣判的那天,陈继雄组织双方进行了最后次调解。原、被告看到判决书中事实查证清楚,说理充分,都同意以判决书为基础协商,最后被告返还了原告耕牛款,原告也同意赔偿殴打被告的损失,二人都当场履行,重新和好。
    四、不畏艰苦,一心扑在事业上
    陈继雄到法庭工作多年,工作繁忙,但他任劳任怨。法庭每年办理的民事案件占全院案件总数的50%。陈继雄是庭里的业务骨干,承担着百分之四十的案件审理任务,为了能全身心搞好工作,陈继雄将自己不满两岁的女儿送回了老家,为此经常受到爱人埋怨,说他心狠。为了能在法定时间内完成审判工作,陈继雄经常放弃节假日,加班加点。通过不懈的努力,陈继雄在2005年办理的120件民事案件中无一件错案,调解无一名当事人反悔,无一起案件当事人申诉上访。他在工作中针对不同的案件,总结出“五法”促调解的经验:针对离婚案件,利用“冷却择机调解法”,对因家庭矛盾或夫妻一方有不良嗜好引起的案件选择最佳时机调解;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采用“求同存异调解法”,着眼于化解主要矛盾,不纠缠于细枝末节,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前提下积极调解,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对赡养、抚养、扶养案件,利用“亲情感化调解法”,缓解矛盾,使双方接受调解;对合伙纠纷和买卖案件,利用“案例提示调解法”,用已生效的有可比性的同类裁判文书提醒当事人接受调解;对因界扯、引水、通行引起的纠纷,利用“现场清障调解法”,到村组、农家化解纠纷。提高了案件调解率,保证了案件质量。
   作者单位:当阳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