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开先诉何大奎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以多个不适格的被告为案件当事人,迫使他们应诉,花费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受到滥诉的无辜拖累,也增加了司法成本。司法制度应考虑滥诉之民事责任的设计。
    [案例索引]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2006)神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2006年12月19日。
    [案情]
    原告韩开先,神农架林区松柏镇盘水村二组农民。
    原告韩焱,神农架林区松柏镇盘水村二组农民。
    被告何大奎,神农架林区松柏镇盘水村四组农民。
    被告何大忠,农民。
    被告神农架林区雄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区雄图公司)。
    被告神农架林区宋洛乡后山坪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宋洛乡后山坪村)
    被告神农架林区宋洛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宋洛乡政府)。
    2006年4月1日,宋洛乡政府将宋洛乡后山坪村村级公路路面水泥化工程承包给了具有建筑资质的林区雄图公司。何大忠在公司工地石料厂负责碎石工作。2006年4月21日,何大奎驾驶鄂F50652号中型自卸货车到石料场运输石料,由公司支付运费。同年5月2日,何大奎雇请韩开先驾驶,次日车辆翻入道路左侧180米的山下,造成车辆报废、驾驶员韩开先受伤的交通事故。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第2006A00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是韩开先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所致,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韩开先受伤后当日被送往神农架林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共支付医疗费14566.78元(其中何大奎支付12950元),该院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韩开先即被送往湖北省十堰市太和医院郧阳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31天,共支付医疗费19352.93元,期间何大奎给韩开先2500元 ,该院的出院医嘱为,出院后继续康复治疗,定期复查,不适随诊。后韩开先在神农架林区松柏镇盘水村卫生室复查治疗,共支付医疗费1986.50元(其中何大奎支付692.80元);在湖北房县向氏正骨医院检查治疗,支付医疗费815元;在神农架林区红十字会中医诊所购药,支付药费695元。韩开先共支付交通费407元、住宿费40元。2006年7月6日,韩开先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三级伤残。
韩开先诉称,2006年5月2日,本人受何大奎的雇请,为其驾驶车辆在宋洛乡后山坪村村级公路的石料场运送石料,次日因路基垮塌车辆翻入道路左侧180米的山下,致使其受重伤。除何大奎已付10000余元医疗费外,还应赔偿其医疗费等费用合计141401.83元,扣减其应承担的20%,请求法院判决五被告应赔偿其医疗费等费用110848.75元。
    何大奎辩称,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交警部门已作出认定,系韩开先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所致,其负全部责任。且为抢救韩开先的生命已垫付16142.80元医疗费,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韩开先的起诉。
    何大忠辩称,2006年4月,林区雄图公司承包了宋洛乡后山坪村村级公路路面水泥化工程,其在公司工地负责碎石工作,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韩开先诉我属主体错误。何大奎雇请韩开先运输碎石时,由于操作不当将车开翻,故韩开先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韩开先的起诉。
    被告林区雄图公司辩称,2006年4月,其公司承包了宋洛乡后山坪村村级公路路面水泥化工程,何大忠在工地负责碎石工作。该工程所需的沙石料及混凝土均由社会车辆运输,公司支付运费。被告何大奎雇请韩开先在运输碎石时将车开翻。交警部门认定韩开先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司与韩开先、何大奎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也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
    宋洛乡后山坪村辩称,宋洛乡后山坪村村级公路路面水泥化工程由政府投资交通部门主建,出事地点是村民自发修建的拖拉机通道,不是村级公路,况且事故发生与村上无任何关系,请求法院驳回韩开先的起诉。
    宋洛乡政府辩称,乡政府通过议标的方式,将宋洛乡后山坪村村级公路路面水泥化工程承包给了林区雄图公司,该公司是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法人,乡政府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况且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负全部责任,韩开先受雇何大奎,在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伤害,雇主应承担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韩开先的起诉。
    【审判】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何大奎将未按规定年检的车辆交与其雇员驾驶,车辆有可能存在不安全隐患,故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林区雄图公司对其施工范围内的道路、车辆的安全负有监管义务,因其未尽到足够的监管义务,依法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韩开先作为驾驶员,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负有使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判断路况能否安全行驶以及谨慎驾驶的义务,故而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重大过失,依法可减轻被告方的民事赔偿责任。韩开先和韩焱要求其余三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韩开先和韩焱要求赔偿的各项费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并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的解释》的相关条款作出如下判决:韩开先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韩焱的生活费计151207.21元,由韩开先自行负担50%;由何大奎赔偿30%;由林区雄图公司赔偿20%。驳回韩开先、韩焱对何大忠、宋洛乡后山坪村、宋洛乡政府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评析]
    1、韩开先与何大奎系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系无过错责任,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系过错责任。权利人有权予以选择由雇主或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2、韩开先明确表示其选择侵权之诉,即没有基于雇佣关系选择由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而是选择由第三人承担过错责任。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责任问题,交警部门认定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系韩开先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所致,故韩开先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韩开先对此认定不服,称系路基垮塌所致,而且车辆自身存在安全隐患。根据韩开先提供的证据以及现场查看的情况,均不能排除上述可能,造成此次事故的具体原因难以查清。
    3、雇员所享有的劳动保护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任何人不得剥夺。我国在劳动保护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原则贯彻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即劳动者或雇员在执行职务中所受的一切损害,均应由用人单位或雇主承担民事责任,除非用工单位或雇主能够证明损害是劳动者或雇员故意造成的。
    4、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雄图公司向承运车主何大奎支付的是运费而不是工资,这表明雄图公司与何大奎之间是货物运输合同而非劳务合同关系,何大奎雇请韩开先驾车,其安全监管义务不应由雄图公司负责。作为货物运输合同,雄图公司是无需承担民事责任的。但本案韩开先和韩焱选择的是侵权之诉,根据《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责任的范围包括运输道路的安全。故雄图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只能对施工现场范围外发生的安全事故不承担责任。由于出事地点系林区雄图公司的施工现场,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是正确的。
    5、本案中还有一个在程序上值得探讨的问题,即韩开先、韩焱一并起诉了五个被告。其中有三个不适格的被告受到了诉讼的无辜拖累,花费了人力财力,也增加了司法成本。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固然是与韩开先、韩焱或其代理人在没弄清谁与之有权利义务关系有关,或者根本搞不准谁是真正的被告,认为多列比少列好,更有甚者认为多列几个总有一个是对的。有人认为问题的另一原因是法院在立案审查时未能把关,但换一角度想,在法院未经开庭举证、质证查明案情真相前,法院也不可能贸然认定哪个被告不适格,一味强求法院在立案之初就搞清一切也有强人所难之意。
作者单位: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