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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拖欠物业费 法院限期缴到位

时间: 2020-11-26 11:36 来源: 三峡坝区法院

业主欠物业费,物业将其告上三峡坝区法院。虽然其中另有隐情,但该交的物业费终须缴纳

物业公司称,2013年8月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自己履行了服务义务,但截至2016年2月,业主秦天尚欠8330元物业服务费。2018年6月25日,其承诺缴纳,但一直未履约。

秦天辩称,自己2014年4月购买的房屋,在此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应当由原房屋产权人支付,2014年4月份之后的物业服务费才应当由他负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8日,物业公司与该房屋原业主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协议附件《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2014年4月11日,秦天从原业主手中买下该房屋。2017年2月28日,秦天又将上述房屋卖掉。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与全体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协议附件《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均合法有效,包括秦天在内的全体业主都应当受该协议效力的约束。秦天应自取得该物业所有权或者占有使用该物业之日起按期缴纳物业服务费。故判决秦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物业公司2014年4月至2016年2月欠缴的物业服务费7360元。(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