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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培养刑事司法人才的几点思考

时间: 2010-06-09 10:04
    一、人才培养现状与社会需求的矛盾

    (一)法学教育的大众化与社会需求相对滞后的矛盾突出

    在建国初期,全国先后建立中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等五所政法学院,并在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等重点大学建立了法律系,使中国的法学教育初具规模。法学教育虽然在“十年文革”中受到重创,但是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近30年的恢复、重建、改革和发展,一个以法学学士、硕士、博士教育为主体,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体系已经形成。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603所,在校的法律专业本科生接近30万人。 法学教育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法律专业已遍布各级各类大学的专业目录,法学已成为名副其实的显学。法学教育的快速发展,为政法队伍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为提高国民的整体法律素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为我国依法治国储备了大量的法律人才。法学教育已步入大众化的轨道。法学教育的大众化也导致法科毕业生就业率持续走低。

    (二)司法考试高及格率的趋势使法律职业资格持证者从业竞争加剧

    近些年来,我国中西部和贫困地区经济欠发达,基础薄弱,法官队伍人才流失、青黄不接的问题较为严重,但是不少毕业生不愿意到艰苦的地区工作,一些基础法院出现因报考人数不足而招录不到人才的现象。同时,为解决基层和中西部法律人才资源不足等问题,司法考试未能秉承最初的宗旨,司法考试的难度一降再降,司法考试及格率逐年提高,“天下第一难考”已演变为一般的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大众化的趋势十分明显。司法考试的及格率最初只有6.7%的考生可以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后来就是一直逐渐提升,上升到百分之二十多,百分之三十多。这种不断提高及格率的趋势就一直没有停止过,近年来,司法部干脆不再公布司法考试的及格率。这样,一方面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已大幅度降低,社会上持法律职业资格证的人员剧增,法律人才资源相对过剩;另一方面,国家又另开进人渠道,直接从非法科毕业生、退役军人中招录人员,送到各大学法律系接受两年至三年的培训后,就定向分配到中、西部基层司法机关从事法律职业工作。在此背景下,司法机关面对日益剧增的法律职业后备大军,其对人才的吸纳就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

    (三)刑事法学理论研究与刑事司法实践缺乏良性互动

    据统计,截至2006年,具有法学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达333所,有法学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29个,有13个法学教育机构设有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一方面,刑事法学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刑事立法、司法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基础。但不可否认的是,刑事法学的研究成果还未能有效转化为指导、服务于地方法院刑事审判的理论。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受司法行政化的影响,在评判案件时,法官比较看重上级法官的看法,却对专家学者的理论重视不够,不少法官还缺乏正确选择、运用法学理论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不少法官仍然是习惯于按照经验去断案,缺乏一种主动学习、跟上时代要求的审判与学习相互促进的动力。

    二、 刑事司法面临的挑战

    (一)刑事司法的权威性与社会民众认可度冲突带来的挑战

    司法公信力是公众通过参与诉讼程序,对司法人员的司法行为和司法裁判产生信服和尊敬,进而在心中建立起来的对司法的信任。执法公信力来源于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来源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我国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法治的基石就是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是党的公信力、国家公信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权威是党的权威、国家权威的重要体现。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积极吸收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深入开展司法改革,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取得了不可否认的成就,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和确认。但是,近些年来,司法公信力问题与司法权威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人民群众对个别法院工作提出尖锐批评,在一些热点案件上对法院裁判公正的质疑越来越激烈,涉诉信访案件居高不下,在极个别地方,司法公信力下降,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有泛化成普遍的社会心理之危险。

    (二)个别地方出现的刑事重大冤错案件直接催生刑事司法理念转变所带来理论更新的挑战

    近些年来,先后发生、发现云南省杜培武冤案、湖北省佘祥林冤案、河北省李久明冤案、河北省聂树斌冤案、湖南省滕兴善冤案以及今年发现的河南省赵作海冤案等刑事重大冤错案件,经新闻媒体的报道,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引发社会对刑事司法公正的质疑。在研究和分析冤错案件时,我们发现,究其原因,在证据收集采信方面主要是存在违法取证、刑讯逼供、过份依赖口供等问题;在执行诉讼制度方面则存在有罪推定、轻视辩护、“公检法”三家重配合轻制约的问题;在外界方面则存在过份迁就社会舆论和民愤等因素。但是主要原因还是证据意识淡薄,审判人员对基本的证据理论不熟悉,审查判断证据的司法能力不强。在冤错案件中,有一些是因被“杀死的被害人”重新出现或者找到真正的凶手才得以昭雪平反,这充分说明刑事冤错案件的发现带有极大偶然性和被动性。若真正的凶手一直逍遥法外,或者实际上未被杀死的“被害人”一直没有出现,或者蒙冤的被告人已被执行死刑或者其家属放弃了申诉,法院能否主动发现冤错案件呢?在已经生效的重大刑事案件中有没有冤错案件呢?冤错案件的产生,尽管有当时的特殊历史背景以及证据等种种因素在影响,但是以往“重打击,轻人权保障;重实体,轻程序”等潜在的办案理念直接影响刑事审判的运作。这种不尊重司法规律的做法也是导致冤错案的重要原因。可以说,今年发现的河南省赵作海冤案直接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下决心制定、颁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如何尊重刑事司法规律,用科学的司法理念和科学刑事证据理论指导审判实践是目前急待解决的问题,这也成了刑事审判科学发展的重大理论课题。

    (三)刑事审判队伍的现状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所带来的挑战

    在新的形势下,刑事审判工作要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经济政治文化权利、人身财产安全、和谐稳定等方面的新要求新期待。人民群众不仅要求准确及时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安全,还期待充分有效保障人权;不仅要求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人权,还期待有效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仅要求依法审判刑事案件,还期待切实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不仅要求公开定罪量刑结果,还期待审理过程和裁判理由公开透明,参与和监督审判全过程;不仅要求案件审判正当合法,还期待裁判合情合理,符合社会不断进步的正义观念。为不断加强法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司法能力,这些年来,经招录、选调以及鼓励、支持法官完成法学学历教育等多种途径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全国现有1万9千余名刑事审判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已达77.67%。 但因历史和体制原因,现有审判人员中接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人才所占比例还不高,刑事审判队伍中还存在适用法律政策能力不强、办案质量不高以及社会效果不好等问题,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不适应。

    三、加强司法人才培养的建议

    (一)继续加大对法学专业及其他拟从事司法工作等各类人才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不同政治经济制度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有各自不同的标准。选择什么样的发展道路和体制模式,取决于自己国家的社会历史背景、经济发展水平、文化发展水平等重要因素,取决于自己国家的基本国情。中国的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符合中国国情,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必然选择。法学是一门政治性、实践性、社会性强的学科,法律人才的培养,关系到政法队伍的建设,关系人民政权的巩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刑事审判人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为此,我们对法学人才的培养,必须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和感情认同,培养刑事司法人才体察社情民意、认识国情的能力。我们培养的人才应当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服务的有用人才。

    (二)加强对刑事法律人才的人权意识、核心司法价值观的培养

    我国宪法已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本质是人权保障,刑事审判就是要依法惩罚犯罪,依法保障人权,把罪行法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程序公正等原则真正落到实处。已发生和发现的冤错案件的事实都证明,重打击轻保障,重实体轻程序是导致冤错案件的根源,其危害极大。因此,在培养刑事法律人才方面,更要强化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树立牢固的人权观念,将罪行法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原则彻底贯彻于刑事司法,杜绝非法取证、有罪推定、疑罪从轻等危险做法;培养司法人才养成公正、廉洁、为民的价值观,为其法律职业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三)提高刑事司法人员的证据理论水平及收集、运用证据能力

    刑事司法实践需要复合型的刑事法律人才。我们认为,在定罪方面,此罪与彼罪的区分已不再是司法中的难题。司法实践证明,一切冤错案件都是在证据的审查、运用方面出了差错。长期以来,一些刑事司法人员在证据问题上习惯于“吃现成饭”,审查证据活动只是在对警方侦查结果进行确认,对控方提供的证据基本上予以采信,既缺乏审查证据合法性的意识,也不知道或者不注重发挥审判环节的审查和适用证据活动对取证、举证等行为的示范和引导效应,从而放任纵容了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导致恶性循环,难以预防冤错案件的发生。刑事法律人才在证据意识、证据理论、证据裁断能力等方面的不足,已成为制约刑事司法工作质量的“瓶颈”,成为引发冤错案件的隐患。教学和培训中,要提高刑事法律人才在侦查阶段的取证能力以及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核查运用证据的能力。这确实需要刑事法学院的专家学者加强对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理论、规则、原则的研究,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价值的理论辅导、司法指导。目前已经颁布的办理死刑案件证据和办理刑事案件非法证据的两个司法解释,是对刑事证据制度的创新与突破,为刑事证据制度的研究及人才培养展现了更为广阔的视野。同时,在加大对刑事法官的培训的基础上,法官自身也要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司法水平,要以学习型支部为基础,积极带动学习型合议庭、学习型审判庭、学习型法院的创建,推动法官整体审判能力的不断提高。

    ( 四)加强理论研究的转化与运用

    司法实践与法学研究间应当是相互联系、互为促进的,这有助于加强对刑事法律人才的培养。我们认为,在解释论方面,法学研究成果对司法实践具有积极的指导、服务作用,有必要采取刑事法学院等研究教学机构同最高法院联合编著出版直接用于司法实践的著作,也可以在法官培训、学术研究、典型案例论证等方面进行更多的合作,以此促进建立起两者的良性互动关系,使刑事法学理论研究成果更好的指导、服务于刑事司法实践。

作者单位: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