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中院民二庭提升科学发展理念对涉企案件开展“法官回访”
    一、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涉企审判,法官调解为企业赢得生机
    2005年11月24日,外商投资企业宜昌新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新星公司)与武汉宏辉陶瓷有限公司(简称武汉宏辉公司)订立租赁合同,约定新星公司整体出租给武汉宏辉公司经营。2006年3月31日武汉宏辉公司全体股东在宜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宜昌首佳陶瓷有限公司具体从事生产。2006年5月,新星公司以武汉宏辉公司擅自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且在经营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为由,诉至宜都市人民法院,请求解除与武汉宏辉公司的租赁合同,第三人首佳陶瓷公司退出经营,并要求武汉宏辉公司支付违约金。该案一审依法判决双方解除租赁合同后,被告武汉宏辉公司不服,上诉至宜昌中院。
    案件在审期间,当事人多次上访,省、市领导多次作出批示,要求依法保护企业及经营者合法权益。为了使此案的审理取得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高度统一,承办案件的民二庭法官并没有简单一判了之。经过现场调研,法官了解到如果现在解除租赁合同,不仅武汉宏辉公司将蒙受巨大的损失,新星公司的利益也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但由于双方分歧巨大,继续合作履行租赁合同也不可能,势必影响以后的生产发展。更重要的是,无论是哪方败诉,都会对当地的经济发展和投资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为此,主管副院长汪家乾提出从调解矛盾和保护经济发展两个方面入手,在依法办事的前提下,以最大程度保障生产的正常进行为原则,尝试以生产力标准来妥善处理该案。中院院领导亲自参加,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座谈,减低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并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案件审理的支持,协助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在与当事人的交流中,法官们敏锐地捕捉到原告一方已无意继续经营,遂抓住时机,多方沟通,最终达成了将新星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武汉宏辉公司股东的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不仅使新星公司的原股东们最大限度地收回了投资,也使首佳陶瓷公司得到了进一步发展生产的机会,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二、用企业发展检验审判社会效果,和谐审判获得成功实践
    4月2日上午,宜昌中院法官们一行参观了首佳陶瓷公司厂区,考察结案之后涉讼企业的发展状况。头一次与机器和生产如此贴近,感受到生产车间的热火朝天和经销代理商提货车辆的车水马龙,法官们对于企业重获生机后的产销两旺倍感振奋。参观结束后,在公司的安排下,中院民二庭的法官与首佳陶瓷公司员工、当地基层法院、乡政府有关领导以及媒体召开座谈会,就企业发展与司法保障的主题进行深入讨论研究。据当地政府介绍,首佳陶瓷案件经中院依法调解圆满结案后,公司日益壮大,为当地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综合效益。三年来公司为国家提供税收1000多万元,今年有望超过500万(原新星公司生产经营一年半中只上缴9600多元利税)。公司优先吸纳下岗职工和企业附近农民,企业员工也由最初的200人增加到目前的556人,而且第二期项目投资建成后,必将解决当地更多的就业问题。同时,首佳陶瓷每月数千吨的原材料采购,极大带动了宜都市山区及周边县市矿藏资源的开发和产业化经营,为合理开发和发展国家的矿藏经济、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创造了强势动力。
    三、判后回访创新学习实践方式,法官司法理念进一步升华
    判后回访的方式受到企业和法官的欢迎,它拉近了法官与企业的距离,搭建了法院与企业沟通的桥梁,找准了法院服务企业发展,服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大局的方向和着力点。一天的学习回访虽然短暂,但法官们的精神为之一振,眼界为之一阔,思想为之一跃。法官们一致认为,法官办案绝对不是孤立的审判,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经济大局;在审判实践中,要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对“涉企”案件尽可能的采取调解、和解等方法,竭力寻找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努力实现互利共赢。回访结束后,参加活动的法官每人都写出了心得体会,对学习回访活动进行了及时总结和深入思考,总结提炼出不少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司法理念,如“生产力标准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标准”,“保护企业就是保障增长”,“维护稳定是大局中的大局”,“依法调解是处理纠纷的金钥匙”等等。通过回访学习,法官的司法理念得到新的升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