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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商事案件改判发回重审情况的解析

时间: 2011-01-11 16:12
    为剖析民事民商事案件质量,查找上诉民事民商事案件改判、发回重审问题,分析原因,进一步提高民事民商事案件质量,笔者对我院2008-2010年上半年所有的被中院改判发回重审的民事民商事案件情况进行了分析,并针对案件改判、发回重审原因提出了自己的几点看法和建议。

    一、改判、发回重审基本情况

    2008年,我院受理各类民事民商事案件630件,审结624件,其中判决131件,上诉35件,上诉率26.7%,上诉案件中,中院维持17件,改判5件(部分改判4件,全部改判1件),发回重审5件,二审调解、撤诉结8件。改发率28.6%。

    2009年,我院受理各类民事民商事案件589件,审结586件,其中判决145件,上诉39件,上诉率26.9%,上诉案件中,中院维持19件,改判5件(部分改判5件),发回重审4件,二审调解、撤诉结11件。改发率23.1%。

    2010年上半年,我院受理各类民事民商事案件419件,审结312件,其中判决64件,上诉25件,上诉率39%,上诉案件中,中院维持5件,改判1件(系部分改判),发回重审1件,二审调解、撤诉结8件。改发率8%。

    在改判、发回重审的21个案件中,合同类案件居于首位,共计8件,占被改判案件总量的38.1%;其次侵权类纠纷案件,共计5件,占被改判案件总量的23.8%;再次为劳动争议案件,共计3件,占被改判案件总量的14.2%,中院二审确定不作错案5件,无婚姻家庭类案件。两年半来,虽然上诉案件在上升,但改判发回重审逐年呈下降趋势,案件质量在进一步提高。

    二、改判、发回重审原因解析

    由以上统计数字可知,我院民事民商事案件基数不大,但被中院改判发回重审的现象仍比较严重,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的7件,占全部改判发回33.3%,表现为案件应查清的基本事实未查清,认定的事实又证据不足,比如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肇事车辆是否投保交强险,肇事人是否是职务行为等均未查清就草率下判。

    (二)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而被改判4件,占全部改判发回19%,比如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买受人已违反一户一宅原则,且买受人非出卖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作出判决。

    (三)因对事实证据认定或适用法律认识不一致而被改判3件,占全部改判发回14.3%,比如一健康权纠纷案件中,原告第一次住院时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后原告又二次住院。一审中对第一次损失按协议支持,对第二次损失按损害赔偿判赔。二审认为对第一、二次损失均应按协议支持而改判。

    (四)因二审出现新证据而被改判3件,占全部改判发回14.3%,比如一合伙纠纷案件中,一审中被告对原告已收到的盈余款收据未找到,在二审中又找到并提交,导致二审改判。

    (五)因对证据认定不当或错误,致使事实认定错误而被改判2件,占全部改判发回9.5%,比如一共同承租权纠纷案件中,一审以原告主张证据不足而驳回诉求,二审中依据优势证据规则而改判支持原告诉求。

    (六)因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而被改判1件,占全部改判发回4.7%,表现为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已签订赔偿协议,未对协议作出有效认定,而判非所诉,另外,对当事人撤诉,未释明权利后果及未作记录,导致二审发回重审。

    (七)因当事人在二审中自愿申请到一审撤诉而被二审发回重审1件,占全部改判发回4.7%。

    分析上述问题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事民商事纠纷日趋复杂和多元化,给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形态的日趋丰富和多元化,民事民商事案件的类型、数量和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等各方面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给民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带来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而民事民商事审判法官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对业务知识的更新还不能适应新发展和新要求。

    (二)民事民商事审判法官司法能力建设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从客观上来看,由于客观和历史原因,法官队伍文化层次差异较大;在当前案多人少且严格审限制度的情况下,法官在每个案子上花费的时间有限,容易造成对案件事实查得不清、不彻底,对案件思考得不深入,以及适用法律不够准确;由于民商事审判人员变动,对民商事法律、法规及政策不熟悉,往往造成适用法律不当。从主观上讲,在强调诉讼效率的同时,司法公正意识有所忽略;个别法官的责任心不强、审判水平较低;部分法官业务学习不够,特别是缺乏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学习,对一些法律规定理解有偏差等也是造成案件被改判的因素。

    (三)裁判文书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不高的主要表现是,对当事人各方的诉辩主张照搬照抄,或任意取舍,没有进行完整归纳,判决理由过于简单概括,当事人不清楚哪些证据被采纳或不被采纳;有的重复事实作空洞说理,缺乏法律依据;有的没有针对性、逻辑性,未对当事人的诉辩进行评判,当事人败诉或胜诉的理由是什么,即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所以一些败诉的当事人偏执地认为法官有意偏袒对方当事人,因而造成上诉增多,增加了二审改发的机率。

    (四)部分案件因二审中出现新证据或新的事实而导致改判或发回重审;还有因认识因素,缺乏与二审法官沟通而被改判。

    三、降低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的几点思考

    (一)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全面提高民事民商事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社会在发展,人民法官也必须不断地提高自身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相对于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法律是相对滞后的,因此,民事民商事审判要跟上形势的变化和经济的发展,必须全面提高审判人员的司法能力、进一步增强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司法水平,在办案中自觉将法律意识和大局意识结合起来,将法律条文的准确运用与司法目的的实现结合起来,努力学习,刻苦钻研法律业务,更新法律知识,才能应对形势的发展变化。为解决这一突出问题,就须通过学历教育、业务培训、司法考试、评审案件等各种形式,建立各种激励机制,努力提高法官素质。另外,建立民事民商事法官相对固定制度,着重培养专家型法官。社会分工越来越细,法律部门分工也越来越细,基层法院也需要更多专家型法官,以专门审理同类型案件。

    (二)强化调解意识,加大调解工作力度。一是借助“大调解”工作平台,发挥“大调解”力量优势,建立和健全诉调对接、委托调解、巡回调解、依法确认等诉讼调解工作机制,通过这一机制,积极化解各类民事纠纷。二是进一步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和艺术,减少裁判率。工作中,坚持调解优先、案结事了原则,强化全程调解、全员调解等方式,尽最大可能化解矛盾,平息纠纷,达到案结事了,提高案件的调撤率,从而减少案件上诉率。

    (三)增强“产品”质量意识,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一份判决书就像工厂生产出的产品,不得有任何质量瑕疵,否则就是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我们的裁判文书不仅要格式规范,文字通俗易懂,还要简要而全面地表述当事人的诉辩主张,详尽地进行法律论证,切勿空洞谈法,理要讲透,要让当事人看得懂,二审法官看得明,真正解决“看不懂”、“判不明”的问题。在工作中,我们要继续强化案件主审人负责、庭长把关、审监庭审核、分管领导审签责任机制,差错裁判文书评查,开展裁判文书评选,裁判文书上网等奖惩制度,从而有效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四)健全案件评查规范和监督制度。一是健全案件评查规范和差错案件追究制度等制度;二是发挥审判监督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职能作用,对改判、发回重审案件按评查规范要求和差(下转第44页)(上接第40页)错案件追究办法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办法等规定进行评查和落实,加大惩戒力度,以便增强办案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提高办案质量。

    (五)建立二审改发案件与原审法官交换意见制度。在不同审级审理过程中,不同的审判人员对同一案件可能有不同的想法和认识,基层法院的办案法官对自己的观点在审理报告或法律文书对各种原因可能阐述得不够清晰、明确,可能造成与二审法官认识上的不一致,因此,建议二审法院就准备改发的案件与下级法院的法官进行意见交换,给一审承办人对案件审理中的相关证据分析、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判决背景等方面的观点和意见一次申诉机会。同时,二审法院也可以通过交换意见的方式对原审法院在一审中的不足和瑕疵进行指导和修正,有利于同类案件在辖区内形成统一。另外,一审法官也应积极与二审法官主动沟通和联系,争取与二审法官达成共识。

作者单位:远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