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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下调
——法院必须面对的现实

时间: 2008-06-29 17:44
    于千呼万唤、热切关注、争论纷纭之中,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交纳办法》)终于出台,并将于2007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交纳办法》作为一项惠民政策,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和高度赞誉。但是欣喜之余,我们也应当看到《交纳办法》给人民法院的工作带来了多方面、广领域的影响甚至冲击,确有重视之必要。

    一、《交纳办法》有其显著特点

    新的《交纳办法》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相比有许多变化和不同,蕴含着新的理念,呈现了新的特点。

    (一)提高了制定机关的等级,从而强化了诉讼费收取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诉讼收费办法》)是1989年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由最高法院颁布实施的。《诉讼收费办法》颁行至今可以说一直与诘难相伴。虽然最高法院在1989年印发《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中说“已经国家各有关方面同意”,但其合法性仍受到质疑。诉讼费用是国家规费,是属于价格收费类行政管理范围,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不能行使行政职权,同时“哪有自己制定办法自己收费的道理”。《交纳办法》由国务院制定颁行,从表面上看,仅是制定机关发生了变化,实际上它提高了制定机关的等级,理顺了诉讼费用管理体制,强化了诉讼费用收取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二)降低了收费标准

    《交纳办法》最显著的特点就是降低了收费标准,“下调”是主旨、核心。“下调”是全面的,可以说涉及所有的收费项目。

    同时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行政赔偿案件等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三)减少了收费项目

    《交纳办法》另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减少了收费项目。今后人民法院收取的费用只有两种即受理费和申请费。原有的其他诉讼费被取消。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虽然向人民法院交纳,但只是代收代付,人民法院只是“转手”和“中转”的作用。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当事人直接交付给有关机构或单位,人民法院不再代收代付。

    (四)规定更加明确具体,增强了操作性,减少了灵活性和歧义

    《交纳办法》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办法等方面都规定的十分具体明了,虽然有少数项目有弹性和幅度,但很小,没有灵活性,也不会产生歧义。对《诉讼收费办法》中容易引起争议、当事人反映强烈同时人民法院也感为难的其他诉讼费、减缓免诉讼费、破产清算费、代收代付的费用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操作简便、透明度高。

    二、法院面临的考验

    《交纳办法》虽然仅涉及诉讼费用的交纳、收取及管理问题,但对法院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深刻的,在某种程度上讲甚至是深远的。

    (一)考验之一:工作负荷越来越重

    传统理论认为,当事人需交纳诉讼费用的纠纷绝大多数属于私权纠纷,人民法院属国家机关,其经费属财政拨款,而财政拨款属全民的钱、国家的钱,属公共财产,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的私权纠纷不能至少不能全部用全民的钱、国家的钱,换句话说,当事人之间的私权纠纷的解决成本不能由国家“埋单”。同时,收取诉讼费用还具有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和惩戒侵权及失信的当事人的重要功能。基于此理论,当事人必须缴纳诉讼费用并承担在诉讼活动中相关部门及人员实际支出的其他合理合法的费用。原有的《诉讼收费办法》制定于上世纪80年代,从现在大部分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来看,这个标准应该说不是很高。《交纳办法》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行政赔偿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特殊情形以外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同时取消了当事人需交纳人民法院办案实际支出的其它诉讼费用的规定。大幅度地降低、大量地取消案件受理费及申请费,必然削弱诉讼费用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和惩戒侵权及失信的当事人的重要功能,当事人诉讼实际成本的极轻负担甚至是零负担必然导致当事人无所顾忌地选择起诉、上诉、再审方式解决争议及纠纷。可以预见,人民法院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将会有显著甚至会大幅度上升,而且这些案件绝大部分都集中在中基层法院,这对当前工作负担本来就重,法官人手严重不够的大多数基层法院来讲,将是首当其冲的巨大考验。

    (二)考验之二:工作难度越来越大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普遍降低了收费标准,取消了部分案件的收费,低廉的成本,基本不存在的诉讼风险,必然导致当事人自动和解的减少、当事人撤诉的减少、法院调解结案的减少、裁判后当事人自觉履行的减少、当事人服判息诉的减少,所有这些减少,最终归结到一点就是法院的工作难度将越来越大,与之对应,将会呈现起诉的多、上诉的多、再审的多、判决结案的多、强制执行的多、涉法上访的多。

    (三)考验之三:办案经费越来越紧

    长期以来,虽然社会强烈呼吁、党政部门积极努力解决人民法院“吃皇粮”的问题,但不容怀疑,在实际执行中,不少地方特别是经济欠发达的地方,仍然面临“收支两条线”落实难,法院经费缺乏保障、法官待遇低等实际困难,仍然实行的是对法院的经费保障与法院上缴财政的诉讼费用挂钩,或直接实缴实返,或以财政返还的诉讼费收入偿还法院基建等债务。诉讼费成了法院办公经费的重要来源。诉讼费下调后,法院收入势必将大幅减少,对“挂钩”法院办案经费的影响和冲击将是一场严峻的考验。

    (四)考验之四:队伍管理越来越难

    客观上新一轮的工资改革已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部分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加大了包括法院在内的部分党政机关队伍管理的难度。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施行更是“雪上加霜”,工作压力、工作责任、工作难度、工作强度、工作要求越来越大、越来越重、越来越高,与之相反,由于法院经费的越来越少、越来越紧,法官的办公条件和生活待遇相当部分地区将会降低,即使不降低、改善的可能也极小,但毕竟社会是发展的,广大中西部地区人才难留、队伍难带的形势将会进一步加剧。

    三、换个角度看问题

    现在再来讨论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该不该下调,下调合不合理已没有任何意义。诉讼费用下调,已成为法院不得不面对的现实。法院怎么办?我认为诉讼费用下调是一把双刃剑,是挑战,也是机遇,尽管挑战大于机遇,关键是如何认识,如何应对?

    (一)将会进一步提升法院形象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背负着“滥收费、收了钱不办事、赢了官司输了钱、打法律白条、穷人打不起官司”等恶名甚至罪名,法院成了“出气筒”、“垃圾桶”。个中原因是多方面的,是深层次的,固然与少数法院、少数法官违反财经纪律、法院经费保障体制不完善有关,但不容否认,原有的《诉讼收费办法》也是“祸首”之一。收费问题成为影响或损害法院形象的重要问题。《交纳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改变了原有的人民法院自己制定、自己收取的格局,使诉讼费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规费,更具强制性和权威性,同时大量地削减了收费案件,大幅降低了收费标准,从而使人民法院从“滥收费、瞎收费”的误解及责难中解脱出来。全面放开和畅通当事人的救济渠道,卸下人民法院背负的“恶名”、“骂名”,人民法院的社会形象必将有一个整体提升,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对抗、反感将会减少,认可度、依赖度、信任度将会极大提高。

    (二)“司法为民”的理念将更加牢固

    通过“公正与效率”的主题教育,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得到强化。但由于人民法院经费保障机制和诉讼收费体制的原因,“客观上为当事人,主观上为自己(这里的自己是指人民法院整体)”的观念仍然在相当一部分领导和法官头脑中占据一席之地,拥有一定市场。新的《交纳办法》虽然只是一个诉讼收费问题,但其指导思想、其字里行间蕴含的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崇高理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崇高理想。可以不夸张的讲,《交纳办法》的实施对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理念的强化不亚于一场深刻的教育活动,它标志着人民法院“收钱办案,办案收钱”的时代的终结,标志着人民法院彻底进入了“为民办案,办案为民”的新时代。

    (三)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与支持,彻底解决人民法院吃“皇粮”,不吃“杂粮”的问题

    长期以来,相当一部分地方实行的人民法院经费与诉讼收费挂钩的办法,虽然与当地财政收入紧张有关,不可否认,也与人民法院自身拥有数额不小的诉讼费用有关。人民法院自身拥有数额不小的诉讼费用,既导致财政部门的依赖心理,也导致人民法院争取吃“皇粮”的主动性、积极性不够。诉讼费用“断奶”了,财政部门没有了依赖,人民法院没有了指望,人民法院的经费来源只有一条路“财政拔款”,现在不是想不想吃皇粮的问题,而是必然吃皇粮,只能吃皇粮,别无他途。各级法院特别是主要领导要抓住机遇,不辞千言万语,不怕千辛万苦,向当地党委政府广泛宣传、广泛争取、广泛汇报,不仅要彻底解决人民法院吃“皇粮”问题,而且要争取“吃得饱”、“吃得逐渐好”,抓住还是不能抓住这次机遇,变“坏事”为“好事”,将是对法院领导的能力和水平的一次考验。

    (四)切实加强队伍管理和教育

    法院领导应分析和研究《交纳办法》实施对人民法院带来的影响和冲击。一是任务增加带来的工作压力,要多汇报、多请示,充实法院编制,增加办案办量,缓解人民法院早已存在的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二是分析内部各办案单位的任务增加情况,合理调配办案力量,以切实提高办案效率,做到不压案、不拖案。三是思考转变以经济待遇为主为以政治待遇为主的新的队伍管理模式,建立以“绩效”为核心的岗位目标管理办法,解决“吃大锅饭”和“苦乐不均”的状况,调动广大干警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四是以“感情留人”,以“事业留人”,树立科学的“人才观”,通过稳住人才来稳定队伍,形成法院事业和人的发展互相促进、互相依存的良性局面。

本文载于湖北省高级法院《法庭内外》2007年第3期

作者单位: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