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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时间: 2023-10-08 09:46 来源: 宜昌中院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鄂办发〔202238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经济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增总量、扩规模、提质效,有力支撑我省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打造民营经济公平竞争环境。严格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额外对民营企业设置准入条件。加强对创新型中小企业原始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对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健全跨部门跨行政区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共享、协作联动机制。严格涉企政策公平竞争审查,平等对待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推动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引导优秀民营企业家参政议政。(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省审计厅、省交易(采购)中心,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支持民营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大力支持市场主体个转企、小进规、规改股、股上市,培育一批长期聚焦主业的专精特新企业和单项冠军企业。开展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对获评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奖励。支持做优做强民营龙头企业,鼓励民营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兼并重组等方式晋级提能,对实施技术改造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民营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各地大力培育和发展各具特色的民营经济产业集群。(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鼓励民营经济技术创新。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重大项目攻关,对完成省级揭榜挂帅的项目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搭建政产学研用对接平台,积极推动创新成果的转化应用。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建设国家或省级研发创新平台,对民营企业引进高水平重大研发机构,达到认定标准的,按其新增研发设备实际投资额的50%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配套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委军民融合办)

四、推动民营经济数字化转型。推动民营经济数字化转型。对技改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数字化转型项目,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支持以软硬件开发为核心的数字产业化发展,对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8%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积极支持鼓励民营企业上云,省级采取激励性措施,树立引导中小微企业主动上云的政策导向,积极支持信息产业百强企业落户湖北。对总部(含研发总部和区域总部)新落户我省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等民营企业,省财政给予企业500万元一次性奖补。鼓励各地对省内首次进入上述百强名单及获评独角兽称号的民营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加大民营企业招商引资活动,鼓励各地出台专项政策,支持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等民营企业落户。(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鼓励省内民营企业与央企、国企组建联合体抱团出海,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在拓展境外重要国别市场、重大项目建设、创新对外投资合作方式、完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帮助民营外贸企业通过融资风险专项资金、出口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方式联合发力,为企业提供增信支持。对民营企业出国开展境外项目的,及时审批出入境证件,对情况特别紧急的,依法依规提供绿色通道便利。(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外汇局湖北省分局、省公安厅、省委外办、武汉海关)

六、支持跨境电商产业规模化发展。对符合条件的民营外贸企业建设省级公共海外仓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贴,参加重点展会按摊位费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引导更多传统外贸和制造业企业触网出单、出海抢单。推进武汉、襄阳、宜昌、黄石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两平台六体系功能建设,用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网购保税十线下自提等新零售模式创新。鼓励并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积极适用出口退税政策,按照相关税收政策,对上述四地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内从事相关业务的民营企业,无法取得进货凭证的实行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率4%核定征收。(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武汉海关、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七、加大民间投资支持力度。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建立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库,吸引民间投资参与102项重大工程、科技创新、制造业转型升级、乡村振兴等领域重大项目建设。建立盘活存量资产项目台账,鼓励民间投资通过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等方式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在中央和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制造业中长期贷款、部分领域设备购置与改造更新贷款等项目申报时,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建设。将民间投资项目纳入政银企融资对接机制范围,建立项目融资对接网上超市。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降低民营企业贷款利率水平和与融资相关的费用支出,督促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政府国资委、人行武汉分行)

八、纾解民营企业流动性困境。2022年开始,省级安排5亿元引导资金,设立省级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母基金,引导建立我省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为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短期资金过桥服务,帮助企业按期还贷续贷,应急转贷纾困基金日使用费率不超过0.08%。鼓励市县充分吸引当地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实力雄厚的实体企业等社会资本,设立本地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建立健全防范和治理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长效工作机制和约束惩戒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应收账款确权后融资。(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府国资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拓宽多种融资渠道。推广专利权、商标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特许经营权、政府采购合同、收费权等质押融资方式,探索拓宽轻资产企业融资渠道,力争3年后,银行业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0%。探索在符合政策要求的情况下提高无还本续贷比例。充分发挥省级国资母基金擎动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作用,鼓励国有资本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强化上市培育,搭建市县政府负责同志服务金种子企业直通车,民营企业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分阶段奖励。做好企业上市后跟踪服务工作,切实解决企业困难。(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全面落实国家减税降费、减租降息等困惠企政策,落实留抵退税政策。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全面清理不合理保证金政策,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限额和退还规定。全面清理涉企不合理行政性收费和罚款,建立行政柔性管理评估机制。(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省交易(采购)中心,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一、降低物流成本。降低公路运输成本,对安装使用集装箱运输专用ETC、合法装载、通行湖北省高速公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5%基本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省内通行费9折优惠。对通行武汉城市圈环线高速公路大随至汉十段、孝感南段、仙桃段和洪湖段,武监高速洪湖至监利段的2类及以上货车、专项作业车,实施差异化收费优惠政策。优化提高十堰、恩施等山区路段高速公路限速标准,提高通行效率。推行省内货车异地年检,全面实现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一次收费。(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

十二、强化要素保障。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和有关产业用地政策的项目,应根据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要求、程序、划拨价款标准和权能要求,依法依规办理划拨用地手续,不得对民间投资区别对待。加快解决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允许租赁土地使用者按规定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及不动产登记,保障企业用地权益。扩大电力直接交易市场主体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用暖等改转供直供,降低企业用能成本。一企一策推动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降低15%左右。畅通急需紧缺人才和特殊贡献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推动人才职称异地互认,优化职称互认流程。积极做好民营企业引进高端人才的参保工作,落实楚才卡服务。(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三、落实审慎包容的监管制度。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严格区分违规、违法、犯罪的界限,严格区分涉案财产和合法财产、企业法人财产和股东财产,依法慎用少用留置调查措施、羁押性强制措施,严格审批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措施,并为企业预留必要流动资金和保留基本往来账户。(责任单位: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政法委、人行武汉分行、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

十四、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多种数字化手段,精准推送惠企政策,有序推广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对全省范围内涉及产业投资相关的核准(备案)用地、环评、能评等行政许可事项,除国家规定外,不得另行增加审批要件,需要相关部门审批文件作为前置条件的,不得自行提高文件层级。推行强制执行项目招标和合同的制式化模板并适时调整。推动武汉市探索缩小施工图审查范围,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探索推广工业项目审批容缺承诺等措施,优化项目竣工验收手续。(责任单位:省政务办、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审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能源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省交易(采购)中心、武汉市人民政府)

十五、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省委、省政府定期召开民营经济发展大会,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和尊重民营企业家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建立健全省、市、县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机制,分层级按行业组织实地培训,通过民营企业家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畅通政企沟通渠道,着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委统战部、省发改委、省工商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六、发挥行业商会协会桥梁和服务作用。支持行业商会协会搭建企业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不同主体间的沟通交流平台。支持协会商会助力企业开拓市场,帮助企业化解纠纷,搭建企业交流沟通、贸易合作平台。办好楚商大会,广泛发动楚商参与举办世界大健康博览会、消费品博览会。(责任单位:省工商联、省委统战部、省民政厅、省经信厅、省发改委)

十七、强化考核督查。强化对民营经济改革发展工作的考核,建立评估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对各市(州)民营经济改革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督导。定期组织民营企业家代表对全省各市(州)和具有涉企服务职能的省直相关部门进行评议,建立省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第三方评估机制。(责任单位: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