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 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案例发布1

诉调对接促和谐

时间: 2011-01-11 16:16
    近年来,我市法院以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不断创新民事审判工作思路,把开展诉调对接工作作为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坚持能动司法、增强协同司法、有效破解涉法上访司法难题、构建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通过加强组织领导,着力实现组织网络的协调;加强司法引导和指导,着力实现对接机制的协调;加强制度建设,着力实现工作机制的协调;加强探索创新,着力实现诉调对接的工作实效,不断开创了我市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新局面,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宜昌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市中级法院民一庭、秭归县法院归州法庭、兴山县法院黄粮法庭、枝江市法院安福寺法庭、远安县法院荷花法庭、夷陵区法院龙泉法庭等先后被评为全国、全省法院诉讼调解或者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归州法庭因诉调对接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被誉为“归州模式”,受到了最高法院和司法部的联合表彰,并在全国法院系统作为典型经验进行了交流。龙泉法庭因创新诉调对接工作取得实效,被今年的全市综治会议和全市法院诉调对接工作会议指定为现场经验交流和参观学习的单位。

    一、建立信息沟通渠道,构建诉调对接工作平台,夯实指导人民调解基础

    我院对诉调对接工作高度重视,作为当前时期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先后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非诉讼调解工作构建和谐宜昌的实施意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参与和服务大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依托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三级中心五级网络”为信息平台,以民事审判庭和人民法庭为人民调解指导小组,以人民调解组织为依托,以人民调解员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规范化的新时期调解组织工作网络平台,建立了稳定的常态化工作联络机制。通过这个平台,确立了我院由民一庭具体负责对全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同时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协调配合。各基层法院相应由分管院长牵头,由民一庭具体负责,人民法庭还设立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员或联络员,具体负责指导、协调辖区内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的衔接工作,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体系。

    通过对诉调对接工作平台的建设,我院民一庭指导各基层法院民庭和人民法庭,为夯实诉调对接的基础工作,在工作措施上,由人民法庭的审判人员担任各村、乡(镇)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员,通过“巡回法庭”,开通“法律服务热线电话”,发放“便民服务联系卡”,提供“诉讼指南”材料等多种形式,形成“法律下乡”的全覆盖机制。人民法庭通过每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系和沟通机制。并通过协助乡镇党委政府选准配强基层调解干部,把年富力强、有一定法律知识、热爱调解工作、作风公道正派的同志选配到调解工作岗位上来,建立了相对固定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同时,各基层法院根据实际需要指定驻乡镇人民法庭的一名法官专门负责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定期深入到人民调解委员会了解情况,沟通信息,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导解决,建立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全市法院现有36个人民法庭,均设立了专职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员或联络员。人民法庭与人民调解组织进行多途径全方位的指导和沟通,直接指导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处理简易的民事纠纷,对于一些疑难纠纷,在调解组织与人民法庭取得联系后,人民法庭尽快派员上门指导具体调解,同时,人民调解组织及时将社情民意反映到法庭,加强协作,互相配合,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我院民一庭先后对全市人民法庭80名庭长和业务骨干进行了诉调对接工作的业务培训。

    二、采取有效措施,讲究方式方法,加大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力度

    全市法院以“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为原则,对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最大限度的支持和指导,实现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的良性互动。一是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培训力度。市中院民一庭和各基层法院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和人民调解员的实际状况,制定培训计划,采取以政法例会代训,举办专题培训班、组织点评调解协议、邀请旁听案件审理等多种方式,就法律适用及调解协议的制作等,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了培训,近年来对各乡镇民调主任和民调中心户的业务培训就达750余次。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提高了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水平,使一些突发性、常见性纠纷在始发阶段就得到及时解决,一些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生产经营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被妥善调处,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二是加强对典型案件的指导力度。各人民法庭根据所在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要求和工作的实际需要,选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的法官对带有典型性的矛盾纠纷调解进行指导,帮助理清法律关系,分析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指导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如秭归法院归州和郭家坝法庭根据柑橘销售季节,容易发生柑橘购销合同纠纷,对带有典型性的问题,汇编了一些相关的典型案例,组织辖区内民调主任,进行以案说法、以案释法,针对性地讲解订立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以及如何在销售中防范合同欺诈,保护柑农利益等。三是加大对调解协议书评查力度。各基层法院协助乡镇司法所指导和督促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调解工作台帐。凡是经过人民调解程序的案件均需要手续齐备,材料规范,结案后及时装卷、入档,以备检查,对于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法院定期选派专人进行评查,对不足之处及时纠正,帮助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规范化制作水平,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权威性与公信度。四是加大信息通报和司法建议力度。人民法庭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互相通报受理的矛盾纠纷情况及调解工作情况。人民法庭在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调解或审理终结后,及时将生效的法律文书通报调解该纠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针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调解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并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走访,动态摸排民间隐患纠纷,强化可诉案件的预防。人民法庭通过走访、座谈等形式,和人民调解员多途径了解民间纠纷的情况,交换信息,对纠纷苗头“早发现、早疏导、早调解”,变被动应对为主动预防。全市法院仅去年给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300余份,使得一些纠纷隐患及时地消除在萌芽阶段。

    三、强化诉讼引导,注重程序性衔接,不断完善委托调解机制

    一是加强诉讼引导,探索设置诉前“劝告调解”程序。基层法院及人民法庭对当事人起诉的同一辖区的民事纠纷,立案法官应当询问纠纷是否经过人民调解;未经调解的,应向当事人主动宣传人民调解,释明人民调解的特点和优势,告知当事人诉讼的风险和成本,劝告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解决,在尊重当事人对纠纷解决途径选择权的前提下,建议当事人先行人民调解,让当事人更加理性地进行选择人民调解组织调解,避免当事人因不当诉讼造成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失。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案件委托给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当事人坚决要求起诉的,予以立案受理。二是注重程序规范,正确处理人民调解协议与裁判文书的效力衔接。对当事人同意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由法院给人民调解组织出具委托函,载明调解要求、调解期限等事项,并告知当事人选择和确定人民调解员,以及调解的时间和地点。经人民调解员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可以选择要求由法院制作调解书或申请撤诉,法院经过审查,应及时制作民事调解书确定协议的效力或允许撤回起诉。若在一定期限内仍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一方中途反悔,人民调解组织应将案件移送回法院,直接转入原来的诉讼程序。

    四、完善多元化机制,实现诉调对接的良性互动

    民事纠纷关系到社会最基层、最基础、最基本的民生问题。民生连着民心,法院要赢得民心,不能仅仅就案办案,坐堂判案,更应该深入到群众中去,用群众听得懂、能接受的调解语言和沟通方式顺实情,疏怨情,倡和情。既要解开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又要解开他们之间的“心结”,力争息事宁人、案结事了,这是全市法院大力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市两级法院为了(下转第38页)(上接第34页)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实现诉调对接的良性互动。一是在调解主体方面,从一元化走向了多元化。改变了过去的诉讼调解单一由法官主持的僵化状况,建立了以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司法联络员为主体的“三员”诉讼内帮调机制,充分利用社会力量解决社会纠纷。一方面在对牵涉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案件和一些人员多、牵扯面广、处理难度大的群体诉讼案件,积极邀请民调组织调解。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作用参与调解。选聘部分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积极发挥其作为“审判员、协调员、宣传员、执行员”的多重作用参与调解,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二是在调解程序方面,建立了由庭审调解向前向后延伸到诉前调解、庭前调解、庭审调解、庭后调解相互衔接的链条式调解机制,把调解置于法院司法活动的始终。三是在调解效果方面,由注重个案效应走向发挥社会效应。过去我们的诉讼调解只能消极地就案件本身来解决问题,而不能解决纠纷双方案件外的问题,致使有些案件办结了,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并没有完全化解。为了拓展诉讼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的社会效果,展现出诉讼调解在新时期多方位、立体化的工作态势,我们建立了多头联动的协作机制。与人民调解组织联动,对一些“骨头案”、“棘手案”,积极和人民调解员取得联系,发挥他们人缘熟、威望高的优势,与审判人员共同研究调解方案,面对面和当事人进行交流和沟通,缓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