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区基层法院执行工作机制探讨
    一、秭归法院及执行工作概况
    秭归县地处鄂西山区,人口39万,山大人稀,经济不发达,为全国重点扶贫县。秭归法院现有83个中央政法编制,16个内设机构(含三个中心人民法庭,一个城区人民法庭)。目前实有在编人员70名,劳务派谴人员及临时用工16名。
2008年、2009年、2010年1-8月秭归法院受理各类案件分别为1465件、1676件、1369件,逐年上升明显。审结民商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以及民商事执行案件也明显上升。详见下表:
年度   受理各类案件数   审结案件数   执行案件收案数  执行案件结案数
民商事   刑事附带民事   行政案件  民商事  行政非诉执行  民商事  行政非诉执行
2008年  1465  751  20  9  438  60  402  60
2009年  1667  851  36  4  449  74  500  74
2010年1-8月  1369  623  20  3  390  14  251  14
注:民商事执行案件收案项中,未包括旧存案件。
    秭归法院于2000年8月成立执行工作局,局长由院党组成员担任。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由于执行工作体制、机制的变动而变动较大。2005年以来,秭归法院按照“重心前移,力量下沉,案件统分结合,人员双重管理”的执行工作模式,不断探索、发展,逐步形成“重心前移,力量下沉,统一管理,分权制衡”的执行工作模式。
    二、秭归法院执行工作模式及特点
    2005年以来,秭归法院按照“重心前移,力量下沉,案件统分结合,人员双重管理”的执行工作模式开展执行工作。其主要内容为:
    (一)执行工作的重心前移
    全院执行工作按人民法庭的布局,分成四大块,4个人民法庭负责该辖区的执行工作。将执行工作重心前移至各乡镇、各人民法庭。院机关执行局主要负责重大、疑难以及外地的执行案件,负责执行工作的指导、综合协调。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的重心下移是指执行案件主要由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办理。秭归法院进一步深化,将执行工作的重心下移至乡镇、下移至人民法庭,这样不仅适应山大人稀的秭归特点,也有利于当事人实现权利,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和执行效果。
    (二)执行力量下沉
    秭归法院三个中心法庭基本上都配备二审二书一警一司机,有的法庭配备三名审判员,有的法庭配备一名书记员,临时有所增减。城区法庭配备了六审二书一警一司机。为人民法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办理本辖区的执行案件提供了人力保障。
    (三)执行案件统分结合
    经几年试行,执行案件分工较为合理,即被执行人住所地或主要财产不在本县辖区内的案件、被执行人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行政机关,或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副科职以上领导干部的案件、院机关业务庭所办结的案件以及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由执行局执行外,其余案件一般由人民法庭执行。对重大、疑难案件经院长、分管院长同意后,由执行局执行。
    (四)执行人员双重管理
    每个人民法庭都相对固定2-4人从事执行工作,其中包括1名书记员、1名法警。执行员、书记员及法警均由法庭进行统一管理,法警在接受所在法庭行政管理外,还按法警编队管理的原则,服从法警大队的业务管理。执行工作接受执行局的指导。
    2009年以后,在原有工作模式的基础上,发展为“重心前移,力量下沉,统一管理,分权制衡”。其主要内容为,在原工作模式的基础上,突出了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分权制衡。表现为执行局对全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并由一名副院长分管;执行工作内部的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由不同部门、人员分别行使。
    上述执行模式经多年运行,发挥了信息畅、反应快、巡回办案方便、与基层组织联系紧密、贴近群众的优势,收到较好的效果。
    三、构建八大执行工作机制
    近年来,秭归法院积极探索、不断完善执行工作机制,特别是以2008年、2009年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为契机,探索、完善了一系列执行工作机制。
    (一)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破解执行难的长效工作机制
    各级党委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对重大疑难案件挂牌督办,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建立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协助执行网络,创造良好的执行工作氛围,执结了一大批案件。
   (二)建立执行联动、威慑、快速反应机制
    2008年县法院推出执行联动机制,与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房管局等县直相关部门,以及各乡镇村(居)民委员会构建执行信息网络,以联席会议制度、司法协理为载体,以执行信息员为主体,以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为主要内容的执行联动机制已逐步完善。同时,出台执行悬赏制度,定期将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通过公告牌、电视等媒体予以曝光,鼓励人民群众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并给付一定奖励。另外,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为悬赏举报提供保障。
   (三)建立健全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
    在坚持立审执分离的原则下,秭归法院逐步建立健全了立审执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首先为方便当事人,秭归法院建立了以立案庭立案为主,与人民法庭立案相结合的立案模式,为立审执协调配合提供条件;其次,在起诉、申请执行时,均进行释明,告之其风险;第三,诉讼环节,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尽最大努力争取调解结案,尽最大努力争取当庭履行,尽最大努力争取“案结事了”;第四,在执行环节,也不放过调解和解工作,尽最大努力使案件以和解方式结案。
    (四)建立健全执行保障机制
    不断加强组织保障、队伍保障和物质保障,建立以案件质量保障为主导的执行保障机制。以执行案件信息网络录入、信息公开为平台,不断完善执行流程管理,以《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为龙头,通过立案巡查、文书印前评查、审限督查、结案评查、上下环节监督等措施,对执行过程中的重点环节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落实重点监控,确保案件质量,并强化责任追究。
    (五)建立健全执行绩效考核机制
    将执行工作从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等四个方面进行细化,分解成若干小指标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到各部门、人员,并定期通报,在评先、经费保障、奖惩、工作安排、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多方位、大力度地运用考核成果。如将效果分解为立案调解、调解撤诉率、当庭执结率、执行和解率进行考核,对落实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六)探索执行工作分权制衡机制
    2008年秭归法院按上级法院要求,探索执行审查权与实施权相分离的工作机制。在执行局内成立了执行实施科、执行裁决科,实行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分离,以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提高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建立公正、公开、高效、廉洁的执行工作机制。
    (七)执行信访处理机制
    秭归法院历来重视信访工作,将执行案件的申诉信访纳入了信访体系考核。在涉执信访工作中,做到: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和办案责任,实行责任倒查制;坚持依法纠错,实行领导包案负责制;深入基层,实行巡回接访制;落实执行救助制度;开展集中消化信访积案活动,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八)建立司法救助机制
    秭归法院从2007年开始在县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局以年度预算的方式,申请设立司法救助专项基金。救助范围限于本院管辖的长期未能执结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肇事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三类案件中特别困难的申请执行人,且该申请执行人的户口在本县或者在本县长期居留达3年以上。司法救助专项基金为第一年拨付10万元,用完由法院申请补充,财政审核后根据县财力和上年度结余确定拨付金额,不纳入部门预算。至2009年8月,共落实司法救助资金15案9.15万元,有效地缓解了执行难、减轻执行信访压力。2009年8月,县委县政府经决定,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由县委政法委掌管,申请司法救助由县委政法委审批。
    四、执行工作有关问题探讨及建议
   (一)关于审执分离问题
    审执分离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要纲”确定的重要原则。但经近年的实践,在执行案件压力大增的背景下,不宜过分强调审执分离,相应地提出了立审执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这无疑是明智选择。秭归法院在实行“重心前移,力量下沉,案件统分结合,人员双重管理”的执行工作模式以前,执行案件由执行局统一执行,立案、审判与执行相互脱节,致使案件基数大,执行难度大,大量案件得不到执行。但在落实立审执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中,也应当注意审判与执行适当分开,即原审理该案件的人员一般不参与该案件的执行,但不意味着原审判部门的其他审判人员不能执行该案。
   (二)关于归口管理问题
    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要理顺执行机构与法院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推进执行工作专业化和执行队伍职业化建设。实行严格的归口管理,明确行政非诉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财产刑等统一由执行机构负责实施”。从执行工作的专业化和执行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角度看,归口管理十分必要,但在基层法院是否需要严格落实值得商榷。如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行政庭审查后,需要强制执行若交由执行机构办理,执行人员就要对案情重新审查、熟悉,不利于效率原则。同时,基层法院行政庭业务不饱和是普遍现象,若归口,势必导致业务量更少。对于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本身是诉讼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若由执行机构强制执行,人为增加工作环节。
   (三)关于内设机构问题
    按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基层人民法院设执行实施、执行审查、申诉审查和综合管理机构。由于法院机构设置由当地党委管理,省级法院很难统一全省的内设机构。法院设执行局,在执行局下设执行庭,执行庭下设几个内设机构,在人员比较充裕的法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对于人员比较紧张的基层法院,设置较多的执行内设机构,不具有可行性。建议最高院会同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共同制定规范,统一规定执行工作的内设机构。对人员相对较少的基层法院,执行局内设机构可考虑只设立执行审查机构、执行实施机构和综合机构,人员特少的,指定专人负责相应工作,不必硬行设立。以秭归法院为例,可在执行局下设1个执行裁决科、1个执行实施科和1个综合管理科。执行裁决科负责执行审查、申诉审查;综合管理科负责综合协调、信息调研等;4个人民法庭各设1个执行实施组,执行局机关设1个执行组,从事执行实施工作。
   (四)关于人民法庭执行案件与归口管理、分权制衡的关系问题
    秭归法院对执行案件的管理,原执行局只承担院机关审结需要执行的民商事、刑事附带民事、财产刑案件,大量的执行案件由人民法庭执行。2003年3月,全院除行政非诉执行以外的所有执行案件都归口执行局统一执行。2005年开始,因执行局人员少、积压案件过多、经费不足等原因,法庭的案件又分流回去,实行现行的执行工作模式。该模式的运行不是简单的恢复人民法庭办理执行案件,而是结合山区基层法院特点作出的重大工作机制探索。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前沿阵地,在现行秭归法院3个中心人民法庭、1个城区法庭的布局下,法庭能履盖全县,一般的民商事案件都由其审理,需要执行的案件也由其执行,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表现为:一是方便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在人民法庭申请执行,立案后方便送达,方便申请人、知情人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状况。二是方便人民法院执行。近两年来,秭归法院以诉调对接、司法协理为平台,建立了执行联动机制,执行信息网络化,为执行打下了良好基础,而人民法庭是诉调对接、司法协理工作的主要推动者,人民法庭与群众之间的联系更密切,更有利开展执行工作。
    人民法庭执行案件与执行工作归口管理、分权制衡并不冲突。秭归法院的执行工作由执行局统一管理,一名副院长分管,每人民法庭设一个执行实施组,成为执行局的组成部分,这样既能发挥人民法庭前沿阵地的作用,又能落实统一管理、分权制衡的工作原则。
    (五)关于分段集约执行问题
    分段集约执行是当前执行工作(下转第50页)(上接第39页)中分权制衡、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不少法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好的效果。但对于人员吃紧的基层法院来说,同样存在人力不够的情况。如秭归法院,5个执行实施组分处4个人民法庭和执行局,每个执行实施组只有3人左右,若要采取分段集约执行措施,无疑是不实现的。
    (六)关于司法警察执行案件
    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很有必要,但如何参与执行,极不规范,有的法院将部分警察任命为执行员,有的法院给司法警察下达执行案件任务,与审判员一样执行案件。建议最高法院尽快出台相应规定予以规范。
    (七)关于执行文书的署名问题
   现行民诉法执行篇中,明确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以往的执行文书均署名执行员、书记员。最高法院在推行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分离制度以后,最高法院执行局出版的《执行文书样式》一书中,要求经合议庭合议的审查类执行裁定文书,署名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对未经合议的实施类执行文书,署名执行员。但不够细化,操作时仍不规范、不统一。建议最高院进一步统一规范执行文书的署名。
作者单位:秭归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