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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六

时间: 2015-11-04 14:40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0345号

 

罪犯兰正勇,男,1973年11月18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铸造厂宿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6月16日作出(1998)宜中刑初字第00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兰正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22日作出(1998)鄂刑一终字第02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兰正勇犯故意杀人罪,核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300元(原告已领取8300元)。于1998年10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0年9月19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3年3月25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05年1月28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2007年2月6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08年12月22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1年4月26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13年6月28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2003年3月25日至2017年2月2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兰正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2013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四季度5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2015年第一季度2次记功奖励。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兰正勇予以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0346号

 

罪犯陈卫华,男,1979年10月29日生,土家族,高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鸭子口乡静安村6组。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8日作出(2008)伍刑初字第000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卫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罚金5000元。刑期自2007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于2008年7月2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月6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12年6月29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2007年12月18日至2017年2月1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卫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015年第一季度4次表扬奖励,2012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四季度3次记功奖励。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卫华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 。

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0349号

 

罪犯刘明,男,1987年10月31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业州镇金龙观村八组。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3)鄂建始刑初字第00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于2013年10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2012年10月27日至2017年4月2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2014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四季度、2015年第一季度4次记功奖励,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积极改造分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0351号

 

罪犯周玉,男,1980年2月17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安坪乡小治村十组18号。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日作出(2010)宜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0年3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4月3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2013年4月3日至2032年4月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2015年第一季度5次表扬奖励,2014年第二季度1次记功奖励。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玉予以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0352号

 

罪犯万德清,男,1975年1月4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纪南镇杨柏村八组。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7月21日作出(2000)荆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万德清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死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16日作出(2000)鄂刑一终字第3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万德清犯抢劫,盗窃罪,核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1年3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3年5月28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12月8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08年8月21日经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10年1月28日经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2011年7月6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2013年12月18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2000年5月8日至2020年10月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万德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2013年第三季度1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四季度5次记功奖励,2014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德清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0355号

 

罪犯熊维权,男,1964年3月24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盘龙镇双龙村2组27号。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维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附加罚金6000元。刑期自2012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止。于2013年4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2012年10月31日至2016年1月3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熊维权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2014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四季度、2015年第一季度3次表扬奖励。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维权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0356号

 

罪犯陈涛,男,1977年4月11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五里一村118号2楼5号。湖北省武汉市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7日作出(2009)硚刑初字第6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9年5月2日起至2023年5月1日止。于2009年10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7月6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14年4月15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5月2日起至2021年11月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2014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四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次记功奖励,减刑考验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涛予以减刑十一个月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0358号

 

罪犯谌广强,男,1978年10月9日生,汉族,中专,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新居1号。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9月28日作出(2003)宜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谌广强犯抢劫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3年12月16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鄂刑一终字第3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3年12月16日起。于2004年1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4月13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无期;2008年12月29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0年4月28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4月25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12月18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3年12月16日起至2022年10月2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谌广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2014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四季度、20151季度3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3次记功奖励,2014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减刑考验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谌广强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