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 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案例发布1

着力于司法成本降低与司法效率提高

时间: 2010-06-04 11:37
    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主办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协办的司法成本与司法效率试点法院研讨会,于2010年11月19日在南京丁山花园大酒店召开。出席会议的领导有: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马荣,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周辉国,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委常委区政法委书记姚坚;有关专家学者有: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亚新,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杨春福,副院长、教授吴英姿,副教授艾佳慧,中国-欧盟/联合国开发计划署GED项目官员尹芳,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韩建英,副研究员黄斌;有关法院代表:南京市中级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法院,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法院,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法院,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溧水县法院,秦淮区法院,栖霞区法院,下关区法院,江宁区法院的代表。与会共25人。

    这次会议的主题,是为贯彻中央关于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要求,进一步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着力解决司法需求不断扩张与司法资源相对有限之间的矛盾,促进审判质量与效率的提高,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与欧盟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公平发展、公共治理”项目的要求,安排部分中基层法院为“司法成本与司法效率”课题试点单位,对其试点工作方案进行研讨完善,并通过现场观摩开庭,深化研讨效果,从而推动试点工作展开。

    会议安排一天时间,议程十分紧凑。上午领导致辞及介绍课题进展情况,南京市中级法院、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南京市溧水县法院三个单位分别介绍试点方案,对每一个方案都分别安排了一定时间讨论。下午到鼓楼区法院观摩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个庭审并进行了讨论,最后是会议总结。

    从三个试点单位的工作方案来看,各有特点,各有侧重。南京中院的方案相对宏观,比较全面。从六个方面着手,一是优化审判资源配置,二是开展诉前分流预警,三是改革审判方式,四是巩固执行工作体系,五是完善涉诉信访机制,六是加强审判管理工作。鼓楼区法院的方案比较微观,针对小额诉讼。规定了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小额诉讼程序的提起,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小额诉讼案件的执行。溧水县法院的方案主要从立案、审理、执行、涉诉信访四个阶段的任务目标提出了思路。在立案阶段,成立社会矛盾纠纷管理办公室,开展诉前排查、分析、化解、劝导、引导等,完善繁简分流、纠纷速裁机制,推行涉诉信访听证、评价制度;在审理阶段,建立审判业务部门均衡办案机制,选择性开展专业化审理,实行非审判岗位法官挂庭办案制度,加大审判辅助人员配备数量;在执行阶段,强化立、审、执相协调工作机制,推行集约式分段执行模式,推行类型化、区域化执行模式,强化执行措施增强执行威慑;在涉诉信访阶段,实行司法听证和社会评价制度等。

庭审观摩的两个案件,一个是民间借贷实际是高利贷纠纷,一个是简单的讨要工资。借贷纠纷关系比较复杂又涉及如何对待高利贷问题,有关证据需要核实,还需要休庭后查明相关事实再做处理。讨要工资经过法官当庭调解,当庭结清,案结事了。专家学者和与会代表对上述方案及庭审观摩情况进行了热烈讨论,提出了一些完善意见和建议。

    根据中院安排本人参加了这次会议。这样一个全国性的小范围的学术会议,主办方邀请宜昌法院派代表出席,说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宜昌法院学术研究工作的肯定和期望。由于讨论(下转第31页)(上接第28页)时间比较紧张,轮不上发言,在休息时间我分别与会议主持人蒋惠岭所长和黄斌研究员进行了交流,简要介绍了宜昌法院抓审判管理促质量效率提高的做法,并代表宜昌法院邀请他们到宜昌调研指导工作。

    参加这次会议,本人有几点体会。

    一、应当重视司法成本与司法效率研究

    多年来我们一直将“公正效率”作为法院工作主题,但更多的精力还是在解决公正性问题上,对司法成本与司法效率问题研究显得不够。在当前案多人少矛盾越来越突出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更加重视。就宜昌法院来说,也许与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法院相比,案多人少的矛盾相对还不太突出。但是,发达地区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随着宜昌经济社会发展,法院案多人少难以承受的局面日趋临近。矛盾必须寻找出路。针对我们宜昌的实际,借鉴发达地区的经验,加强司法成本与司法效率问题研究,确保审判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确保人民法院肩负起新时期的历史重任,是一个摆在我们面前当务之急的课题。

    二、发达地区法院的经验可以为我所用

    我们宜昌法院系统有着注重学术研究的优良传统,又有虚心学习他人经验的良好态度。这些年我们通过走出去,请进来,学习吸收了外地法院许多优秀成果,极大的促进了我们的工作。前述几个法院的试点方案,对我们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其他法院也有许多成功的探索经验。适当时机可以组织直接前往考察学习,择其精要,为我所用。

    三、我们有自己成功的经验做法需要总结

    多年来。我们宜昌法院注重改革创新,创造了不少在全国全省走在前列的经验,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院的推广,也接待过很多外地法院前来考察学习。仅司法成本与司法效率方面,就有大调解,速裁,诉调对接,处理涉诉信访,清理执行积案等经验。宜昌法院从2005年开始在全市法院开展绩效量化考核,其中多数指标都是指向降低司法成本与提高司法效率。通过几年运行,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有力的促进了公正与效率。这些经验应当进行总结提高,以进一步推进法院工作。

    四、要促进社会成本降低与社会效率提高

    司法成本和司法效率是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率的一部分,二者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是一致性的关系。在研究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问题时,要处理好降低司法成本与降低社会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与提高社会效率的关系。面对社会矛盾,做好司法该做的事,不要把所有的纠纷都纳入司法管辖无疑是对的,但是矛盾堆在社会也不是办法。在中国国情的语境下,司法更不能孤芳自赏,独善其身。取得党委政府的领导支持,与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才能使降低司法成本与提高司法效率同降低社会成本与提高社会效率同步。比如,我认为,一名法官一年究竟该办多少案件,应有一个定数。当然,这是另一个话题了。

作者单位:猇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