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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阳首例“套路”车辆被抢被盗案公开宣判

时间: 2019-04-01 16:15 来源: 当阳法院

3月27日上午9时,当阳市人民法院公开对周某某、吕某某等20名被告人犯抢夺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伪证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该案是当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公开宣判的首起涉恶犯罪集团案件。

2015年7月21日,杭州某担保公司授权临海A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临海B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吕某某)以其名义开展汽车按揭担保服务业务。被告人周某某、吕某某等以帮助客户办理贷款为由,虚构用二手车抵押可以获得银行贷款的事实,与客户签订车贷合同,并向担保公司隐瞒客户所需系贷款而非车辆的真相,利用客户与担保公司签订的购车按揭合同、担保合同等合同获取购车贷款,并用贷款购买二手高档车。但购买的二手高档车并未交给客户,而是在装上GPS设备后被质押给他人获利。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共作案10起,诈骗财物价值人民币355.5757万元。车辆质押后,周某某、吕某某故意连续多期不给客户还银行车贷。银行催收后,周某某、吕某某以收逾期贷款车为由安排刘某某、黄某某等被告人采取拦截、殴打、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行抢夺或秘密窃取车辆。2017年3月至10月,共作案8起,价值人民币248.6万元。2017年9月28日,公安机关在调查被害人熊某汽车被抢夺案时。被告人卢某某冒充A公司风险控制部经理,向办案民警谎称,系因未按期归还银行贷款,而根据协议将车辆扣回,故意混淆视听,阻碍公安机关办案。

当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吕某某纠集卢某某等被告人在特定行业内有预谋、有计划地反复、多次实施抢夺、盗窃、诈骗等犯罪活动,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成员基本固定,逐步形成了以周某某、吕某某为首,卢某某等多人参加,以A公司、B公司为据点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河北省、安徽省、浙江省、湖北省、上海市、内蒙古等地均有案发,在全国范围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极大地破坏了社会秩序,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根据20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周某某、吕某某等2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二十三年不等的刑罚,并处二十万到一百一十万不等数额的罚金。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扫黑除恶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群众代表、市直机关干部及新闻媒体记者共130余人旁听了庭审。此次公开宣判,充分展示了当阳法院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心和信心,有效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认识、提升人民群众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关注度和知晓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