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办案与审判道德法制化
    一、审判道德法制化是依法办案的重要前提
    依法办案,首要的问题就是有法可依。因为审判道德有法可依了,法官在办案时就有了“紧箍咒”,就会自觉和不自觉地依法办案。现阶段,作为法官所依之法,除国家的根本大法和基本法律外,则主要是各程序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文件规定。因此,各实体法和程序法律是否健全和完善直接关系到依法办案的实施及实施的质量。在强调司法为民,狠抓审判作风的今天,而各实体法和程序法律规范的完善和落实则有赖于审判道德建设法制化的设立。
    (一)审判道德制化必须以道德行为规范为基石。从社会发展看,法律是人类的基本行为规则,其本身实质上就是道德转换;从历史进步看,道德是早于法律而存在的。法律是与阶级、国家相伴生的历史产物,是随着阶级的划分、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道德则是在此之前就已存在并随人的意识而活动。比如精神赔偿、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剥夺少年儿童受教育的权利等,已不再仅仅是个道德问题,而且是个法律问题;又如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也不仅仅是受到道德遣责的行为,而且有的已经成为一种犯罪行为。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是在道德伦理基础上对道德的超越,是道德的转换。那么,作为同是统治阶级意志反映的各种法律规范和审判道德也不例外,即相当一部分法律规范来源于道德的转换。
    (二)审判道德法制化是人类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和趋势。从前述可知,道德和法律总是相互依存,相互转换的统一的有机整体,但道德和法律又不可混淆和替代。如果用道德代替法律,必然导致法官的执法尺度的把握,执法方式的应用,执法效果上的极大差别,也必然导致执法不公,滋生司法腐败,最后冲击法律权威。为了有效的解决以上弊端,只有当把带有个性色彩的道德标准转换为普遍认可的法律规范后,才能确保公正与效率的实现,也才能确保审判道德法制功能的充分有效发挥。因此,加强廉政立法,特别是制定和健全法院法官的审判道德法,是我国加入WTO后的必然选择和趋势。
    (三)审判道德法制化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实现司法为民的根本途径。大家知道,法官的法律天平和道德水准是获得裁判效果的相辅相承的有效手段,但用作依法办案时,道德便无法与之为伍了。因为在办案环节,以道德的灵活性来补充法律的迟滞性是难以奏效的。由于法律不能象道德那样灵活而且有一定的迟滞性,使得它可能与时代不断发展的要求产生某种距离乃至矛盾,但这绝不可通过所谓道德的“灵活性”去“补充”和代替法律,直接将道德引入审判活动来解决,而只能通过在价值层面上的审判道德来修正和解决。所以,依法办案的过程,就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的过程,也是推进审判道德法制化的过程,更是实现司法为民的过程。
    二、审判道德法制化是依法办案的现实要求
    依法办案,关键是治本,关键是堵住源头,关键有法必依。因对法官来说,公正执法、依法办案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只有使法律与道德在其恰当的范围内发挥作用,确保二者各自独立性和互补性,才能使执法做到公正、严肃和准确,也才符合审判道德法制化的根本要求。因此,推行依法办案必须与审判道德法制建设密切结合起来,使之相互促进,这样才能实现审判道德法制化的早日建立。
 但是,道德要通过价值形态进入法律,必须要有外力的牵引。这种牵引必须通过道德主体的作用,而道德主体的道德行为和道德品质,并不是人生就有的,它是在社会实践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道德行为和道德品质的合力,也是自律和他律的统一。道德行为是以道德意识为前提的,自律也是以他律为基础的,有什么样的道德意识就会有什么样的道德行为。即只有在外力的牵引下,社会的道德要求才能更快、更主动地生长成为人们自觉的道德意识,变为人们的自律。但在所有的外力中,法律这个杠杆无疑是最强有力的。法律是国家政权机构明文规定的,其实施也是通过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实现的。因此,它对人们的行为导向贯穿的是自愿原则,即自愿地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图和目的去规范自已的行为。只有自愿、自觉、自择的行为才是道德行为。它的张扬,主要靠个人的良知、品质、情操、理性以及社会风气、传统习惯等。但这毕竟是一种软约束,行为者在某种利益支配下,可以冲破这种约束。道德法制化可以使道德规范的软约束硬化,以国家强制力促使道德行为的养成和道德意识的觉醒,最终由他律转为自律。象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廉洁自律、依法办案等这些是对法院法官审判道德的基本要求,以立法的形式把它确立下来,并明确规定违反后的具体处罚措施,则必然有助于法官审判道德的养成,使依法办案成为法官的自觉道德行为。因此,审判道德法制化,是依法办案的现实要求。
    三、对加强审判道德法制化建设的对策构想
    加强审判道德法制化建设,是我们确保司法为民的重要前提。近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法官惩戒制度的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但现阶段,我国的审判道德建设还存在重教育,轻落实的倾向,有关审判道德的立法在我国也十分薄弱,还远远不能适应依法办案的需要。因此,我们必须从治理源头入手,从深化改革起步,选准切入点,强化监督制约,以期加快我国审判道德立法的步伐。根据国外审判道德立法的经验,在我国的审判道德立法中,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因时立法界定,而不拘泥于旧制。根据新时期我国审判道德的立法现状,要适时“更旧法,振纪纲”,要解放思想,转变轻法制的观念;要深化改革,加快审判道德立法的速度;要法无古今,确立人民法院法官执法为民理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这也是最现实最低层次的要求。因为审判道德法的因时出台,将对法官提供公正和道德的最低标准,舍此就不能保证审判权力有效公正地行使。当然,审判道德最低层次的要求并不等同于一般社会道德的最低层次的要求,审判道德是一种特殊的职业道德,从道德标准上讲,它又高于一般性的社会道德,即对普通公民而言,这种要求隶属于倡导的范畴,但对审判人员来讲,则是必须而且应该遵循的。
    (二)细化立法内容,而不拘泥于空谈。空谈误国,空谈不能出质量、出效率,也不能出公正。因此,我们必须细化立法内容,以便落实和操作。
    1、全面细致,应涉及其审判活动的各个环节。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法官从事审判活动必须遵循的道德行为规范,如人民法院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的六个方面等内容;(2)对法官进行审判道德教育和监督的具体措施;(3)确认管理督导勤政廉政事务的机构及其职责权限;(4)对违法审判道德行为的处罚尺度及程度;(5)对离职、退休法官在一定期限内的某些活动作出限制性规定等。
    2、操作性强,应从一般原则规定走向定量规定。要尽量避免那些笼统的、原则性的、缺乏定量性的规定,使其条款具有可操作性,使人一目了然,对号入座。
    3、征求意见,不搞“暗箱操作”。在立法过程中,要公开并广泛征求意见,既要听取法院内部的意见,也要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既要接受专家的指点,也要采纳下层方案。要统筹兼顾,力求完备,切忌搞暗箱操作,到时不便执行,成为一纸空文。
    (三)强化执法监督,而不拘泥于形式。审判执法监督,重在落实。对于少数违犯审判道德法规定的法官予以严肃惩处,是使法官遵守审判道德行为规范的前提保证。因此,要真正实现依法审判,就必须强化审判执法监督,狠抓落实。一方面,要健全监督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法院道德部门,类似现在的纪检监察部门,并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其职责和权限,负责对法官审判道德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违法办案的不道德行为进行惩处,使审判道德的监督更有针对性,更加具体实在。另一方面,要确立监督方式。应建立以审判道德法律监督为主导,以其他监督制度为补充的全方位,多面一体的监督体系,这种方式是依法办案的有效体系保障。同时,要完善监督措施。比如应建立法官审判道德定期跟踪考核制度,向社会公开考核内容,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并把审判道德考核情况作为法官任用晋升或奖励处分的依据,从而保证依法办案真正落到实处。
总之,笔者建议制定审判道德法,就是要使审判道德的行使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为法官行使审判权提供一个统一的道德上的标准或准则;也使当事人更进一步了解审判活动的全过程,从而来提高审判效能和审判质量,防止审判不公和裁判不当,为当事人参与、配合、支持、监督审判活动提供方便条件,以期真正树立法院法官的执法威信,实现司法为民的执法目的。
作者单位:夷陵区人民法院
本文载《中国学术大百科全书•学术卷(Ⅱ)》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