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后现代哲学视角研究中国法律思维新方法的学术力作
——评杨勇律师的法理学专著《事实、规范与裁判》
众所周知,当代社会有一个法律职业群体,称为法律人或者法律共同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等。这些职业差异很大,如法官是国家公务员、执掌裁判权,而律师则是一个自由职业者,为什么把他们归入到法律人这样一个群体当中呢?因为他们共有一个思维方式,就是法律思维。
据我所知,国内法学家关于法律思维方法的研究,大多注重运用法律的规范构成、分析其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然后用讨论的这个事实、这个行为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加以对照。如果对照的结果是“符合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他就表示肯定的意见:这个事实或行为是合法的,是应该支持的;如果对照的结果是“不符合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他就要表示否定的意见,认为这个事实、这个行为是违法的,是不能赞成的。
可见法律人在讨论社会问题时,整个思维过程围绕合法不合法、法律有没有规定以及怎样规定来进行的,这个思维过程是紧扣法律规范进行的。这就是法律人的思维模式,就是法律思维,法律思维的本质特征就在于规范性。我们看到,法律思维区别于其他思维模式的特征,就在于法律思维是规范性的思维。这就是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所共有的、区别于其他任何行业的思维模式。
杨勇律师的法理学专著《事实、规范与裁判》,试图用哲学家的思维模式来讨论社会中的个案公正问题。而用哲学家的思维模式探讨个案裁判公正问题的特殊性在于:一是善于反思来自于哲学家强烈的求知欲和好奇心,对于感兴趣的事物会思考“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不认为约定俗成的观念就是理所当然的,所以给人以脱俗之感。二是系统的理论来自于哲学家不断的反思和洞悉世界的强烈愿望,从而以精辟的方式解释万事万物,所以给人以深奥之感。三是零星的反思上升为系统理论的思索和求证过程是漫长而痛苦的。正如作者在本书前言中所说,“此书是笔者在三十年律师执业经验沉淀的基础上,并花了十年心血才写成的。特别是近五年来,笔者几乎放下律师业务,潜心于本书的写作”。应该说,作者十年磨一剑,现在终于修成正果,我为作者这种超凡脱俗、淡泊物欲、宁静致远、甘于寂寞的精神所感动。
什么哲学?不同的哲学家有不同的解释。这里我不用解释。那么,什么是后现代哲学?我从“百度”上得出的答案是:后现代主义是20世纪60年代左右产生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泛文化思潮。它以否定、超越西方近现代主流文化的理论基础、思维方式、价值取向为基本特征,是当代西方社会的经济、政治、科学技术状况在观念上的反映。几十年来,后现代主义的影响迅速扩展。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后现代”一词在西方乃至全世界都成了一个时髦的用语;后现代常用的一些词汇,如“话语”、“文本”、“叙事”、“解构”、“颠覆”等等,成了好些人的口头禅。“人人皆话语,个个谈文本,解构不离手,颠覆不离口”成了西方后现代文化的一大景观。
本书作者正是以后现代哲学为视角,在书中大量引用了“法律话语事件”、“法律文本”、“法律叙事”、“法律语义”、“法律解构”等等后现代法哲学用语,以此想来改变我国法律人传统的法律思维方法。这种新思维方法正如有人问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你和平常人有什么不同?”苏格拉底说:“他们躲避错误,而我却欢迎错误。”事实上,哲学家一般都是面对思考常人所躲避的错误与问题才成为哲学家的。我们知道,进行艰深理论研究的哲学工作者在生活中也是常人,他们的思维模式和常人没有本质的不同。但说实话,本书在一般人看来比较深奥,没有一定哲学和法理学知识,没有一定法律素质的人是很难理解作者想要阐释什么?想要表达的什么?想要证明什么?当我拜读后,总的感觉就像从虚拟的网络游戏里回到现实中恍恍惚惚一样。一切只因为本书作者在法律思维上走得太远,作者在书中的理论赫然摆在世人的面前,我们不能即刻领悟,但留下的只有惊叹,就像在珠峰脚下惊叹别人登顶成功一样。而我们要的不是惊叹,而是追寻作者思维的历程。如果你试图进行这个旅程,那么你会慢慢发现作者的脚印是清晰而有力的,通往罗马的路不是一日就走成的,智慧是像接力棒一样一代代传承的;你也会惊讶地发现,作者的思维模式和你其实是一样的。
本书作者在书中所探讨的问题是:个案裁判中,我们如何诠释法律语义?如何实现个案公正裁判?又用什么标准来评判裁判的公正性?对这些问题的讨论,是必然要发生从形式法律推理向实质法律思维的转化。在书中,作者对上述探讨的问题从理论层面逐一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本书的创新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立意新。这本书是探讨个案裁判公正的法理学专著。作者试图从后现代哲学视角来改变我国传统法律思维方法。其目标是要探究法律概念在个案裁判中,是如何实现差异化运动的,并进而探究法官在裁判中如何才能实现个案公正。可以说本书立意新颖,目前国内法律界,还没有人就这方面问题进行理论上的专门研究。这为我们法律界同仁了解和学习西方后现代哲学并用后现代哲学的观点审视传统法律思维打开了一扇窗口。二是观念新。作者受后现代哲学家思想影响,特别是受尼采道德系谱学和福柯权力系谱学的启发,在书中提出了法律语义系谱学的观点,这为我们如何用法律语义系谱学观点来理解法律事实、理解法律规范与怎样裁判案件,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三是语义新。全书是从疑难案件与典型案例、事实与规范、法律“边缘语义”与“中心语义”三个不同层面之间相互展开论述,并在书中使用了大量的“后现代”时髦用语,从而表征了当代法律人灵动的社会文化心态,为推动中国法律共同体的语言文化健康发展,提供了生动而有益的素材。四是结构新。该专著从三个典型案例的微观分析入手,依据大量文献资料,运用后现代哲学的理论和方法,通过对多元主体的后现代哲学宏观论述和对法律争议的比较法分析,在鉴别吸收国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阐述和求证“事实、规范与裁判” 的法律思维新方法。可以说,作者建构起属于中国人自己的法律语义系谱学,该专著的出版发行填补了我国从哲学的角度研究法律思维方法这一空白。五是感觉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后现代哲学对于进入“后工业社会”、“信息社会”的西方社会的矛盾和法律文化状态的分析与批判,对于正在向现代化进军的中国人来说,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而该书借用西方人哲学观点,来阐释中国的法律思维方法,给人一种全新的视觉感受。
总之,本法理学专著从后现代哲学的视角,对当代中国法律事实、规范与裁判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在当前大力提倡创新思维的时代背景下,本书观点认为“一个纯粹三段论形式法律逻辑推理,是不能完成个案裁判的实质法律思维的。”“当我们面对着实证法和上手案件本身时,立法‘原意’(‘真意’或‘本意’)却难以被发现,有时即使我们严格按照立法‘原意’来裁判上手案件,结论却并不一定公正”。因此,本书告诉我们法官,法律语义的哪些属性决定着法律思维,在法官裁判案件中起关键的作用。而法官在裁判案件中,绝不是消极被动的、无所作为的,既不是法律条文的奴隶,也不是程序、证据和所谓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奴隶。如果能够从个案视域中正确认识法律语义,正确掌握和运用各种裁判的方法,就一定能够在个案裁判中,实现个案的公正。
注:
⑴本文系作者在宜昌市法学会举办的《事实、规范与裁判》理论研讨会上的发言。
⑵杨勇律师的法理学专著《事实、规范与裁判》,由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3月出版发行,全书共计59.2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