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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法院赴苏、沪兄弟法院学习考察报告

时间: 2010-06-09 10:05
    11月24日至27日,由中院、伍家、长阳、当阳、枝江、远安、兴山、秭归等基层法院组成的宜昌法院考察组一行11人在中院党组书记、院长裴缜同志的带领下,先后对苏州中院、苏州虎丘区法院、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上海一中院、上海长宁区等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长宁区法院“要件审判九步法”进行了学习考察。集中考察之前,裴缜院长应《中国审判》之邀,带领2名同志在南京参加了全国法院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院长论坛暨《中国审判》第五届理事大会,并围绕审判管理工作到南京中院、无锡中院进行了学习考察。考察结束之际,裴缜院长利用晚上休息时间,组织全体考察人员进行了全面系统总结,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法院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的重要指导意见。本次学习考察时间短,但考察组一行均认为收获颇丰。现将有关学习考察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兄弟法院在审判管理方面的主要特点

    南京、无锡、苏州、上海的经济发展处于全国先进水平,与此相对应,他们的案件数量也大大高于处于中部地区的宜昌法院,南京法院(13个基层法院)、苏州法院(12个基层法院)近年受案数均维持在12万件以上,中院年人均结案100件以上,各基层法院年人均结案200件左右,苏州虎丘区法院、上海长宁区法院近年年结案竟保持在2万件以上。面临审判任务繁重所带来的巨大压力,两地法院都从加强审判管理入手,不断建立完善审判管理机制,基本形成了“审判质效量化评价、各种管理手段并轨运行、多层次管理主体积极参与、管理成果综合利用”的大审判管理工作格局,有力地促进了审判工作以及法院其他各项工作的发展。综合分析所考察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他们具有以下一些共同特点:

    (一)审判质效的量化评价

    在审判管理改革的过程中,江苏、上海两地法院都把建立科学的审判质效评估指标体系作为前提和基础,江苏省统一设置了14个基础指标和16个分析指标,对审判质效进行全面评估。围绕指标体系的运行,江苏各级法院统一安装相关软件,实现所有指标数据自动生成。所考察的南京、苏州、无锡、虎丘等法院,每个法官的电脑里都有一张“成绩单”,实时显示法院、每年法官的收结案数量、案件质量、审判效率、审判效率等诸多情况。虎丘区法院每个庭室、每个审判人员的绩效考核数据也全部张榜公布,让人一目了然。南京、苏州中院还十分注意建立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制度,审判委员会定期对本院及辖区法院的审判工作整体状况进行评估分析,针对指标数据的异常变化适时开展专项态势分析,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解决问题。所考察的每个法院都建立了定期通报制度,对辖区法院、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和法官个人的指标数据实行定期通报,进行点评分析。

    (二)审判环节的全面监控

    如果说,量化评估指标体系是一种将事后评估作为事前引导的“宏观管理”,那么审判环节的全面监控就是具体的“微观管理”。近些年来,南京、苏州、上海一中院都积极探索,分别制定出台了关于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管理、审判业绩考评、院庭长监督指导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形成了一整套相对完备的审判管理机制。一是在立案阶段,完善分案工作机制,实行电脑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原则,从源头上杜绝人情案、关系案。二是在审理阶段,明确各个环节的操作标准和要求,并对各个环节实行同步跟踪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通过警示、催办、督办等方式予以纠正;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细化各个环节的审限要求,严格审限变更的条件和程序,重点加强对审限延长、中止、扣除、中断四类案件的管理,防止超审限和“隐性超审限”现象的发生。三是在定案阶段,细化各类案件定案把关的具体措施,特别是对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构建多层级的定案把关体系;完善合议庭议事规则,加强对独任审判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四是在审后阶段,完善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制度,细化案件质量评定标准,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质评队伍。所考察的法院均形成了对每一件案件从立案审查、实体裁判、诉讼程序、执行工作、法律文书、卷宗材料等方面进行全面评查的常态。上海长宁区法院案件评查还推出了“八个一致”标准(诉辩与卷宗记载相一致;当事人诉讼主张与基础规范相一致;当事人诉讼证据与当事人诉讼主张相一致;诉讼争点与当事人诉讼主张相一致;认定事实与当事人诉讼争点相一致;法律理由与法律争点相一致;判决主文与当事人诉讼请求相一致;引用法律条文与判决主文相一致),从源头上有效防止了瑕疵案件的产生。

    (三)审判绩效的科学考评

    江苏、上海两地法院分别建立了对一级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人民法庭和法官个人的审判绩效考评体系。其中,法官审判绩效考评由审判质效考评、审判业务能力考评和部门评分三个部分组成。审判质效考评,采取审判质效指标数据考评与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判业务能力考评,主要是对法官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撰写裁判文书、庭审和听证、调研等四项能力的考评;部门评分,由法官所在部门负责人根据法官的平时审判绩效情况给予评分。

    (四)现代科技手段的运用广泛

    审判工作的现代化管理是以审判信息的准确、及时、全面录入为保障的,所考察法院在审判管理方面都有较成熟的软件系统。南京中院周晖国院长介绍,最高法院出台的有关审判管理指标体系与他们已运行多年的管理系统如出一辙。苏州中院审判管理及庭审监控系统投入巨大,全院大会都是采取视频模式,所有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一律纳入电脑进行实时跟踪管理,对临近审限的案件由电脑自动预警。上海一中院、虎丘法院、中新工业园区法院电子签章系统在各派出法庭早已普遍使用。

    (五) 管理手段的一体运行

    江苏、上海两地法院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支持,大力加强审判管理机构建设,把各种审判管理手段纳入到一体化运行的轨道之中。目前,江苏全省三级法院都已经成立了具有独立编制、职能齐全的审判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法官审判绩效考评、审限管理、结案管理、司法统计等工作。在审判管理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加强配合,保证了审判管理各项工作顺畅、高效的开展。上海三级法院在2009年就全面成立了审判管理领导小组,形成了跨越部门、上下连通的审判管理整体框架。在此基础上,全市法院全面成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作为开展审判管理的专门办事机构,高、中院审判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审委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基层法院审判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质委会办公室、审监庭合署办公。由此搭建了质委会、审管办和审监庭三位一体的审判管理平台,对审判管理工作进行统筹规划指导、牵头组织协调,将各个审判管理环节连为一体,确保了审判管理作用的发挥。上海长宁区法院除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外,还成立了综合事务管理办公室,配合审判管理办公室开展工作。

    (六)多元主体的积极参与

    从层级上看,南京、苏州、上海一中院的审判管理都包括四个层面的管理:一是以审判委员会、院领导为主体的宏观决策管理;二是以审判管理办公室为主体的中观综合管理;三是以庭长为主体的微观个案管理;四是以法官为主体的自我管理的细化层面。做好审判管理工作,必须充分调动各主体管理的积极性,强化各主体管理的责任感。特别是庭长这一层面的审判管理,在审判管理体系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地位,庭长的审判管理不能因为有了审判管理办公室的管理而有所削弱,相反,应当进一步加强。为此,这些法院对庭长在定案把关、裁判文书签发、审判质效管理、审判运行态势分析、法官审判绩效考评等方面的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到庭长的岗位目标考核之中。

    (七)管理成果的综合利用

    在这方面,江苏法院建立了三项机制:一是审判管理与纪检监察的对接机制。把案件质量监督评查作为发现违法违纪审判线索的重要渠道,一旦发现相关情况,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二是审判管理与人力资源配置的对接机制。根据各审判业务部门人案比情况,客观衡量各自工作量,适时调配审判力量。三是审判管理与干部选任的对接机制。在干部选任工作中,将汇总、公布审判绩效作为必经程序,形成以实绩论英雄的良好导向。上海一中院、长宁区法院也坚持将考核结果纳入法官业绩档案,作为法官奖惩、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但所考察的每个法院也都表示,实行“阳光工资”,规范津补贴后,也存在手段乏力的新问题。

    (八)审判管理的全面延伸

    面对案多人少的压力,所考察的法院除坚持加班加点、最大限度的发挥法官潜能外,将审判管理的落脚点放在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不断向前、向后延伸审判职能,由此减少诉讼的发生,减轻法院的受案压力。一是强调能动司法,确立法官的政绩应重点体现在化解了多少社会矛盾,而不是审结了多少案件,这样就有效引导法官在工作中更加重视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的问题。二是积极整合纠纷解决资源,形成矛盾化解合力。如南京中院在全市范围整体推进政法综合调控模式,实现“三大调解”的全面衔接;虎丘法院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形成了以诉前调解为重点,源头治理,预防为主,多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模式;中新工业园区法院在立案庭成立引导劝导室,主动说明人民解调、行政调解的优势;上海一中院普通成立了速裁庭,在第一时间调解结案。三是着力强化诉讼调解。所考察的法院都基本形成了以法官为主持全程、全员、全方位的的诉内多途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有效降低了案件发还改判率,控制了涉诉信访案件发生。

    二、上海长宁区法院“要件审判九步法”情况简介

    近年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针对涉法信访案件不断上升的现状,花气力从案件质量源头抓起,在审判实践中探索推出了“要件审判九步法”,取得良好成效。2009年,长宁区法院的民事法官人均结案304.6件,比上年增加30.5件;案件平均审理天数47.17天,比上海市基层法院民事条线的平均水平低了近20天。“要件审判九步法”具体步骤,概括为:

    第一步,固定权利请求

    一是要求原告明确诉讼请求。请求确认民事行为效力的,应明确效力的状态。请求确认权利归属的,应明确权利主体、性质、内容。请求给付钱款或实物的,应明确给付主体、种类、金额等。请求履行行为的,应明确履行内容和方式,是否便于执行。请求多被告承担责任,应明确各被告承担责任性质和份额。二是若原告诉请不明确,可通过询问、告知、必要的释明等方式,让原告明确诉请。三是若原告诉请不充分,可主动探求原告的真实意思,进行必要的释明。原告同意一并起诉的,合并审理。原告明确放弃的,不再处理并记明笔录。原告表示另案起诉的,本案中不予处理并记明笔录。四是若原告诉请不正确,可通过释明,建议当事人剔除更正不正确的诉请。

    第二步,识别请求权基础

    从诉讼请求及诉讼理由中寻找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明确的,根据该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一是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不明确、理由含糊不清、诉请与理由出现矛盾时,应予以释明,让原告明确表态。二是释明后原告仍不明确的,可依据诉请及事实理由,由法院认定法律关系,并询问原告意见,原告确认的,按该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三是原告拒绝确认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又不予明确的,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四是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认定不一致的,应予以释明,并告知不予变更可能导致的后果。原告变更的,按变更后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原告拒绝变更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

    第三步,识别抗辩权基础

    要求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主张、法律关系性质等作出有针对性的答辩。一是如被告的答辩包含实体法上的抗辩权的,应找到相对应的具体法条。二是如被告提出的答辩属反诉的,对于反诉部分,应予以释明,让其明确是否提起反诉。

    第四步,基础规范的构成要件分析

    在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得到明确后,法院寻找对应的实体法上的法律规范。对应的法律条文应当首先是含有实体权利处理的完全性法条,而不是倡导性法条。完全性法条是具有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的规定。

    第五步,审查当事人诉讼主张是否完备

    比较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是否与基础法律规范相对应。诉讼主张与请求权相互矛盾的,诉讼主张与请求权构成要件不匹配的,遗漏诉讼主张的,法院应当予以释明,要求其补充或明确。

    第六步,争点整理

    在审理中,归纳案件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事实争点包括: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民事主体、行为等事实。法律争点包括:实体法律适用争点(如,对法条的不同理解、法律关系性质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和程序法律适用争点(如,案件管辖、当事人主体等)。

    第七步,要件事实的证明

    一是指导并要求当事人围绕事实争点,理清举证、质证的基本任务和要求。二是根据《证据规定》的有关规定,分配举证责任。三是心证公开,促使当事人围绕心证结论收集和补充证据。四是审查当事人是否已用尽证明资源及证明方法,是否已经就其主张的所有要件事实完成了证明。

    第八步,事实之认定

    一是如原告主张的事实证据充分的,则支持原告。二是如被告主张的事实证据充分的,则支持被告。三是如证据穷尽后,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的,则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作出认定。

    第九步 要件归入并作出裁判

    一是如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主张所依据的法律规范要件完全符合,则支持原告的诉请。二是如认定的事实与被告的抗辩权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完全符合,则认定被告抗辩成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

    三、全市法院与考察法院在审判管理上的主要差距

    加强审判管理,探索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审判管理新机制,是近年来中院党组确定的重大课题之一,2008年3月在调研、学习借鉴江苏、上海等地兄弟法院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中院在全省率先成立了“院审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审判管理办公室,与研究室合署办公。审判管理办公室成立以来,按照党组的决策,围绕提高全市法院审判质效,探索开展了一些工作,初步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全市一些基层法院围绕加强审判管理也积极探索,形成了较有特色的“兴山节点防控”经验等,为提升我市审判质量作出了应有贡献,但与全国先进法院特别是所考察的法院相比,与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在井岗山全国大法官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要求相比,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观念认识方面

    目前,全市法院对于审判管理改革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统一,工作开展还不平衡。这在一些基层法院尤为明显。在去年兴山审判管理工作会、今年长阳院长座谈会上,一些院长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抵触情绪,错误认为管与不管区别不大,对绩效数据的通报排名就是“以数字论英雄”,指标统计是为上级法院服务的,是额外负担等不正确认识。有的还存在不会管、不愿管的情况,表现出行动迟缓、措施不力。

    (二)审判绩效评估方面

    一些法院审判绩效评估工作还不够深透,大多还停留在表面。在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中还普遍存在怕得罪人的“老好人”思想,深层次的评查分析尚未真正开展,质量评查的分析通报只触及一些表层瑕疵,有的甚至流于形式。案件评查结果的激励导向、监督纠错和统一司法尺度的功能还未得到有效发挥。对于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的管理,才刚刚起步,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案件流程管理方面

    中院早已启动这项工作,机构设在立案庭,但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一些审判人员只是录入最基本的信息点,案件信息不全,另外,流程管理软件的升级和修改工作没有跟上,发挥作用确实有限,导致审判人员认为这项工作可有可无,甚至认为是审判人员的一项“额外负担”。一些基层法院审判流程的管理基本在审判业务庭,还在靠庭长督促等传统的人工手段进行监督,效果甚微。

    (四)审判规范管理方面

    中院的审判规范细则非常具体,但落实的情况有待加强。例如信息的录入不及时、不准确、不全面;规定案件审结后一个月内要归档,但根本没有有效执行,多年来采取年终集中突击归档的方法,有的甚至结案一年半载后都没归档,没有真正强有力的监控部门。基层法院情况也与中院情况大体相同。

    (五)评估指标体系如何与法官岗位目标考核有机对接方面

    缺乏深入的研究与实践,目前全市法院法官审判业绩岗位目标考核总体上还未跳出习惯模式的框架,法官业绩考评与岗位目标管理、晋级、晋升脱节,质效考评对法官导向、激励、约束和规范作用还未真正凸显出来,广大法官还未真正关注和参与审判管理改革,按照新的指标导向全面追求审判高质量、高效率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还有待进一步调动。相当一部分法官还存在审判管理是负担、干扰冲击审判工作的错误认识。

    (六)审判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定位方面

    全市还未完全统一,整体效能无法发挥。审判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的定位,是关系审判管理改革成效的关键,目前,全市法院审判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不统一,差异较大。多数与审监庭合署办公,有的放在政治处,有的放在纪检组。对于审判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定位问题,还处于探索阶段,但现行这种不统一格局,影响了审判管理改革的整体成效。另外,由于缺乏《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加上我市组织、编制部门历来在人员编制方面较其他省市更为保守,目前机构设置成为制约审判管理的一大“瓶颈”。

    (七)审判管理效能发挥方面

     全市法院普遍存在管理本身不到位,事后监督管理的多,事前事中介入管理的少,未能真正实现对审判工作的全程动态管理。审管部门和各业务部门之间协调沟通不够,甚至相互抵触。全市法院审判管理普遍缺乏现代科技手段,全市法院至今未能统一管理软件,不能实现管理信息共享。有些法院审判管理所产生的结果与激励奖惩脱节,使审判管理被边缘化。审判管理的根本作用在于效能发挥,否则为管理而管理就使管理流于形式,形同虚设,进而失去生命力。

    (八)法官的工作状态方面

    考察中强烈感到,江苏、上海兄弟法院总是有一股机制的力量综合发挥作用,推动着法官开展工作。立案庭排期开庭,流程管理系统对每个节点的监控,法官工作业绩的公示,相对较高的待遇和奖励措施,使考察法院的法官基本习惯了高节奏的审判环境,耐受力已经培养起来,加班成为一种常态。而从全市法院的现实情况看,推动法官工作的力量,更多靠的是院庭领导的行政化的管理方式。人员素质方面也存在一定距离,我们还有不少审判人员不熟悉信息系统的录入,不知道如何发送电子文档,有些同志打字速度非常慢,不知道编辑文档,更不用说庭审水平、撰写裁判文书、适用法律的能力了。这些都是当前环境下,严重制约审判效率的重要因素。

    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宜昌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东部和中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司法环境、人员素质、思想理念存在现实差异,他们的一些做法有其产生、存在的现实土壤,宜昌中院不切实际全盘照抄照搬也是缺乏基础,有违规律的。但他们的有些成功做法,对宜昌中院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一)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清形势,全面推进审判管理改革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针对一些法院所存在的对审判管理改革认识不到位、行动不积极、成效不明显等问题,有必要强调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审判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审判管理是法院管理体系中心的认识,加强审判管理是法院工作抓手的认识,加强审判管理是落实三项重点工作和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具体载体的认识,加强审判管理是全国形势所逼的认识。如果不下决心抓审判管理,不在审判管理上下功夫,全市法院就会与东部发达地区法院的差距进一步拉大。应将审判管理工作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建议将明年全市法院的工作主题确定为“审判管理年”,全面按照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在井岗山全国大法官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应全面总结近些年来宜昌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经验教训,坚持更新观念,学以致用,有步骤、有层次推进全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

    纵观宜昌法院乃至全国各地,审判管理工作模式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传统、单一的司法统计报表管理模式,二是大立案、精审判模式,三是以立案为龙头、以审判庭为中心、以审管办为中枢管理的上海、苏州模式。目前,最高法院推崇的为上海、苏州模式,最高法院已正式成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并于11月在江苏南通中院召开了全国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现场会,向全国全面推广苏州、上海模式。这次考察,全体人员也较理性了分析了这一模式,确有学习推广的必要。建议全市法院要以审管办为管理中枢,全面构建“审判质效量化评价、各种管理手段并轨运行、多层次管理主体积极参与、管理成果综合利用”的大审判管理工作格局。建议参与考察的基层法院要先行一步,率先细化方案,并报中院审管办备案,其它基层法院也不能等、靠、望,要实行全市法院的整体推进。各地在加强审判管理过程中,要注意将自己过去成功的审判管理经验融入其中,形成自己鲜明的特色。

    (三)应以省法院绩效考评指标为基本导向,坚持不断创新,着力抓好各项审判管理制度建设,不断提升审判管理水平

    全市法院各级领导干部首先应全面吃透弄懂最高法院、省法院的各项评估指标本质内涵和逻辑关联,知晓审判管理的“抓手”。在吃透弄懂的基础上,建议重点抓好以下制度建设:一要完善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制度,既包括完善审判运行的整体态势分析制度,也包括完善审判运行的专项态势分析制度。二要完善审判环节的监控制度。加强审判流程管理,规范审判权的行使,确保审判权运行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明确标准、严格要求、落实责任,公正、高效、廉洁。三要完善审判绩效考评制度。加强审判绩效管理,健全各级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人民法庭和法官个人的审判绩效考评体系,使之与岗位目标考核有机结合起来,与队伍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与落实奖惩措施结合起来,从而更加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法院工作、法庭工作和法官的司法能力。四要完善审级监督指导制度。通过审理二审和再审案件,召开业务会议,发布典型案例,开展改判案件分析点评和疑难案件研讨,组织案件定期评查和法官文书评比等方式和途径来统一司法理念,统一司法适用,统一裁判尺度,从而提高全市各级法院整体司法水平。

    (四)应真抓实干,切实花气力解决、消除影响全市法院审判管理的障碍,推进审判管理工作大踏步发展

    首先要努力健全审判管理机构,配强审判管理人员。建议有条件的法院应力争地方编委批复成立单列的审判管理组织,不能成立单独机制的,应从适应再审制度改革和节约司法资源角(下转第11页)(上接第8页)度,将审判管理办公室与审判监督庭合署办公,确定专人负责。其次,应强化司法信息技术的运用和保障。要加大投入力度,改善硬件设施,完善现有软件系统的对接和兼容,建设覆盖全市两级法院的审判管理网络,建立全市法院案件信息数据库,完善案件信息查询系统。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案件网上立案,网上运行,网上查询,推进庭审活动同步录像、同步记录和同步显示,从而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为群众服务,为法官服务。其三,应切实发挥审判管理各主体的能动作用。审判管理是一个多层级的司法管理活动,主要包括以审判委员会、院领导为主体的宏观管理,以审判管理办公室为主体的中观管理,以庭长为主体的微观个案管理,以法官为主体的自我管理。当前,要充分调动审判管理各主体的积极性,强化审判管理各主体的责任感,加强审判管理各主体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从而形成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的合力。要更加注重发挥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能,加强对庭长审判管理工作的岗位目标的考核。要更加注重关注法官的需求,充分尊重、信任和理解法官,发挥法官自我管理的主观能动性,激发法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实现审判管理的高度自律。要增强审判管理的民主性,从而形成有利于法官施展才能、释放潜能、提高效能的工作机制和工作环境。

执笔人:王晓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