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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远安法院行政审判情况的分析

时间: 2011-01-11 16:14
    2007年以来,在社会矛盾突出、审判难度加大的情况下,我院高度重视行政审判工作,注重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认真行使行政审判职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推进远安县走在全省山区县市前列作出了积极贡献。通过对当前我院行政审判基本情况的分析,有助于做好今后的行政审判工作。2007年1月至2010年12月,我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8件,已审结18件,审结率100%;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213件,执结213件,执结率100%,涉案标的额215万元。2007年以来,我院行政审判收结案情况如下表:

表(一)诉讼案件收案情况:

年份    类型   2007   2008   2009   2010  合计

不服工商行政处罚  2                       2

不履行法定职责   1                 1      2

不服不予行政许可   2                      2

不服治安行政处罚 1                1        2

不服林业行政处罚         1                 1

不服林地行政确认         2                 2

不服土地行政登记         2                 2

不服工伤认定             1           1      2

不服房屋行政登记               1            1

不服土地征收                           1    1

合计              6     7     2     3       18

表(二)诉讼案件结案情况:

结案方式   年份     判决   撤诉   裁定驳回起诉   合计

2007   2   4         6

2008        5   2    7

2009   1    1        2

2010   3             3

合计   6   10    2   18

表(三)执行案件收结案情况:

年份   类型    2007   2008   2009   2010   合计

计划生育行政征收   20   9    4   3   36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   13   10    38    32   93

公路行政征收   27    24                  51

工商行政处罚    2   1        4      7

质量监督行政处罚        9    3        12

水利行政处罚    11                    11

林业行政处罚         2                2

治安行政处罚         1                1

合计       73    56    45    39    213

    一、基本特征

    (一)行政诉讼案件较少,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相对较多

    一审行政诉讼案件2007年受理6件,2008年受理7件,2009年受理2件,2010年受理3件。受案绝对数在全市16个基层法院中居于中下游:2007年全市16个基层法院一审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67件(注:有关全市法院的数据主要引自中院行政庭黄德文庭长撰写的《二00九年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基本情况之分析》一文,载《宜昌审判》2010年第2期,下同),平均每个法院10.44件;2008年全市基层法院一审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39件,平均每个法院8.69件;2009年全市基层法院一审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15件,平均每个法院7.19件;2010年全市基层法院一审受理行政诉讼案件86件,平均每个法院5.37件。受案与人口比(即每万人受案数)低于全省平均数0.44和全市平均数0.36:2007年为0.31,2008年为0.36,2009年为0.10,2010年为0.15。

    相对我院行政诉讼案件而言,我院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稍多一些,在全市基层法院中居于中上游。2007年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73件,2008年受理56件,2009年受理45件,2010年受理39件。2007年全市法院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672件,平均每个法院42件;2008年全市法院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921件,平均每个法院57.6;2009年全市法院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621件,平均每个法院38.8件。

    (二)涉诉领域相对较为集中,体现经济社会发展特点

    对行政诉讼案件而言,从这几年看,主要集中在自然资源类、社会服务管理和劳动和社会保障类三大类。自然资源类主要集中在土地、林地以及依赖于土地管理的房屋管理,2007年—2010年共受案9件,占四年受案总数的50%,社会服务管理类主要集中在要求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许可等,四年共受案7件,占受案总数的38.9%,劳动和社会保障类主要集中在要求工伤认定,四年共受案2件,占受案总数的11.1%,今后行政诉讼案件也将以这三类案件为主。当前,对农村人员而言,经济、社会的发展涉及到土地、林地的再利用,项目建设涉及征地,发展经济涉及林木、林地,广大群众的土地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对城镇人员而言,响应政策从事自主创业、再就业的人越来越多,要求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享受社会保障权利的越来越多,要求行政机关依法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的诉求也越来越多,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当前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同时对相应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而言,2007年、2008年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居于前三位的是公路规费征收、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和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分别占这二年受案总数的39.5%、22.5%和17.8%。公路规费实施“费改税”后,自2009年起,再无公路规费征收案件,此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主要集中在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和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等,2009年受理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38件,占当年非诉执行受案数的84.4%,2010年受理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32件,占当年非诉执行受案数的82.1%,2009年受理的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占当年非诉执行受案数的8.9%,2010年所受占当年非诉执行受案数的7.7%。今后就提高受案数而言,工商行政处罚、质量监督行政处罚、水利行政处罚和林业行政处罚等仍有可挖潜质。

    (三)行政机关败诉率较低,协调撤诉比率较高

    2007年—2010年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胜诉率为88.89%,协调撤诉率为55.56%,该二项指标近两年来位于全市前列。行政机关败诉率低说明我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应诉能力不断提高。协调撤诉比率较高说明通过人民法院协调司法化解官民矛盾的成效较为明显。行政机关败诉率低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没有败诉。分析2010年的3件诉讼案件,其中有两件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一件是判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件是确认行政机关部分行政行为违法。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高效履行其法定职责,不能推诿不办或拖延慢办,更不能违法办理。特别是县委、县政府提出了“提升服务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的号召,各级行政机关要更加自觉地履行法定职责,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行政服务。四年来协调撤诉的比率虽然较高,但在有的领域,仍然存在难协调的情况,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工伤认定和土地征收等,这些均涉及到民生,对这些领域的行政诉讼还应当加大协调力度,做到案结事了。

    二、行政诉讼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

    目前,每年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虽然相对较少,但案件均较难处理,案件协调难,在有的年份协调处理率偏低,案件判决后行政相对人一般要上诉,导致上诉率相对较高。案件协调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分行政案件存在严重阻碍协调和解的主客观因素

    主要包括群体性共同诉讼案件;涉及当事人根本性或不可替代性利益的案件,如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劳动保险案件等,往往存在重大利益对抗和冲突,法院协调处理难度很大。

    (二)协调处理机制尚不够完善,行政机关协助法院协调案件的重视程度不够

如诉讼中一般只是诉讼代理人出庭,行政首长未出庭应诉,老百姓“告官不见官”较为普遍。

    (三)对部分诉讼案件研究不够深入,工作方法不够创新,距“案结事了人和”的要求尚有差距

    为进一步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官民和谐,提高行政案件协调处理率,今后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要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积极作为的意识,这个意识要贯穿审判活动的始终

    按照“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优化司法环境,化解行政争议”的工作要求,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处理新机制,大力弘扬“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运用协调方式处理行政争议,力争案结事了人和。通过能动司法,进一步提升法院行政审判的影响力,支持依法行政,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二)要建立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行政案件协调处理机制

    可考虑建立以下三种协调模式:一是“行政机关配合模式”。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案件,强化与行政机关的联系和沟通,指明案件问题和瑕疵,利用行政机关在其管理领域内的资源优势和强大的协调能力帮助行政管理相对人解决问题和困难,化解行政争议。二是“第三人参加模式”。对行政诉讼涉及利害关系人的,法院应及时通知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原告与第三人有民事利益之争的,重点做好原告和第三人的协调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协商一致意见,直接实现原告真实诉讼目的,从而达到解决行政案件的目的。三是“案外人参与模式”。对一些原告确有法律之外、情理之中的特殊困难,但其诉求行政机关也无力解决的案件,通过联系民政救助等方式帮助原告解决实际困难,从而达到使原告息诉、减少上访申诉、案结事了的审判结果。

    (三)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全力协调案件

    在原来送达、庭前、庭审、庭后协调阶段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案件协调空间,尝试在立案审查阶段开展协调工作和从实质上解决纠纷作协调工作。在立案审查阶段,对一些事实清楚、法律规定明确和当事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承办人应及时与行政机关取得联系,讲明利害关系,建议其尽快履行法定职责,以解决行政纠纷。对涉及民事争议的案件,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立足于从实质上解决纠纷,对于因原告对法律理解偏差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或者因民事争议而引发的行政纠纷,注重从实质上进行审查,采取多种方式协调,力争从源头上化解原告与第三人的民事争议。

    (四)建议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制度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是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有效形式之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行政领导了解有关行政领域的执法现状和存在问题,改进行政执法方式,促进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有利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增强工作责任心,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执法水平,完善执法机制;有利于缩小官民距离,理顺群众情绪,增进社会和谐;有利于展示行政审判形象,拓展行政审判空间,协调处理案件,营造和谐行政审判环境。

    三、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对行政处罚往往存在抵触心理,处理不当则极易激化矛盾,引发暴力抗法事件,“执行难”的情况仍然存在。执行中行政机关往往不得不做出让步,大量案件最终只得通过和解执行,执行标的完全到位率偏低。分析执行难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执法缺乏主动性、合理性

    有的行政机关往往只是根据举报被动地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部分被处罚人不愿自觉接受处罚。有的行政机关前期监管不到位,违法行为未能在萌芽状态得到处置,错失了最佳执行时机。有的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规范,缺乏统一尺度,对同类性质、相同情形违法行为的处理标准不一,相对人抵触对抗情绪很大。

    (二)被执行人态度强硬或生活拮据

    有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涉及被执行人的切身利益,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可能性较小,不惜采取上访、闹事甚至暴力抗法等方式抗拒执行,如城管处罚。有的被执行人生活困难,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没有履行能力。如征缴社会抚养费案件,有的超生户生活已十分困难,再让其交纳较高数额的社会抚养费,确无履行能力。

    (三)执行工作方式方法要进一步改进

    为有效解决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执行难的问题,今后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建立听证制度,严把立案审查关

    对于当事人与相关利害关系人争议强烈的案件、涉诉信访势头明显,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涉村或涉企等人数众多或标的额较大的重大案件、同地区或同种类高发的案件,在审查阶段一般要执行听证制度。对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申请依法做好书面审查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对客观事实的全面调查。对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存在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等不符合法定执行条件的,依法不予受理或执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在书面审查之后,要通过走访、询问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案件的由来,及被执行人状况,分析案件症结所在,对确实不适宜强制执行的,及时向申请人及相关部门出具司法建议,避免矛盾的激化。

    (二)保障被执行人申辩权,积极开展执前协调

    坚持宣传与教育相结合,保障被执行人行使申辩权,让其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表达自己的意见,让申请人听取被执行人的申辩理由,为双方提供再次沟通的平台。法院也通过法制宣传与教育,积极展开诉前协调,一方面让被执行人了解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理解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促成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完善行政行为,让双方能够相互理解,消除抵触对抗情绪,促成和解。

    (三)找准争议切入点,以人性化的方式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在进行现场调查及与当事人的交谈过程中,针对案件情况,在深入了解案情和分析当事人的心理后,找准矛盾争议的切入口,有针对性地与当事人谈话交流。针对具体情况对症下药,做好被执行人的疏导工作,使其心服气顺。审查和执行过程中采取人性化措施,站在被执行人的角度与他们一起寻找解决问题的对策,尽力为被执行人解决执行当中的实际困难,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

    (四)建立行政机关协助法院执行的联动机制

    行政机关就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审查后准予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协助法院做好执行工作。协助执行可采取行政机关负责实施和参与实施两种方式。对罚款类、征收社会扶养费类等不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在法院指导下负责执行;对责令拆除违法建设或构筑物类、责令停产停业类等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在法院组织下参与执行。

    服务大局,全力保障和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是行政审判工作义不容辞的职责,为进一步做好行政审判工作,今后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努力:一是继续强化行政审判工作宣传,着力改善外部环境;二是继续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不断发挥职能作用;三是继续发挥沟通协调机制作用,预防、化解行政争议。四是继续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提高司法能力。

作者单位:远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