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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的几点思考

时间: 2010-04-13 17:06
    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不仅有利于律师业务正常发展,而且有利于帮助法官实现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更有利于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在当前全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过程中,建构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显得尤为重要。鉴于此,我们对城区17个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专项调研,希望全面了解律师与法官良性互动关系的现状和障碍,提出今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的意见或建议。

    一、法官与律师关系现状

    (一)律师对法官公正廉洁执法评价普遍向好

    大约有93%的律师认为全市法院法官能够公正廉洁执法。从横向看,全市法院要明显好于全省其他同级法院,甚至比外省一些法院都好。从纵向看,中院好于基层法院,基层法院好于法庭。同时也列举出了30多名心目中的好法官。但也有一部分律师对个别人民法庭执法情况不满意。

    (二)大多数律师对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界定准确

    大约有98%的律师认为法官与律师在工作上是一种法律共同体的关系,能够共同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在工作中应是一种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和相互监督的关系。也有大约2%的律师认为法官与律师可以是一种朋友关系。

    (三)双方缺乏完善的沟通协调机制

    大约有99%的律师认为约见承办法官比较难,除庭审中能见到法官外,其他时间向法官反映情况和表达意见困难。全市法院基本上没有建立起律师和法官日常化、制度化的沟通协调机制。

    (四)“重监督、轻交流”倾向明显

    法院内部过多强调在法官和律师之间建立“隔离带”和“防火墙”,强调“物理隔离”,在法官与律师之间划鸿沟,分成楚汉两界,把两者关系变成“互相防范”关系,不重视沟通交流平台建设,致使双方的“法律共同体”建设渐行渐远。

    (五)律师的诉讼权利没有得到全面尊重与保障

    一是庭审发言权利得不到保障。一些法官不合理限制律师在庭审中的发言时间或次数,甚至打断律师发言。二是了解案件进度难。三是代理意见得不到足够重视。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对律师代理意见和辩护意见避而不谈。

    (六)法官和律师相互监督不到位

    一是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向来重视内部的监督管理,忽视相互监督。二是法官和律师相互投诉少。律师出于自身执业的考虑,很少投诉法官,而法官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律师的投诉更少。三是法官与律师非正常接触现象仍然存在。很多律师与法官是同学、朋友甚至亲属,双方的“潜规则”往往披上温情面纱,使法官丧失防备心。

    二、影响法官与律师实现良性互动的原因分析

    首先,法官和律师的法律地位和职能作用未能真正落实和发挥。法官与律师之间过度强调建立“防火墙”,没有建立“沟通桥”,容易滋生“幕后交易”。第二,法官与律师诉讼信息不对称。法院内部指导意见多,又没有对外公开,造成律师在适用法律上对法官有依赖。第三,法官与律师缺乏相同的法律价值观念和理想追求。我国法官与律师培养制度设计存在一定缺陷,双方共同的价值观念和理想追求没有足够的培养沃土。第四,身份与经济的反差造成心理失衡。法官虽受人尊重,社会地位高,但收入却远低于律师,导致一些法官心态失衡,产生权力寻租心态。相反,律师收入高,但社会认同感不高,在与法官打交道过程中显示不出经济地位优势,对法官虽表面恭谦,内心却不以为然,从而两个职业之间“互轻”而不是“互重”。

    三、构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的建议

    (一)准确定位法官与律师的关系

    法官与律师同是法律人,同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律师也是法治国家中不可缺少的一种力量,是一种抗衡公权、制约强权的力量。律师是在依法为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奔走、呐喊。应该说律师是法律的捍卫者,是权利的保卫者,是法律共同体中的主力军。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司法人员,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必须保持独立。法官的思考方式是“兼听则明”,其作出的裁决应当是在对簿公堂的基础上客观公正作出的,律师的意见毫无疑问对法官的正确裁判有着极大的帮助。特别是在构建和谐社会,强调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情况下,法官争得律师的理解和支持,对于做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从律师的地位和作用来看,法官和律师的关系表现在工作中就是一种正当交往关系,是一种表达与判断的关系,不是一种相互对立、水火不容的关系。在正常的工作关系中必须有正当的交往和互动,而良性的互动必须建立在两者关系的正确定位上。律师和法官都是维护国家法治这架马车的“两个车轮”,彼此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合作、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二)建立法官与律师正常沟通机制

    构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关键是要构建透明、公开、畅通、合法的沟通交流机制,增强彼此的尊重和认同,消除工作中的猜忌、隔阂、抵触,培育法官和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的感情认同、理念认同、知识认同,培养共同的法律人理念和精神。法官与律师在正常的关系中本是一种工作上的表达与判断的关系,我们不能因为出现了一些不良现象就本末倒置,人为地设置壁垒,用红线将法官和律师彻底分开来,致使法官与律师之间无法沟通,导致案件判决率增加,案结事不了,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因此问题的关键不是杜绝律师与法官的庭外对话,关键在于杜绝形形色色的“庭外办案”的渠道和资源。我们不仅要规范律师的投机行为,但更要紧的是约束法官,约束法官权力的行使。因此,我们应该采取疏通的渠道让律师能够充分表达对案件的看法和意见,让法官真正做到兼听则明。

    1、尽快建立正常工作会见制度。在律师会见办案法官时,律师只需出示律师证,即可会见承办法官。同时,我们也可以由法官协会和律师协会组织定期进行沟通,增加相互的理解,从而促进两者关系的良性发展。

    2 、尽快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互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建议在全市法院逐级建立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双方的组织、协调作用,就双方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会商,研究制定并不断完善法官与律师交流合作、相互监督的各项制度,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共同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3、建立法官与律师学术交流和业务研讨制度,统一司法标准。一是建立联合培训制度。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联合举办培训班,对有关诉讼程序的适用、新法律法规的理解、本地区多发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探讨研究。二是共同举办学术研讨会。法官协会和律师协会每年合作确定一至三个理论研讨和学术交流的主题,定期组织法官与律师就共同关心的法律理论与司法实践问题进行研究。三是建立重大、敏感案件沟通交流制度。对一些社会关注的突发事件和媒体聚焦的案件,应及时沟通,交换相互的认识和态度,共同化解矛盾纠纷。

    (三)完善律师的执业保障制度

    实现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制度基石是完善律师的执业保障制度。当前妨碍法官与律师实现良性互动的现实障碍在于缺乏律师执业的保障制度:律师意见是否被采纳,并不完全取决于其意见是否符合案件事实,是否具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以及是否进行充分有效的说理,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认识甚至是好恶;律师意见是否采纳甚至是否被写进判决书,目前尚没有明确而有约束力的规定或规则来有效规制;在判决书和案情报告中不写双方或一方律师意见的情况时至今日仍不罕见,如果用这样的案情报告向不直接审判案件的审判委员会报告,则律师的意见根本不为最终裁判者所知晓;此外,在法庭上的言辞豁免这一基本原则对中国律师而言依然是可望不可及。所以,实现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前提是要从司法体制上确立律师应有之地位和权利,保障律师意见的充分表达与得到听取。即使法官认为律师的意见没有道理,也应该使之在判决书中得到完整体现,而不能隐藏、“贪污”律师的意见。唯有如此,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司法的随意化,建立起良性与理性的法官与律师关系。

    (四)共同提升法律职业尊荣

    法官与律师作为法律人共同体,化解社会矛盾、追求公平正义、赢得社会尊重,是双方共同的目标,应当建立起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的工作关系,共同维护和提升职业尊荣。

    1、切实加强审判公开和律师执业公开,保障信息对称。各级法院要加强“六公开”,主动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尤其要在审判过程中各种信息的告知、通知当事人延长审限、评估拍卖时间、提高裁判文书上网率、公开内部指导文件、保证二审案件开庭率等方面下工夫。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审判公开的科技含量。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推行律师执业公告制度,向社会公开律师的个人信息,公开律师的服务质量标准、收费制度、财务制度、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投诉惩戒制度和业务流程。

    2、扎实改进法官和律师的工作作风,切实做到彼此尊重。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法官和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重视工作作风建设和司法礼仪建设。法官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尊重律师执业,平等对待律师,规范庭审用语,虚心听取律师的意见和建议,不随意打断律师发言。律师要诚信执业,尊重法院和法官,严守法庭纪律,主动承担促进案结事了的社会责任,不支持当事人无理的上诉、申诉,以自身的言行影响当事人尊重司法权威,不散布损害法官或法院声誉的言语。

    3、注重司法礼仪,不断提高律师的司法礼遇。法院要简化对律师的安检措施,律师人身和开庭用品无需安检;要设立专门的律师休息室和更衣室,方便律师候庭和更换律师袍;要公布法官和书记员的办公电话,落实公开约见制度,切实解决“见法官难”的问题。

    (五)共同化解社会矛盾

    1、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充分发挥律师作用。法院在庭审中要记录好律师的辩护意见,合议时要充分考虑律师的辩护意见和代理意见,在裁判文书中要对是否支持律师的主张予以说明。律师要积极举证、质证和及时陈述处理意见,配合法院做好事实查明和纠纷解决工作。

    2、探索建立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制度,切实解决取证难。律师持由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可参与案件的调查取证和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减轻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工作压力。

    3、加大律师参与调解和息诉罢访力度,共同实现案结事了。律管部门应将律师调解率纳入考核范围,对于积极参与诉讼调解、调解成功率高的律师,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作为执业考核指标及评选优秀律师重要依据。对敏感性、群体性案件和一些老上访户,法院可以与律师联合做当事人的工作,及时化解矛盾。

    (六)不断完善相互监督机制

    1、不断建立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各级法院要建立法官收受礼金主动存储到法院廉政账户和法官接受律师礼品报告制度,健全完善司法效能监察、司法业绩考评、司法过错问责等制度。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律师违规违法诉讼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并列入征信系统,进行公开曝光。

    2、切实加强相互监督机制的建立。一是建立相互测评制度。法官协会与律师协会组织开展“律师眼中的法官”、“法官眼中的律师”的调查问卷活动,互测结果可作为法官、律师评先、评优依据。二是建立随案发放“廉政监督卡”制度。立案时向当事人和律师发放,在结案时由法院回收。三是建立相互监督制度。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公开监督电话,并建立起违纪违法行为相互通报制度。

    3、扩大法官主动回避范围。法官与律师存在同乡、同学、战友或者其他关系,法官认为有必要回避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或者律师可以申请法官回避。出现应当主动回避而不回避、应当报告而不报告的,应作为违纪处理。

    总之,我们绝不能因为法官与律师之间出现了非正常关系,就一味的堵塞两者的正常交往,因噎废食。我们不仅要规范律师的投机行为,但更要紧的是约束法官,约束权力的行使。法官与律师之间的良性互动应该表现为整个社会特别是法官与律师自身对法官与律师血肉关系的深刻理解,应该表现为法官与律师彼此间的认同与尊重,应该表现为司法制度上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应该表现为司法实践中法官裁判对律师所提供的证据、法律及法理依据的充分考虑与合理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