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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审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的调研报告

时间: 2011-01-11 16:27
   为了更好地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切实提高全市两级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质量,同时,为了进一步降低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维护司法权威,协调全市两级法院民商事审判的裁判尺度,提高法院的公信力,宜昌中院于近期针对全市人民法院2008年度、2009年度以及2010年度(截止7月20日)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二审改判(包括改裁,以下同)、发还的情况(含中院再审)进行了专门调研,形成本调研报告。

    一、2008年、2009年以及2010年(截止7月20日)全市法院二审民商事案件发回重审、改判的基本情况

    (一)全市法院2008年、2009年以及2010年(截止7月20日)民商事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但民商事案件改判发还案件的绝对数量和改判发还率逐年有所下降。(参见表一、表二)

表一:全市基层人民法院2008、2009、2010年度案件审理情况

2008年度  2009年度   2010年度(1月-7月)

总结案数   诉讼结案数    民商案件结案数   民商案件上诉数

总结案数   诉讼结案数    民商案件结案数   民商案件上诉数

总结案数   诉讼结案数    民商案件结案数   民商案件上诉数

19875  14607   12390  950   20768  15724  13522  1187  9605  7221  6218  1028

表二:宜昌中院2008、2009、2010年度民商事案件改判发还情况(以二审案件结案时间作为统计口径)

2008年度   2009年度  2010年度(1月-7月)

发还案件数  改判案件数  合计  发改率

发还案件数  改判案件数  合计  发改率

发还案件数  改判案件数  合计  发改率

178  186  364  2.94  147  148  295  2.18  68  105  173  2.78

    2008年至2010年(1-7月)全市基层法院一审共审结民商事案件32212件,其中2008年审结12390件,2009年审结13522件,与2008年相比上升9.14%;2010年(1-7月)审结6218件,比2009年同期审结案件数(5681件)上升9.45%。

    2008年全市基层法院审结的民商事案件中上诉950件,2009年全市基层法院审结的民商事案件中1187件,增加237件,上升了近30个百分点;2010年(1-7月)全市基层法院审结的民商事案件中现上诉的案件数为1028件,该数量已经接近2009年全市基层法院审结民商事案件一年的上诉案件总数。从上述数据来看,全市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上诉的数量呈上升趋势,且上升的幅度较大。

    虽然全市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结案大幅上升,但二审发改案件数量和发改

表三:民商事改判案件原因统计

比例数 改判原因  件数  比例%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97  62.34

程序违法  65  20.57

维稳及促调解  15  4.74

其他  39  12.34

表四:民商事发回重审案件原因统计

比例数   件数   比例%

发还原因   认定事实错误   108  33.23

实体处理不当  99  30.46

适用法律错误  66   20.89

其他   52   16

率并未因此激增,相反,2009年发改案件的绝对数量与发还改判率与2008年相比还呈下降趋势。

    (二)全市法院2008年至2010年(截止7月20日)来民商事案件按照改判发还的原因分类呈非均衡分布(参见表三、表四)

    因具体案件差异较大,民商事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的原因不一,但从基本类型上分析,改判、发回重审的原因主要集中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这部分案件所占比例较大。如上两表所示,宜昌中院二审审理的民商事案件所有的发回重审理由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一理由占据显著位置,其次是程序违法发回重审案件;所有改判的理由中,前三位为认定事实错误、实体处理不当、和适用法律错误。在上述发回重审案件中,还存在部分案件系出于维稳和调解的需要而被发还的,所占比例为4.74%。

    (三)全市法院2008年至2010年(截止7月20日)来民商事发改案件的案由比较集中,并呈现类型化趋势。(参见表五、表六)

表五:全市人民法院2008、2009、2010年度改判发还案由分类情况

婚姻家庭类   合同类   权属、侵权类  其他

发还案件   改判案件  总计

发还案件   改判案件  总计

发还案件   改判案件  总计

28  28  56  124  147  271  133  141  274  19  23  42

表六:民商事改判发还案件具体类型分类情况(发改数量排在前面的九类案件)

案件类型  改判数  发还数  总数

人身损害赔偿类  80  82  164

劳动争议类  68  24  92

买卖合同类  40  33  73

租赁合同类  24  15  39

建设工程类  19  20  39

民间借贷及借款合同  16  21  37

离婚类  21  13  34

合伙协议类  10  9  19

物权保护类   3  14  17

    全市法院民商事案件改判发还的案件中所占比例最大的是合同类和权属侵权类案件,分别为274件和271件;其次是婚姻家庭类,共56件;其他42件。

    改判发还案件比较集中的的具体类型主要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离婚纠纷等,其中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买卖合同三类占了发改案件总数近四成。

    (四)全市法院2008年至2010年(1-7月)来民商事发还改判案件总数中,发回重审与改判的案件数基本相当,发回重审件所占比重较大(参加表二)

    全市法院2008年至2010年(截止7月20日)民商事案件共发还改判832件,其中改判439件,略多于发回重审的案件数393件,两者比例为1:1.12,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数所占比重偏大。

    (五)宜昌中院三个民事审判庭在审理二审案件中改判发还案件数量和比例在各庭呈非均衡分布(参加表七)

表七:宜昌中院三个民事审判庭2008、2009、2010年度民商事案件改判发还情况(以二审案件结案时间作为统计)

时间   2008年度    2009年度   2010年度(1月-7月)

发改数    业务庭  发还案件数  改判案件数  合计  占全院发改数比例

业务庭  发还案件数  改判案件数  合计  占全院发改数比例

业务庭  发还案件数  改判案件数  合计  占全院发改数比例

民一庭  134  103  237  65.11%  87  58   145  49.15%  37  31  68  39.30%

民二庭  18  49  67  18.41%  22  43  65  22.03%  20  65  85  49.13%

民三庭  26  34  70  16.82%  38  47  85  28.81%  11  9  20  15.56%

民一庭发还案件和改判案件比例为1.34:1,民二庭为1:0.38,民三庭为1:0.83。

    通过宜昌中院三个民事审判庭发回重审案件和改判案件统计的数据来看,显然,三个民事审判庭发还改判案件的数量以及发还案件与改判案件的比例上具有较大的差别。调研组认为这可能与不同审判庭审理案件的类型、对发改案件的指导思想贯彻程度以及对发改案件的控制机制等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等多种原因导致。

(六)宜昌中院三个民事庭每年10月以后案件发改案件占全年发改案件的比例情况(参见表八)

表八:宜昌中院三个民事审判庭2008、2009年度10-12月发回重审案件情况

时间  2008年度10-12月  2009年度10-12月

发改数  业务庭  发回重审案件数  占全年发回重审案件比例  发回重审案件数  占全年发回案件比例

民一庭  17  12.69%   39   44.83%

民二庭  6  33.33%  1  4.54%

民三庭  18  69.23%  2  5.26%

    三个民事审判庭在年终时段发改案件数量的控制有所不同,而且部分审判庭存在年终发回重审案件比例过大的情况,最高达到全年发回重审案件数量的近七成。因此,不排除年终时承办法官有为完成结案考核指标采取将案件集中发回结案的可能性。但对是否存在二审年终集中发还案件的问题应具体分析,不能绝对化,因为案件在年终被集中发还的原因是很多的,会受到收案时间、案件复杂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且上述数据也反映出部分审判庭在年终结案对发还案件的处理比较正常,甚至有两个民事庭在不同的年终时段发回重审案件数量仅占全年总数的5%左右。总之,应当坚持均衡结案,杜绝因追求结案率考核而出现非正常发还案件的情况出现。

    (七)部分民商事案件在一、二审通过调解撤诉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发回案件的数量

    二审法院通过案件的调解撤诉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可能发还重审案件的基数。现有数据显示,2008年二审法院调解撤诉案件275件,2009年二审调解撤诉案件392件,比2008年增加了42.54%,这对2009年在民商事案件结案数量和上诉案件数量均增加的情况下,发还重审案件数量不仅没有增加,相反减少应具有一定作用。

    二、2008年、2009年以及2010年(1-7月)全市法院民商事发还改判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因程序违法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的现象仍比较严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问题:

    1、遗漏当事人或没有追加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被发回重审。

    2、庭审中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的规定,限制或者剥夺当事人的诉权,导致庭审程序违法被发回重审。

    3、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审理被发回重审。

    4、对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区分不明,导致部分原告适格的案件因被一审驳回起诉而未对实体进行审理被发回重审。

    5、因送达存在明显问题,当事人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被发回重审。

    6、未正确行使释明权,导致当事人权利受损被发回重审。

    (二)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案件被改判发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问题:

    1、对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认识错误,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遗漏关键事实,或因对事实认定出现偏差影响案件的定性问题,致使案件被改判或发还。

    2、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供新证据,致使原审认定的事实发生变化,导致二审认定事实的改变而被改判或者发回。

    3、一审结束后、二审审理前出现了新的事实,导致案件的事实认定发生变化,对案件的实体处理产生影响,从而被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

    (三)因适用法律错误或实体处理不当被改判,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因对法律认识不够全面或对法律的理解不够正确,导致错误适用法律,影响实体处理被改判。

    2、二审依照案件的具体审理情况对实体处理部分进行相应的调整。

    3、在没有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的情况下,由于二审未能统一法律适用,上下两级法院司法认识上存在分歧,导致案件被改判或发还。

    (四)因裁判文书存在质量问题,对案件的改判发还产生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事实部分言而无据。在认定事实的时候缺乏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甚至出现事实与证据不能一一对应,更甚者用未经质证的证据支持事实,导致二审法官仅依据这样的裁判文书,无从知晓原审对关键证据的论证和态度如何,甚至无法判断哪些证据是当事人提供并经质证的,从而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质疑,导致案件被改判发还。

    2、说理部分理屈词穷。在说理部分不能结合事实、融入法律论断是非,使得说理部分常出现理由与适用法律格格不入。二审法官看了对其法律适用感到一片茫然,易让二审法院以法律适用不当、实体处理不当等理由发还改判。

    3、处理意见模棱两可。判项不仅用语含糊,造成理解和执行的困难,而且类别缺乏条理,随意归并、分项,这也是最容易导致案件被改判发还的情况。

    三、全市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面临的困难

    基于前述分析,如何进一步降低案件发改率,切实提高全市法院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质量,需要全面梳理民商事案件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民商事审判中存在现实困难。

表九:全市基层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人员情况

时间   2008年度   2009年度   2010年度(1月-7月)

类别  人数  在编人数  审判业务在编人员(含执行)  民商审判在编人数  人均结案数   民商人均结案数

在编人数  审判业务在编人员(含执行)  民商审判在编人数  人均结案数   民商人均结案数

在编人数  审判业务在编人员(含执行)  民商审判在编人数  人均结案数   民商人均结案数

全市基层法院人数   859  474  234  30.82  52.82  871  486  224  32.35  60.37  862  477  244  15.14  25.48

表十:全市基层法院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人员年龄分布情况

时间   2008年度   2009年度   2010年度(1月-7月)

年龄  人数  ≤35岁   35-50岁   ≥50岁    ≤35岁   35-50岁   ≥50岁   ≤35岁   35-50岁   ≥50岁

全市基层法院人数    64   140   46  75  138  46   76   128  44

    (一)民商事审判任务日趋繁重,但客观上存在一线民商事审判人员匮乏的问题(参见表九、表十)

    民商事案件数量逐年呈递增趋势,客观上加大了民商事审判的工作量,但全市法院由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存在从事民商事案件一线审判的人手不够,办案压力大的问题,客观上对民商事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均有一定影响。从调研的数据来看,全市基层法院人均承办民商事案件数由2008年的52.82件增加到2009年的60.37件,但从事民商事审判的基层法院法官人数却从2008年的234人减少到2009年的224人。另外,从人员年龄结构来看,超过50岁的审判员占到了从事民商事审判人员的18%-20%,对于这些老同志来说,尽管经验丰富,但精力有限,办案压力不言而喻。在本次调研过程中,基层法院普遍反映编制紧张,在人员安排上捉襟见肘,导致从事民商事审判的人员配备不足,不少人民法庭连一个合议庭都组成不了,顶多两个审判员和一个书记员,有些人民法庭甚至仅能安排一个审判员或加一个书记员开展工作。

   (二)民商事审判业务素养不均衡性与全面加强民商事审判的业务能力要求之间存在现实矛盾

    民商事案件审判的现实状况迫切要求民事审判法官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及时更新业务知识,加强自身业务素养。但由于全市不同基层法院、不同业务庭、不同法官个体基于地域差异和个体差异,因对提高业务素养的要求不同、加强案件质量监督严格程度不同,导致各基层法院的案件质量良莠不齐,缺乏全面提升审判业务素养的大环境,部分从事民商事的审判人员的知识水平、业务能力急待进一步提高。

    (三)民商事执法环境方面未能得到进一步改善,加大了民商事案件审理的难度

    民商事案件群体性事件近年来显著增多,同类型纠纷的民事主体容易形成一种同盟关系,采取多种方式甚至不合法的方式向法院施加压力。一些当事人动辄以自杀、他杀等威胁法官,当事人扬言上访、闹事和到法院寻死觅活的事件层出不穷。此外,当事人滥用诉权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民商事案件的审理难度越来越大,从事民商事审判的法官压力也越来越大,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民商事案件审判活动正常顺利开展以及案件质量和效率的提升。

    (四)上下两级法院在司法认识上的不统一,影响民商事案件审理的司法公正和权威

    民商事法律之间、法规之间、规章之间,法律、法规、规章相互之间,法律、法规、规章与宪法之间普遍存在着程度不同的相互矛盾或冲突。这种法律标准的不确定性以及司法解释滞后且差异性大等原因造成了司法认识的不统一。由此出现上下二级法院在司法认识上存在分歧,导致“同案不同判”,严重影响了案件审理的质量,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四、对策

    降低二审案件的改判发还率,关键还是要提高案件质量。提高案件质量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重视提高一审案件质量,一审案件质量是根本,一审案件质量的提高,不仅有助于降低二审的发改比例,还有可能降低上诉率,甚至申诉上访率。同时从设置改判发还率的目的和出发点来看,该数据也系考核案件质量水平高低的依据之一。提高一审案件质量主要从提高一审民商事法官的业务素养和司法能力水平入手。同时也要注重二审案件质量,主要侧重于从制度机制上严格控制二审案件的发回改判。

    (一)健全完善民商事审判的学习、培训机制

    需要各基层法院加强对本院民商事法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一审法官驾驭民商事案件的水平和能力。一是要坚持业务学习的制度化和经常化。二是要一步加强集中学习力度。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审判工作中的经验总结,建立和完善审判指导和监督机制。设立疑难案件讨论和典型案例讲评相结合的案例指导机制,并在基层法院对改判发还案件建立了的通报制度进行通报警示的基础上加强对改判发还案件的分析和讲评。四是通过业务学习和指导统一全市法院在同类型案件处理上裁判尺度。

    (二)健全完善民商事审判的业务交流机制

    主要表现为二审法院要加强对基层法官的业务交流和指导,实现指导的针对性经常性和有效性。可以通过专题讲座、业务研讨、庭审观摩、精品案件评选讲析等多种方式,以二审法院为主导,对基层法院的审判业务进行指导。一审法院也应对其存在的具有普遍性问题及时向二审法院反映。同时,二审法院还可以通过加强两级法院在人事方面交流促进业务上的指导,不仅可以借调基层法院审判人员骨干到中院办案,还可以把中院审判人员的部分骨干放到基层法院去办案。

    (三)健全完善民商事审判的岗位调整机制

    民商事审判自身的特性,要求从事民商事审判的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业务素养和审判经验,需要民商事法官在其岗位上的相对固定性。不仅需要民商事审判岗位上相对固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需要保证在民商事审判的具体领域的相对固定,进一步探索民商事案件审理的类型化、专业化模式。

    (四)健全完善民商事审判的人员配置机制

    一是适当考虑增加基层法院的审判编制问题、扩大民商事法官的选任范围,以解决基层法院民商事审判任务日益繁重,但编制紧缺,审判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二是在工资待遇、生活待遇、职级待遇、办案经费、奖惩政策等方面适当向基层法院由其是基层一线民商事办案部门和办案法官倾斜,以吸引更多具有真才实学的人投身民商事审判工作。三是实行法官助理制度,通过给法官配备助理人员,保证法官集中精力办理案件,形成法官专司审判、法官助理协助配合的新的审判运行机制。

    (五)健全完善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的规范和监督机制

    首先要强化格式要求,规范法律文书整体结构。其次,加强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分析认证和事实认定,要求裁判文书要尽量全面客观地反映案件诉讼活动的过程与全貌。对于裁判说理部分,要求与认定的事实相对应,并准确适用法律。最后,要严把法律文书的签发。各基层法院应有明确的裁判文书签发制度并严格落实责任,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

    (六)健全完善民商事案件的调解机制

    继续强化调解意识,规范调解活动,提高调解的整体水平。尤其是一审法院,应根据审判业务特点,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条件,进一步研究调解工作的新思路,创新调解工作新机制,促进调解活动的有效开展,切实做到案结事了,以实现上诉、发改率的逐步降低和案件质量的稳步提高。同样,二审法院也要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总结二审中就地办案、就地调解化解矛盾的经验,利用一审调解资源,通过上下两级法院联动实现调解结案。

    (七)健全完善上诉案件发改的内部交流机制

    改判发还案件内部交流机制应注重沟通的及时性、直接性,即案件上诉后应及时和二审承办人沟通,沟通最好在各自案件承办人之间直接进行。具体的沟通方式尚在探索阶段,本调研组无法在本报告中给出明确的制度机制,需要进一步总结归纳。

    结语:我们需要正确认识改判发还的问题。上诉审法院有权基于对案件的判断以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方式对案件做出处理,因此,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改判发还案件是正常现象。但是,如果发改的案件数量过多,比例过大,特别是,如果发改比较随意,不仅会浪费司法资源,也会对一审法院甚至整个司法权威造成伤害。如果一线法官的办案积极性受到影响,不排除形成一审案件质量更无保障、二审的发改率进一步逆升的恶性循环局面。因此,需要提高对发改案件的严重性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