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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快速审理简易民事案件方式的调查报告

时间: 2007-05-06 09:56
    民事速裁制度是在借鉴国外简易法院、小额法庭在审判中所体现的现代司法理念,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下,重新设置审判机构和配置审判资源,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民事案件而建立起来的审判工作制度。我院于二OO四年初在立案庭设立速裁合议庭集中审理简易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均简称《规定》),对部分民事案件进行先行调解或者快速裁决。尽管建立这种快速审判制度的时间不长,在某些方面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通过两年多有益的实践和探索,取得了十分明显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我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探索了一种新的办案方式。

    一、国外简易法院、小额法庭在民商事审判中所体现的现代司法理念

    从世界范围来看,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已成为各国民商事审判工作发展的显著特点。国外许多国家都设有简易法院和小额法庭,一些国家对简易法院审理的案件又分为简易事件和小额事件,分别适用不同的程序。英美法系不少国家设有小额法庭,为此制定了专门的小额裁判法。大陆法系国家也有制定小额裁判法的,如韩国。还有的国家虽未制定专门的小额裁判法,但在简易程序中对小额诉讼又作特别规定,如德国。其共同点是以较为简化的程序,达到迅速解决纷争的目的。例如德国民事诉讼法中对没有达到1200马克的小额诉讼,法官可以考虑当事人到庭的困难,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并且执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等规定,以节省人力、时间和费用。再如,美国加州法律规定,被告如经合法传唤不到庭,法院则根据原告的辩论作出判决。判决书多采用表格形式,除当事人姓名等事项外,仅填入被告应履行义务的内容和判决日期,而不必填写事实理由。上列各国的国情虽然不同,但简易法院和小额法庭在民商事审判中贯彻的快速、便捷、低成本的理念是相同的。尽管外国法院体制不尽相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庭)与适用普通程序的法院(庭)是相分离的,简易程序由专门的法院(庭)适用,同一法院(庭)不具有同时适用普通与简易两种程序的职能。国外简易法院、小额法庭的作法对在我国建立民事速裁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我院建立民事速裁工作制度的动因

    案多人少,民事法官不堪重负是民事速裁最根本的动因。我院按照“大民事”格局对民事审判工作进行调整后,重新设置了两个民事审判庭。二○○四年初,两个民事审判庭共有六名法官(包括正副庭长四名),我院每年立案受理民商事案件700件左右,每位民事法官平均审理100件案件左右。由于受人员编制限制,所有的审判庭均未配备辅助人员,全院四名书记员全部由立案庭集中管理使用,书记员只承担案件庭审记录工作,承办法官除了开庭之外,还承担着财产保全、调查取证、证据交换、起草和打印法律文书、结案文书送达、装订卷宗等所有的程序性和事务性工作。民事法官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结案周期无法大幅度缩短,原有的审判机构设置和工作制度已无法有效地满足民事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

    而且,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着简易程序不简便、普通程序不规范的突出问题。虽然现行民事立法规定了简易程序,但法院组织法没有规定可以设置适用简易程序解决纠纷的专门机构。在审判实践中,同一法官承担着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双重任务,导致民事审判实践中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界限不清,问题比较突出。有的法官不管案件繁简,绝大部分案件一律先按简易程序办理,发现案情复杂,再转为普通程序。有的法官办案拖拉,把普通程序当作争取延长审限、掩盖低效率的手段,在简易程序审限内不能审结的案件均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上述问题决定了很多简单的案件不能以较为简化的程序速审速结,不少复杂的案件因没有更多时间和精力进行研究而造成办案质量不高。

    提高司法效率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愿望。效率作为司法制度的一个价值目标,在历史上从未像今天这样受到如此广泛的关注和重视,如何在确保公正基础上降低成本,缩短诉讼周期,提高司法效率已是现代司法所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不同的社会阶层的人,对司法的要求和期望可能有所不同,但司法实践已反复证明,目前大多数当事人都希望能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比简易程序更简便的司法程序,快速、便捷、低成本地解决民事纷争。

    “全面监管型”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和多年的庭前调解工作经验为在立案庭设置速裁机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我院进行立案工作改革后,确立了“大立案”工作制度,干警由三名增加到十名,其中法官五名、书记员四名、专职司机兼书记员一名。院党组赋予立案庭负责立案审查、核算诉讼费用、信访协调督导、申诉复查、开庭排期、送达诉状和开庭传票、分配案件、审限跟踪管理、司法统计和对书记员、人民陪审员、接待大厅、审判法庭实行集中管理使用的工作职责。立案庭从九十年代中期开始承担部分民事案件庭前调解的工作职责,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移送相关审判庭开庭审理。我院党组在二00二年度的工作要点中提出“立案庭要在总结以往民事简易案件庭前调处经验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庭前调处制度,扩大庭前调处案件的范围。对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要争取在立案庭消化。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应尽量调解结案;调解不成的,可直接作出判决”。二00二年和二00三年,立案庭依法审理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各类简单案件94件和124件,达到全院民事案件结案总数的12.5%和13.2%,调解和撤诉结案率达到90%以上,使部分简单的民事案件在立案庭就能得到解决,不需要移送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

    从司法实践运作看,院党组经过分析认为,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审判的领域会不断扩大,民事诉讼量将大增,这是司法现代化的必然现象。从近几年我院的民事案件数量和法官现有人数情况来看,人少案多的矛盾将长期存在,依靠扩编增员既不是现实的选择也不是司法改革的方向,依赖在两个民事审判庭内部挖潜又背离了民事法官已经超负荷工作的现状。公正与效率的法院工作主题,要求人民法院以最少的司法资源,取得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最佳效果,而要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最大化,目前民事司法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必须对民事诉讼现有具体工作制度中传统做法进行改革,积极稳妥的推行制度创新。因此,可以将国外简易法院和小额法庭所体现的快速、便捷、低成本的现代司法理念引入民事审判领域,逐步建立起符合现代审判需要的审判机构和审判运行机制,建立与案件类型相适应的民事纠纷解决程序成为我院的必然选择。将那些简单的案件从复杂案件中分离出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简易程序迅速地结案,可以大幅度地提高办案效率。因此,院党组决定,借鉴外地法院的先进经验,在我院建立民事速裁工作制度。

    三、我院速裁合议庭的基本做法

    一是立审分离,实行专业化审理。二00四年初,院党组抽调一名年轻法官与一名专职书记员在立案庭组成速裁机构专司民事案件速裁工作,速裁工作人员不承担立案职能工作。立案庭的其他法官不参加速裁合议庭审理案件,也不再承担庭前调解工作。速裁合议庭独立于立案庭的立案合议庭和申诉合议庭,三个合议庭各司其职,有效杜绝立审不分问题的发生,也彻底解决了过去立案法官庭前调解与立审分离要求之间的矛盾。将所有可以速裁的民事案件全部分给速裁机构,由其集中统一审理。民事简易案件集中快速审理,有利于速裁法官人尽其才和培养专业化法官,使审理简易案件的标准在全院范围内得到统一。

    二是围绕高效目标,创新速裁工作制度。速裁案件的民事审判业务接受两个民事庭庭长的指导,速裁案件当庭结案的法律文书由审判长签发,不能当庭结案的法律文书和程序事项的法律文书均由分管民商事案件的院长签发,分管立案庭的院长不签发速裁合议庭的法律文书。立案庭庭长对速裁机构的工作人员虽然有行政管理和案件流程管理职责,但对速裁案件没有裁判权。速裁合议庭审判长可以对速裁案件自行排期,也可以交给排期法官排期,可以决定对速裁案件进行就地审理或者巡回审理。速裁合议庭审理案件以简易程序为主、普通程序为补充;以一步到庭为原则,除个别案件的特殊情况,不得多次开庭;先行调解和当庭宣判相结合。审理速裁案件需要组成合议庭的一律从人民陪审员名册中随机确定两名,由专职速裁法官担任审判长。两年来,我院的人民陪审员大部分都参加过速裁案件的审理。

    三是简化受理程序,快速立案和移送。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和《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案件,由立案法官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并结合自己的司法经验在立案审查时简单地推定是否可以进行速裁。立案法官民事案件划分为速裁案件和非速裁案件两类,非速裁案件按照普通程序的要求进行审查并履行严格的立案手续;属于可以速裁的案件,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免除不必要的立案手续,如双方共同到法院要求进行调解的符合立案条件的简单案件,当事人可以不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据收据和提交证据副本,立案时也可以不送达诉讼风险告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缩短立案时间,提高立案审查的效率。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和其他不需要排期法官排期开庭的案件,由立案法官立即将案件移送给速裁法官,由速裁法官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确定开庭时间。当事人分别到庭的,送达人员在送达民事诉状副本时,征求被告是否保留答辩期间。如果被告放弃答辩期,或者双方当事人合意要求尽快开庭的,直接送达开庭传票,将开庭时间提前到答辩期间以内。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送达人员送达时征求各方当事人是否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如各方当事人均自愿选择简易程序的,送达人员在得到排期法官的同意后,变更开庭时间下达开庭传票。送达人员送达开庭传票后,将在送达中了解到的案件能否速裁的信息反馈给排期法官,排期法官将可以速裁的案件在当天移送给速裁法官。

    四是简化庭审程序,提高庭审效能。在立案和送达民事诉状副本时将《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一并送达各方当事人,让当事人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减少法庭上告知权利和义务所占用的时间。对《规定》第十六条列举的六类案件,结合各类民事案件的特点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采用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灵活形式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适用调解的意见。各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的,随即发送调解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的,立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解,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如当事人明确表示不能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再重新开庭,直接作出判决。在法庭调查中,只审查当事人争议内容,对无争议的事实不调查,相互承认的事实免予举证和质证。法庭辩论中,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无异议的不进行互相辩论,直接进入裁判阶段。庭审程序不拘泥于传统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裁判三段式,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交叉进行或者同时进行,不受《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限制。开庭时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或者速裁法官发现该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由速裁法官排期继续审理,当庭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下次开庭的传票。

    五是简化法律文书制作,当庭送达法律文书。对《规定》第三十二条列举的五种情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进行简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写的《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及适用说明》,制作了法庭审理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三种民事调解书(分别为在审理过程中主持调解、当事人要求确认和解协议、根据调解前置程序情形下使用)、四种民事判决书(分别为被告承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请求部分有争议、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情形下使用)、领取裁判文书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十六种速裁案件常用的电子文档模版,分别贮存于电脑和U盘上。严格按照该书的适用说明制作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依法简化各类法律文书。对填写式法律文书使用时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填上相应的内容从电脑中输出即可。对准予撤诉、离婚纠纷调解和好、其他民事案件调解达成协议、驳回起诉和当庭宣判的案件当即制作结案法律文书,当庭送达,定期宣判的,当庭送达领取裁判文书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当庭送达法律文书和领取裁判文书通知书,为当事人提供了很大的便利,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六是及时履行法官释明义务,采用调解的方式尽快化解纷争。进入速裁的大部分民事纠纷,属于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焦点集中的案件,当事人为了减少诉讼成本一般都没有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其法律知识和诉讼知识欠缺。速裁法官根据当事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了通俗易懂的方式介绍和释明有关法律,使当事人进一步了解涉案法律的规定和正确含义,确保诉讼知情权,帮助当事人消除对法律理解上的误解。根据《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首先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当事人作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因为这些制度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密切相关。其次,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对《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六类调解前置案件,速裁法官调解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辨法析理的过程;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案件内含着丰富的伦理道德内容,如果单纯用法律规范去调整,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劳务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以及合伙协议纠纷关系到当事人最基本的生活秩序和生活环境,以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便于当事人在未来的合作与生活中和睦相处,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四、速裁合议庭取得的实际效果

    一是审判效率大幅度提升。自2004年元月至2005年底,速裁合议庭共受理案件512件,审结511件,结案率达99.8%,结案数达到我院两年民事案件结案总数的37.71%。速裁法官月平均结案21.29件,扣除法定节假日,平均每天结案达1.01件。24个月来,速裁案件与非速裁案件相比结案周期明显缩短,平均结案周期为5天,比同期两个民事审判庭平均结案周期缩短了25天。

    二是调解率创新高,上诉率大为降低。在已审结的511件速裁案件中,调解和撤诉结案406件,占79.45%,比全院两年平均综合调解率48.13%高出31.32个百分点,当庭履行调解协议的55件,占调解和撤诉结案的11.08%。两年来,判决、裁定的案件有105件,其中仅9件案件上诉,无一被改判或发回重审,上诉率仅占1.76%。

    三是矛盾纠纷得到妥善解决,社会评价高、效果好。人民群众对速裁合议庭的设立和运作,给予很高的评价和充分的肯定。当事人一致认为速裁案件便利、高效和低成本,使当事人从繁杂的诉讼程序中解脱出来。97%以上的案件一次开庭结案,节省了差旅费,减少了误工费和时间的耗费,降低了诉讼成本。2004年4月13日,《三峡晚报--法制周刊•时空》栏目刊登《伍家法院开辟民事审判“快车道”》一文,对速裁合议庭办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33件,仅用2天时间全部调解结案并当即送达民事调解书的情况进行了报道。

    四是简易案件的快速审理,促进了我院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速裁合议庭所带来的高质量高效率,在全院引起了良性联动。两个民事审判庭的结案周期平均缩短了14天。速裁合议庭的设立分流了大量的简易案件,有利于两个民事审判庭集中精力审理疑难、复杂、新型案件,有利于总结审判经验,提高案件质量。

本文载湖北省高级法院《法庭内外》200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