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立案庭职能 完善民商事案件立审分立运行机制
             民商事案件立审分立现状
    1997年6月秭归县人民法院设立立案庭,负责全院各类案件的审查立案、排期开庭,指导人民法庭立案工作等。不同时期,立案庭的职能略有不同,如增加审限跟踪等审判管理职能等。目前,秭归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在民商事案件上的主要职能为立案及开庭排期、审限跟踪等审判管理。立案方式,以立案庭审查立案为主,登记立案后民事审判庭审查立案为辅。除破产案件、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检察机关抗诉、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由立案庭登记立案外,其余民商事案件全部由立案庭审查立案。破产案件由立案庭登记后,转民事审判庭审查立案。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检察机关抗诉、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由立案庭登记立案后,直接转有关业务庭审理。2004年12月,秭归县人民法院在原有民事审判庭的基础上,另设民商事速裁庭,实行繁简分流。民商事速裁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商事案件,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案件类型分工为:民商事速裁庭审理除合同效力认定外的合同纠纷案件;财产所有权纠纷、相邻关系纠纷、道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无因管理纠纷;离婚、扶养关系、抚育费、扶养费、赡养费等婚姻家庭纠纷;督促程序案件等。民事审判庭审理上述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上述以外的民事案件、破产案件等。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案件管辖的规定,秭归县人民法院不管辖知识产权及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在具体案件移转程序上,秭归县人民法院针对不同审判庭审理的案件采取不同的方法,即由民商事速裁速庭审理的案件,立案庭审查立案后,一般当日移送民商事速裁庭,由民商事速裁庭进行庭前调解、确定开庭日期、、送达、巡回审理等。民事审判庭审理的案件,按《审判流程管理办法》的规定,立案庭审查立案后,完成确定开庭日期、送达传票等工作,3日内移送民事审判庭。登记立案的,一般当日移送民事审判庭。
             完善立审分立运行机制的必要性、可行性
    立审分立是人民法院近几年来的重大改革成果之一。总的来说方向是对的,是彻底解决群众告状难的重大举措。结合秭归县人民法院近几年的实践,若不完善、健全立审分立运行机制,必将对人民法院的审判事业带来一定的影响。若实行统一立案,直接排期开庭,不实行繁简分流,一是不利于审判庭的开庭前调解,二是不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为此,很有必要探索立审分立后,进一步完善运行机制。
    立案庭根据不同的民商事案件,分别实行审查立案和登记立案,应是可行之举。对不管辖知识产权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来说,实行“立案庭以审查立案为主,以登记立案为辅、为例外”的工作机制是可行的。登记立案仅限二类,一是破产案件,二是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检察机关抗诉、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由于破产案件的立案审查较为复杂,专业性较强,审查所需时间也相对较长,将破产案件交由民事审判庭进行立案审查有利于该类案件的审理。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检察机关抗诉、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由于有权机关或部门已审查清楚,不需另行审查,立案庭只进行登记即可。上述两类外的民商事案件,全部实行审查立案,有利于彻底解决群众告状难,有利于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审判效率。
    为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审判工作方针,坚持“公正与效率”的法院工作主题,秭归县人民法院率先设立了民商事速裁庭,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统一交由民商事速裁庭审理。立案庭审查立案后,一般当日将案件移送民商事速裁庭,由其进行审理,或调解或判决。解决了立案庭立案后直接排期开庭不利于调解及不利于提高审判效率的弊端。经两年多的实际运行,运转较为顺畅,案件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审判质量与效率明显提高,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完善立审分立运行机制的建议
    秭归县人民法院经探索,建立起来的民商事案件立审分立运行机制,还在不断完善中。如还需不断完善繁简分流中简易程序确认的准确性,完善案件管理以及探索在立案阶段的调解等等。
    不同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不同,受理案件的种类与数量不同,内设机构、人员构成不同,在民商事案件立审分立运行机制上应当因地制宜,不断健全、完善与本法院相适应的运行机制,不应强调全国统一。但立案庭与民商审判庭的主要职能应规范、统一,这样才有利于审判工作的规范管理、科学管理,有利于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业务指导,有利于和谐司法的构建。
作者单位:秭归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