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个典型案例发布!读懂宜昌法院如何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宜昌法院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全面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警示、指引作用,值《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一周年之际,宜昌中院精选全市法院十个司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本次发布的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调解等多个领域,积极回应公司法人人格混同、“背靠背”条款法律效力、不正当竞争、惩罚性赔偿等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热点问题,旨在引导企业家树牢诚信守法经营意识,助力企业防范化解经营风险,让市场主体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力度与温度,向社会传递宜昌法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信心和决心。
目 录
案例一:某食品公司诉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案例二:恩施某建设公司诉中铁某局某公司、中铁某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依法穿透一人公司面纱,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工程款债权
案例三:陕西某公司与某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规范“背靠背”条款适用,保障中小企业账款获得及时支付
案例四:孙某高利转贷、诈骗案——依法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界限
案例五:某公司诉黄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对侵权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案例六:余某诉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平衡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例七:宜昌某房地产公司破产重整案——以“偿投建”模式盘活“烂尾楼”
案例八:某国资公司诉某医疗器械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三调联动”系统化解涉民企民事和行政争议
案例九:刘某某与宜昌某新型材料公司、宋某某、冯某某合同纠纷执行案——“活封活扣”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案例十:某商业银行与某连锁商业集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运用执行和解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某食品公司诉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基本案情】
某食品公司与某调味品公司经营范围相同,构成商业竞争关系。双方在2021年均参与了某食堂采购项目的竞标活动。某食品公司工作人员向该项目负责人两次发送关于某调味品公司供应的调味品质量差的短信,项目负责人将该短信内容向某调味品公司工作人员求证,该公司自证澄清。其后的两年间,某食品公司编造某调味品公司被列入系统黑名单,其供应的辣椒酱和豆瓣酱不安全不卫生、有食品安全质量问题等虚假信息,在不同的场合以口头方式进行散布、传播。2024年,某调味品公司向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称,某食品公司损害某调味品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要求对其进行调查处理。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某食品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万元。某食品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枝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食品公司所述言论无切实证据证实,存在编造的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行为;在竞标过程中,直接向项目负责人发送贬低竞争对手商品的言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将编造的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以口头传播等方式传播给竞争商品的受众者,属于商业诋毁行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某食品公司为抢夺市场占有率,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事实和内容等方式诋毁、贬低商业竞争对手某调味品公司,损害了该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据此判决驳回某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某食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严厉惩治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环境的典型案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是民营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核心无形资产,更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赢得客户信任的关键所在。本案中,某食品公司为抢夺市场份额,违背公平诚信的商业准则,恶意诋毁竞争对手商誉,不仅严重侵害了某调味品公司的合法经营权益,更扰乱了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立案调查,精准认定违法事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为受害民营企业及时止损、恢复声誉提供了坚实的行政保障。司法裁判终局性确认了某食品公司商业诋毁行为的违法性,彰显了司法机关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坚定立场,明确传递出民营企业商誉受法律严格保护的鲜明信号,充分彰显了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保障效能。
恩施某建设公司诉中铁某局某公司、中铁某局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依法穿透一人公司面纱,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工程款债权
【基本案情】
中铁某局集团公司(国有企业)从总包单位处承接宜昌某交通配套工程后,交由其全资子公司中铁某局某公司实际负责。随后,中铁某局某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恩施某建设公司(民营企业)签订《承包合同协议书》,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后者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中铁某局某公司尚欠恩施某建设公司工程款700万余元未付。恩施某建设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中铁某局某公司支付欠款及利息,并要求中铁某局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铁某局集团公司作为唯一股东,不能证实在案涉工程中两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判决中铁某局集团公司向恩施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欠款70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中铁某局集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铁某局集团公司与中铁某局某公司在案涉工程中存在施工主体混同(招标采购、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均由中铁某局某公司实际负责)、人员混同(同一项目人员代表两公司签字);中铁某局集团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子公司账户资金受集团公司控制,不能证明其与子公司财产独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公司法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保护民营施工企业工程款债权的典型案例。在建设工程等领域,大型企业常通过设立全资子公司运营项目,一旦发生纠纷,子公司往往偿债能力不足,母公司则以“独立法人”为由拒绝担责,致使作为合同相对方的民营企业权益落空。民营企业在建设工程领域常处于分包链条末端,面临总包方及其关联公司利用独立法人地位拖延付款、规避责任的风险。本案中,法院并未简单采信集团公司单方委托出具的、形式上的审计报告,而是穿透式审查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在涉案项目中的实际运作模式,从项目招标采购、施工管理到资金归集控制,认定两公司存在主体、人员、财产混同,最终判令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明确了“一人股东证明财产独立”的证明标准:不能仅凭单方委托的年度审计报告或形式上的独立性鉴证,而应结合具体项目的资金流向、人员任职、业务管控等实质因素综合判断。该案对于推动建设工程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诠释了对市场主体平等保护的司法担当。
陕西某公司与某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规范“背靠背”条款适用,保障中小企业账款获得及时支付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陕西某公司(民营企业)与某电力公司(国有企业)签订风电材料采购合同,约定陕西某公司向某电力公司供应项目所需材料,货款分期支付,并设置“背靠背”条款,约定某电力公司付款以收到发包方对应款项为前提,同时约定除质保金之外的部分货款于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支付。陕西某公司依约完成供货后,某电力公司支付了部分进度款,后陕西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某电力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诉讼中,某电力公司以未收齐发包方工程款、工程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达剩余货款付款条件等为由进行抗辩。
【裁判结果】
葛洲坝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背靠背”条款无限转移收款风险,违背公平与合同相对性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项目竣工验收为某电力公司与总包单位之间的结算办理过程,陕西某公司无法参与也无法掌控,案涉项目未验收并非由陕西某公司原因所致,现项目已实际交付使用,应视为剩余货款付款条件已成就。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某电力公司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支付陕西某公司剩余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规范国有企业合同履约的典型案例。民营企业是市场经济重要主体,与国有企业享有平等法律地位。案中“背靠背”条款不合理转嫁收款风险,损害民营企业资金权益,法院依法否定该条款抗辩效力,结合项目实际使用状态认定剩余货款付款条件成就,并将逾期付款违约金调整为合理标准,足额支持民营企业货款诉求。本案明确国有企业应恪守契约精神,不得滥用“背靠背”条款逃避付款义务,彰显了司法对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保护、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坚定立场。
某公司诉黄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对侵权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某公司拥有“安某”等注册商标,“安某”商标于2002年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期间,黄某购入其他品牌干酵母,利用真空包装机和印有“安某”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袋等,雇请工人生产假冒“安某”牌高活性干酵母,并从市场购进大量假冒“安某”品牌干酵母。黄某将上述假冒“安某”酵母通过淘宝网店大量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近25万元,从中获利达9.1万元。2025年3月,黄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追缴违法所得9.1万元等。某公司诉至法院,主张黄某按照违法所得的三倍支付惩罚性赔偿。
【裁判结果】
葛洲坝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黄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并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足以认定其具有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故意;且其已被判处刑罚,可以认定其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综合考虑黄某的侵权时间、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认罪认罚、主刑及罚金判处情况、违法所得退缴情况等因素,酌情对黄某适用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即黄某应向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7.3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侵害商标权纠纷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本案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侵权时间、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在刑事案件中认罪认罚的态度、主刑及罚金判处情况、违法所得退缴情况等因素,有效适用惩罚性赔偿。通过处以倍数于实际损失的赔偿金额,能够有效提高情节严重、主观恶意程度高的侵权行为的侵权成本,彰显严格保护的司法导向。同时,本土老字号品牌和驰名商标承载着地域文化、工匠精神和集体记忆,保护其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城市或国家的文化标识,防止历史积淀的商誉被滥用和稀释,有助于民族品牌在全球竞争中保持独特的辨识度,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培育本土知名品牌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
余某诉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平衡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余某于2019年10月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门卫。任职期间,余某因听力受限,无法及时听到车辆鸣笛并开启厂区大门,难以胜任门卫岗位的基本职责。2024年10月劳动合同到期后,某科技公司与余某续签劳动合同,将其岗位调整为普工,安排从事穿绳、清废、拖车、车间打杂等辅助性工作。2024年11月底,余某以无法胜任新岗位为由,向公司管理人员口头提出辞职,擅自离岗且未办理书面离职手续。此后余某虽表示反悔,希望重返岗位,但经公司多次催告返岗,仍长期不到岗,也未依规履行请假审批手续,连续旷工超过30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某科技公司在履行工会备案、通知送达等法定程序后,以余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余某认为某科技公司调岗不合理、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先后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600元。
【裁判结果】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余某提出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对余某工作岗位的调整,系双方在自愿协商基础上,对余某工作内容作出的变更,某科技公司安排余某工作的岗位、地点也均符合双方在2024年10月续签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在双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余某经用人单位多次催告,仍长期不到岗或履行请假手续。某科技公司以余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为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用工自主权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法院经审查认定,某科技公司基于余某听力受限、无法胜任门卫工作的客观事实,将其调整至劳动强度难度相当的辅助性普工岗位,符合劳动者身体状况与岗位实际需求,是正当的企业用工管理行为。对于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合理岗位安排、长期旷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企业有权依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该案旗帜鲜明地维护民营企业用工管理权威,制止过度干预企业正常用工的不当诉求,划定了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合法边界,稳定民营企业用工预期,让企业敢管理、善管理,切实以司法力量护航民营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宜昌某房地产公司破产重整案
——以“偿投建”模式盘活“烂尾楼”
【基本案情】
宜昌某房地产公司于2020年成立,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咨询服务。因房产开发项目资金链断裂,遂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经审查,宜昌某房地产公司已建成项目中尚有未售住宅8套、商业房产5套及车位近500个,部分楼栋处于“烂尾”状态,另有6万多平方米地块尚未开发,并已抵押给西藏某公司,公司资产评估值约为5.2亿元,负债总额高达13亿元,案涉债权人400余名,其中购房债权人300多名,各方矛盾冲突激烈,风险隐患较大。
【裁判结果】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经调查发现,宜昌某房地产公司虽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有重整价值和可能,遂裁定导入重整程序。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创新“购房债权全额清偿+共益债投资+专业代建”的“偿、投、建”重整机制,在许可公司自行经营、维系企业核心运营能力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募引入共益债资金1.2亿元作为续建启动款,由专业代建机构负责未开发地块的后续建设,最终以项目销售回款清偿债务。针对因关联公司利益问题导致重整草案无法推进的僵局,政府专班积极搭建“债务人—管理人—投资人”三方对话平台,协调公司最大债权人西藏某公司全额清偿300余名购房债权人4万元以下债权,推动重整计划重新通过,实现重整成功。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破产重整制度,在府院联动机制下成功化解房地产领域重大风险的典型案例。面对涉及众多民生权益、金额巨大的“烂尾楼”困局,人民法院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将错综复杂的债权债务、民生保障、复工续建、信访维稳等难题纳入一体化、法治化框架内协同解决。通过批准债务人自行经营管理,最大程度保留企业的运营价值和团队稳定,避免项目价值贬损和就业岗位流失。本案成功盘活沉淀资产,化解了潜在群体事件与信用风险,实现了“保交楼、稳民生、护权益、化风险”的多元目标,彰显了破产重整制度在资源配置与社会修复方面的强大功能,为同类涉众型、高风险案件的处置提供了可复制的协同治理新路径。
刘某某与宜昌某新型材料公司、宋某某、冯某某合同纠纷执行案
——“活封活扣”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5日,刘某某和宋某某、冯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刘某某将持有的宜昌某新型材料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的51%股权以510万元转让给宋某某、冯某某,并就付款计划、股权变更、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刘某某依照约定履行了股权转让及变更登记手续,宋某某、冯某某支付了部分转让款,后因两被告未如期给付转让款引起纠纷。2025年5月,经当阳市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宋某某、冯某某、材料公司尚欠刘某某股权转让款266万元。调解生效后,材料公司因经营困难未能履行,刘某某遂向当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当阳市人民法院严格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分级评估制度,在财产调查、实地走访、村居调查等过程中了解到,该企业主要生产加工合成铝材料,因回款困难等原因暂时停工,厂区依然存放有成品30余吨、原材料50余吨及相关机械设备。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将该案评定为黄色风险等级案件,并纳入监管案件清单。2025年7月,经执行法官多次调解,材料公司先行支付100万元。对于剩余款项,执行法官提出对生产设备、厂房“活封活扣”的执行方案。该方案既能保障企业正常生产运转,也使材料公司的还款能力不断增强,双方一致同意。其后,刘某某因材料公司积极履行义务,主动就剩余款项提出执行和解,自愿放弃部分金额。2025年9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当场履行剩余欠款,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助企纾困的典型案例。法律是威严的,但司法可以有温度。本案办理过程中,执行法官并未简单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做实执前财产调查与案情研判,在了解到企业仍有存货和设备,具备恢复生产潜力后,全面评估强制措施可能对企业生产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涉企执行“最优解”,灵活运用“活封活扣”等柔性手段,允许企业在查封期间利用“活封”财产生产经营。这种做法既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为被执行企业留得了“造血重生”的喘息之机,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实现“双赢”,在护航民营企业发展、为企纾困解难中传递了司法温暖和人文关怀。
某商业银行与某连锁商业集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运用执行和解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基本案情】
某商业银行与某连锁商业集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企业未能按期偿还2000余万元贷款,银行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连锁商业集团是一家扎根县城及乡镇、经营多年的实体企业,拥有稳定的市场口碑和客户基础,吸纳了上百名员工就业。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调查发现,受市场环境影响,企业抵押的商业地产价值大幅缩水,即便启动司法拍卖,处置所得也难以覆盖全部债务。且该企业的经营网点遍布县城及周边乡镇,一旦核心资产被拍卖,企业将面临资金链断裂、全面停摆的连锁反应,数百名员工面临失业风险,周边群众日常生活也将受到直接影响。案件执行过程中,银行坚持依法处置抵押物,认为这是内部风控要求和储户资金安全的底线;企业则恳请暂缓拍卖,争取喘息机会,执行陷入僵局。
【执行结果】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面对“两难”困局,没有一拍了之,而是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深入调查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经调查发现,某连锁商业集团产品有市场、团队有活力,暂时陷入困境属于短期流动性危机,具备挽救价值。法院多次组织双方沟通,经过多轮协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企业分期偿还2000余万元债务,银行暂缓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申请。和解协议签署后,企业如约将首期执行款履行到位,经营逐步恢复正常,数百名员工稳岗就业,群众日常生活未受影响。银行也对和解结果表示认可,认为“找到了一条比拍卖更好的债权实现路径”。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没有机械办案,而是引导双方算好“长远账”。执行全过程,法院始终坚持审慎、谦抑、善意的司法理念,努力在依法保障金融债权与扶持实体经济发展之间寻求平衡,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活动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的影响。通过促成执行和解,既为银行创造了全额收回债权的可能,又为企业赢得了生存发展的空间。一家实体企业的存续,关系数百个家庭的生计和地方经济的稳定。法院以担当和耐心,为一家企业“续命”,为数百个家庭守住“饭碗”,让司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
下一步,宜昌法院将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和善意文明司法,进一步规范涉企司法行为,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和经营者权益,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助力宜昌打造更高水平的营商环境标杆城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