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新“国十条”对离婚案件的冲击
   此政策一出,房地产业内外褒贬不一,但广大群众对于中央举措保障安居民生的出发点还是赞许有嘉。然而,新“国十条”出台之后,部分地区出些了一些以“假离婚”为名继续享有优惠贷款政策的房地产投资行为。[2]于是,住建部副部长齐骥在做客中国政府网时对“二套房”的认定做出了补充,将下述情况也列入“二套房”的范畴,“婚后双方共同贷款购房,离婚后一方再申请贷款购房。”[3]
   乍一看,这一补充正是回应了前一段时间出现的“假离婚”购房之风,通过目前银行对“二套房”的“认房又认贷”政策,只要在央行的征信系统中能够查到一方当事人的贷款记录,即使离异后房产判给另一方,这一方再贷款购房时也会被认定为“二套房”,以使“假离婚”不能规避购买“二套房”的新政。足可见,国家对投机炒房的打击力度,对保障民生的购房政策的良苦用心。
    根据新“国十条”之规定,对贷款购买“二套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那么以一套全额60万的房产的商业贷款为例,贷款年限等同,新“国十条”出台前后“二套房”的首付及支出利息的变化对照可见[4]:
新“国十条”出台前    新“国十条”出台后
首付  4成  24万  首付  5成   30万
贷款金额  36万  贷款金额  30万
利率  7折  利息款170879.95   月均还款2212
      85折  212590.92   2385.8  利率  1.1倍  利息款238085.07  月均还款2242.02
    很显然,不管是在首付的一次性支出上,还是在贷款利息的总额及月均还款额上,“二套房”的支出代价更大。而根据“婚后双方共同贷款购房,离婚后一方再申请贷款购房”亦属于“二套房”之列的政策,新“国十条”对于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就现实婚姻而言,不少当事人婚后初期同住在父母家中,待稍有积累时,便一同贷款购房。只是,婚姻的保质期常常是不确定的,在房款未偿还完毕之时便因各种原因选择离婚的家庭也时有产生。根据目前的《婚姻法》和法院审理婚姻案件的基本原则,在房产分割时较常会将婚后共同购买的住房判给其中一方,并由该方承担余下的未还贷款,而另一方则获得该房屋一半价值的经济补偿(须先扣除该房屋尚未偿还的贷款)。
    在新“国十条”出台之前,离婚双方对房屋的选择还是较为理性的。尽管房价一直处在上涨之中,取得房产的一方似乎更有升值的空间,但这毕竟只是不确定的预期利益,未必能在短时间内获得,故而,只要一半价值的补偿足以使另一方有能力购买住房或者付清首付,并有够偿还每月的房贷,则双方对这种单方的升值尚可以忽略。但新“国十条”出台以后,这种形势当然地发生了变化。如前表所列,离婚之后未分得住房的一方在购房时,一旦被认定为“二套房”,则要较婚姻期间花更大的代价去购房,其因原房产所获得的补偿未必足以支付因新“国十条”而增加的首付和贷款利息支出。因此,笔者认为,新“国十条”因其大而化之的囊括方式使离婚时的房产分割造成了显性的不公。
    如此敢问,新“国十条”政究竟是提高了炒房的成本,还是增加了社会不公的机率?
    事实上,对于完成资本原始积累的炒房团体而言,首付金额的增加和贷款利息的提高,可能是九牛一毛的比例;但对大多数处于中产甚至低产阶级的人而言,更对于离婚后无住房无稳定收入的人而言,这一规定不仅提高了无住房一方的生活成本,也加大了人们离婚的心理压力。简言之,当事人可以放弃不确定的预期利益,但未必可以接受个人更昂贵的现实支出。更不敢想象的是,诉讼离婚,本就是为了给当事人创造离婚自由、分家公平的法律保障,但该政策一出,会不会有一些中低收入的人,为了住房而死守破碎的婚姻,甚至忍受不堪的婚姻生活环境?因为相比之下,离婚的解脱远不如有房可住来得现实。
    新“国十条”的本意是为了保障无住房的人群能够以较低的价格、较充分的房源来解决安居民生的问题。为避免“假离婚”而有此一招其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却忽略了一点:“假离婚”者必竟是少数,而因离婚面临居无定所的人群却是大多数——这类人就是新生的无房户。为了这少数的行为,而抬高了多数的新生无房户购房的代价,值得吗?在今后的离婚问题上,原本能够协商解决的双方会否因房产分割而不得不诉诸法院?“离婚之战”到最后会不会成为本质的“房产之争”?《婚姻法》的财产分割原则对住房而言还能否体现显见的公平?
    固而,新“国十条”的这一条款确有值得商榷之处,但也并非绝不可行。笔者认为:
    首先,应当细化“二套房”的认定方式,将以下两种情况排除“二套房”之列:1、夫妻离婚时,若双方仅有一套住房的,不论婚前还婚后购买,不论是否贷款,未分得房产的一方应有权利以第一套房的贷款政策购买自住房。2、离婚时有两套及两套以上房产的,经查实,确实全部为一房婚前购买,且房款在婚前已经全部缴纳完毕,另一方因此在离婚时未分得房产的,也应当有权利以第一套房的贷款政策购买自住房。反之,若离婚时有两套及两套以上房产的,一旦其中有婚后购买或婚后部分缴款的住房,则不论是否贷款,不论双方是否约定离婚后全部房产归一方所有,离婚后另一方再申请贷款购房的应以“二套房”的贷款政策实行。
    其次,法院作为社会矛盾纠纷的集结点,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作为国家政策、法规的执行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敏感性。在处理今后的离婚案件中,涉及房产分割之时,也应当参考国家有关的新政,注重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妥善处理该类纠纷,避免因离婚争产而引发冲突升级。
注释
[1]2010年4月15日,国务院会议决定,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提出十条举措,被业内称为房地产“新国十条”。 
[2]《新“国十条”出台以来 假离婚等三类案件增多》载于http://msn.ynet.com/view.jsp?oid=66280281&pageno;=2,于2010年7月8日访问。
[3]之后,根据住建部的规定,许多省市及业内归纳出七类认定“二套房”的标准并加以施行,以使“假离婚”难以实现优惠购房的政策。
[4]《新国十条出台背景和影响》, 载于http://www.buywit.cn/news.php?aid=16619,于2010年7月8日访问。
作者单位:西陵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