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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思考

时间: 2008-06-29 17:22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方式,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延伸和重要组成部分,为此本文拟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意义、涉法涉诉信访产生因素、当前基层法院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面临的问题以及完善涉诉信访工作的对策等浅作论述,以期引起社会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关注与重视。

    一、涉诉信访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逐步增强,大量社会矛盾以诉讼方式汇至法院,导致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日益突出。认真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依法保护涉诉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申诉、申请再审权益,是法院“公正与效率”主题的应有之意,因此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

    涉诉信访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要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将积极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处理不好则会对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预防、减少和处理涉法涉诉信访这一社会不和谐因素的长期性和艰巨性。

    涉法涉诉信访是法院工作质量的必然反映。法院审判案件公正不公正、执行案件效率高不高,一定程度上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得到反映,当事人涉诉信访居高不下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与审判质量、工作方法、工作作风有关,因此,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是反映人民法院工作质量与效率的“晴雨表”。

    涉法涉诉信访是当事人维护权益的使然。不可否认,极少数法官贪污、受贿、徇私枉法、错误裁判往往给当事人的权益造成莫大的损害,当事人在穷尽一般法律程序后可能仍然得不到及时的救济,必然引起当事人的上访投诉,而当前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和水平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迫切需求在一定程度上的不适应更使这一问题日益突出。

    二、涉法涉诉信访产生的因素

    在社会转型期,各个领域、各个层次的矛盾集中显现,导致大量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产生。

    (一)行政不作为引发涉法涉诉信访

    某些行政执法部门,享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对人民群众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不依法办理,对受到损害的群众投诉置之不理而引发越级上访、多头上访、长期上访。

    (二)行政滥作为引发涉法涉诉信访

    有些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不严格依法办事,滥用职权,随意提高或降低执法标准和条件,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如在房屋拆迁、土地征用执法活动中,降低标准或不予经济补偿等。

    (三)司法不公引发的涉法涉诉信访

    有的司法机关或司法工作人员为了部门利益或个人私欲,以损害一方当事人利益为条件而满足另一方当事人不正当要求,违法办案、枉法裁判。

    (四)法律素质低下和法治观念淡薄引发的涉法涉诉信访

    有的当事人对法院合法合理的裁判缺乏正确理解,偏信偏疑而上访;有的当事人认为法院没有按自己的要求判决即认为裁判不公而上访。另外,还存在恶意上访,借上访谋利。

    三、当前基层法院涉诉信访工作面临的问题

    现实中,由于接访法官不审理案件,因而不完全了解案件事实和审理过程,接访后需调阅卷宗,针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待答复信访人时已花费一段时间,若遇接访法官与审判法官对案件处理认识不一致时,往往造成接访效果差、处访效率低,导致信访人复访、缠访。同时,一些接访法官对信访理由显然不成立的当事人不做耐心服判息访工作,而是公事公办地移送给审判法官办理。由于涉诉信访最终由接访法官处置,审判法官对涉诉信访亦不予释疑,置申诉理由于不顾,简单地照搬判决书回复。信访件轮回一圈,仍未给信访人以针对性的答复,造成当事人在“漫长”的等待中产生不满情绪。

    (二)审判管理尚须进一步严格

    过去涉法涉诉信访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是司法行为的不规范和审判管理缺乏缜密性以及个别案件的不公正裁判。主要表现在:1、立案环节,轻起诉条件的程序审查,而以实体是否胜诉为立案标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或因案件审理、执行有一定难度、或因超标准收费等不予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或因利益关系、或迫于某种压力又予以受理了。2、审判环节,审判人员不按时开庭或中途离庭,合议庭流于形式,涉及举证责任转换不重新分配举证责任,对反驳证据的辩驳证据不组织质证,不履行法官释明义务,裁判文书制作质量不高等等。3、执行环节,中止执行程序不规范,启动恢复执行程序困难,查封扣押财产处置不及时,随意延长执行期限,等等。

    (三)救济渠道尚须进一步拓宽

    当前,化解民间纠纷的组织效能弱化,法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不当利益引导下,误导当事人诉讼、缠诉、上访,行政部门介入民事纠纷导致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四)处置手段尚须进一步强化

    当前,一些法院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导致涉诉信访久拖不决,主要涉及当事人诉讼有理但无证据支持的民事案件和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手段,被申请人确无执行能力而申请人又确有生活困难的案件,而另一方面,一些信访人越级上访、结团上访、暴力上访、无理缠访、多头上访,不断给政府及相关部门施加压力,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个人恶意要求,并且其中相当一部分不合理要求通过这些非理性上访得到了满足,从而助长了非理性上访的蔓延,形成了恶性循环。对无理闹访处置手段软弱或欠缺,达不到惩戒闹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的目的,接访法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得不到有效保护。

    四、完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思考

    如何更好地做好新时期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推进社会和谐建设,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思考:

    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必须以其审判职能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最大限度地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为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对构建和谐社会的负面影响。要把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随时了解信访工作情况,专题研究信访工作事项,督办信访工作任务落实,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与此同时,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加大国务院《信访条例》、诉讼制度以及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教育和引导群众依法维权,依法信访,使涉法涉诉信访步入法治轨道。

    (二)严格管理,加强预防

    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重在树立司法权威,使司法裁判得到公众认可和当事人服从。为此,要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强化政治业务学习,切实解决“为谁司法,为谁服务,如何司法,如何服务”的根本性问题,不断改进审判作风,提高法官素质修养,建设一支政治可靠、工作能干、作风扎实的法官队伍,不致于社会公众因法院队伍本身素质问题而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在审判、执行各个具体环节,细致地落实规范办案要求。加强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严格诉讼程序,强化审判公开,缩短审执周期,公正裁决案件,精心制作法律文书,避免或尽量减少诉讼程序上的纰漏。要大力推行执行风险告知,加强执行案件的释明,审慎采取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地争取当事人对司法行为的认可,以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的产生。

    (三)夯实基础,扩大救济渠道

    民间调解组织、社会群团组织在解决民间纠纷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基层人民法院尤其是人民法庭要加大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他们在调处民间纠纷方面的效能,使一般民间纠纷通过民间调解消化,对依法成立的人民调解协议依法确认其法律拘束力,防止出现诉累。在社会群团组织中选任一些政策水平较强的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参加典型的民商事案件审理,通过他们提高公众对司法行为的认同。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救济制度,使当事人通过正当的诉讼程序,仍不能解决的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通过其他的救济方式得到解决。

    (四)强化责任,树立人性化办访理念

    坚持定领导、定部门、定专人、定方案、定期限和一个案件、一名领导、一个专班、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要求,确立以立案庭负责信访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和处置,其他各部门共同参与、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相互支持、齐抓共管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严明各自责任,加强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接待、排查、处置、回复、回访工作。与此同时,要大力倡导人性化办访,通过热情的接访态度、耐心的听诉方法、细心的心理疏导、合法合情的解释答复,争取信访人的理解和配合,在和谐氛围中增加互信,在和谐的秩序中解决问题,促进依法信访、理性信访,减少和杜绝恶意信访。

本文载于国务院信访局、中纪委信访办2007年12月《新时期信访工作创新与实践》下卷

作者单位:远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