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近几年上诉案件的情况分析
    2008年1月至2010年7月,秭归县法院共审结刑事、民商事、行政诉讼案件2547件,以判决或裁定(仅指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管辖异议)方式结案(有的裁定并未结案,为方便,姑且如此表述),可提起上诉的案件853件,占33.49%,实际上诉183件,占全部审结案件的7.19%,占可上诉案件的21.45%。详见下表:
刑事案件 民事案件 行政案件
结案数 可上诉数 上诉数 结案数 可上诉数 上诉数 结案数 可上诉数 上诉数
2008年 145 119 23 751 199 27 11 3 3
2009年 189 153 32 851 237 49 4 3 2
2010年1-7月 62 52 13 531 85 32 3 2 2
合计 396 324 68 2133 521 108 18 8 7
可上诉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818件,占95.90%;以裁定方式结案35件,占4.10%。详见下表:
刑事案件 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判决 裁定 判决 裁定 判决 裁定
2008年 119 0 194 5 2 1
2009年 151 2 223 14 2 1
2010年1-7月 50 2 77 8 0 2
合计 320 4 494 27 4 4
    183件上诉案件中,对判决不服174件,对裁定不服的9件,分别占95.08%、4.92%。
    其中,对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案件中,2008年不予受理2件、2009年管辖异议3件、2010年1-7月不予受理3件、主管权异议1件。
    民商事案件中,婚姻家庭类结案962件,可上诉案件167件,占审结案件的17.36%,实际上诉8件,占审结案件的0.83%,占可上诉案件的4.79%;
    合同类结案742件,可上诉案件214件,占审结案件的28.84%,实际上诉61件,占审结案件的8.22%,占可上诉案件的28.51%;
    权属、侵权及其他类结案429件,可上诉案件140件,占审结案件的32.63%,实际上诉39件,占审结案件的9.09%,占可上诉案件的27.86%。详见下表:
婚姻家庭类 合同类 权属、侵权及其他类
结案数 可上诉数 上诉数 结案数 可上诉数 上诉数 结案数 可上诉数 上诉数
2008年 333 68 2 263 86 17 155 45 8
2009年 383 69 3 279 91 25 189 77 21
2010年1-7月 246 30 3 200 37 19 85 18 10
合计 962 167 8 742 214 61 429 140 39
    二、二审结果
    2008年1月至2010年7月,上诉案件中二审审结175件,尚有8件未结案。二审结果为:维持93件,占二审结案数的53.14%;撤诉40件,占22.86%;调解8件,占4.57%;改判23件,占13.14%;发回重审11件,占6.29%。详见下表:
刑事案件 民事案件 行政案件
上诉 二审结案 维持 撤诉 改判 发回重审 上诉 二审结案 维持 撤诉 调解 改判 发回重审 上诉 二审结案 维持 撤诉
2008年 23 23 13 8 2 0 27 27 13 3 3 6 2 3 3 2 1
2009年 32 32 16 9 5 2 49 49 27 8 3 6 5 2 2 1 1
2010年1-7月 13 13 7 4 2 0 32 24 12 6 2 2 2 2 2 2 0
合计 68 68 36 21 9 2 108 100 52 17 8 14 9 7 7 5 2
    三、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具体原因
    (一)刑事案件
    近年来,刑事案件共发回重审2件,改判9件。发回重审案件中,部分事实不清1件,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件;改判案件中,部分事实不清2件,定性错误2件,量刑不当5件。
    在改判案件中,量刑不当5件,占45.45%,主要为实刑改判为缓刑,说明一审法院在缓刑适用上掌握过严,对理解、贯彻当前“轻刑化”的刑事政策与二审法院有一定差距;事实不清表现为对伤害案件的伤害事实以及伤情把握不准;定性错误表现为贪污与侵占、一般诈骗与口头合同的合同诈骗区分不准。详见下表:
改判 发回重审
定性错误 适用法律错误 事实不清 量刑不当 程序违法 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2008年 0 0 0 2 0 0 0
2009年 1 0 1 3 1 2 1
2010年1-7月 1 0 1 0 0 0 0
合计 2 0 2 5 1 2 1
注:1、2009年发回重审的王德军贪污案,既有程序违法,又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民商事案件
    近三年来,发回重审案件共9件,因程序违法、新证据、颁布新法律各1件外,其余6件均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改判案件中,法院管辖权异议3件、主管权异议1件;认定事实错误的6件;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不当的4件。详见下表:
年度 发回重审 改   判 合计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程序违法 新证据 新法律 管辖异议 主管异议 认定事实错误 适用法律不当 处理不当
2008年 2 4 1 1 8
2009年 2 1 1 1 3 1 2 11
2010年1-7月 2 1 1 4
合计 6 1 1 1 3 1 6 1 3 23
    四、上诉案件特点
    (一)诉讼案件调解撤诉率高,可上诉案件数减少,上诉案件相对于结案数较少
    上诉是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但上诉需消耗大量司法资源,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同时,通过增加案件调解力度,提高案件质量,增强判决案件的说理性,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降低上诉率是可能的,也是可行的。因此,上诉率能一定程度地反映一审法院的司法能力。近年来,秭归法院不断加强案件调解力度,2008年1月到2010年7月,诉讼案件调解、撤诉率达66.5%以上,使大部分案件真正案结事了,可上诉案件的绝对数减少,上诉仅占全部审结案件的7.19%。
    关于上诉率的统计口径。目前,一般有二种:一是上诉案件数占全部结案数之比。该方式统计简单易行,但将不能提起上诉的案件包含在内,不能准确反映判决、裁定等可上诉案件的质量;二是上诉案件数占可上诉案件结案数之比。该方式统计较复杂,可上诉的民事案件包括判决结案(判决婚姻无效、适用特别程序案件除外)及裁定不予受理、管辖异议、驳回起诉的案件,该方式能真实反映上述案件的质量。笔者认为,各级法院对调解撤诉率已作为一个重要指标进行考核,而上诉率主要反映案件质量,因此,第二种统计口径就更显真实(本文上诉率均以此为统计口径)。
    (二)可上诉案件中,上诉率较高,与案件类型相关
    从结案方式上看,上诉案件占可上诉判决案件的21.45%。一方面说明调解力度加大后,部分案件确实不可调和;另一方面也一定程度地说明,法官适用法律、析法说理能力不够强,当事人难以服判息诉。
    当事人不服裁定上诉案件占可上诉的裁定案件29%,高于判决案件,说明当事人对诉权及管辖问题的二审救济要求更为强烈。
    从案件类型看,近三年来,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上诉率分别为20.99%、20.73%、87.50%。刑事案件2008年、2009年、2010年1-7月上诉率分别为19.33%、20.92、25.00%;民事案件2008年、2009年、2010年1-7月上诉率分别为13.57%、20.68%、37.65%。两者均呈逐年上升趋势。行政案件2008年、2009年、2010年1-7月上诉率均较高,达到或接近100%,无明显差异。
    民商事案件中,婚姻家庭类、合同类、权属侵权类上诉率分别为4.79%、28.51%、27.86%。婚姻家庭类与合同类、权属侵权类差异明显。
    (三)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较高,民商事案件较突出
    2008年1月至2010年7月,二审已结案中,维持原判、撤回上诉占76%、二审调解占可调解案件数的8%;二审改判占13.14%,其中,2008年、2009年、2010年1-7月分别占15.09%、13.25%、10.26%,呈逐年下降趋势;发回重审占6.29%,其中,2008年、2009年、2010年1-7月分别占3.77%、8.43%、5.13%,有逐年上升之势。
从案件类型看,刑事案件改判、发回重审占已结二审案件的16.18%;民商事案件改判、发回重审占已结二审案件的23.00%,接近四成;行政案件无改判、发回重审。
    五、成因分析
    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时有发生,主要原因:
    一是审判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够、研究不透、掌握运用能力不强,对证据规则不能够正确运用,在分析证据、认定事实方面的能力与水平不高,对新类型类案件、复杂案件事实的认定、实体处理等,感到力不从心。
    二是审判监督管理一定程度“缺位”。秭归法院实行“案件质量五级责任制”多年,即案件承办人、合议庭、庭长、分管院长、审判委员会层层负责。但实际操作中,主要依靠案件承办人来分析证据、认定事实,在案件合议和讨论时,合议庭成员一般只在承办人对案件事实与证据采信拿不准提出讨论时,才讨论案件事实与证据。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对案件的事实与证据的认定方面由案件承办人“一人说了算”局面。由于审委会原则上不对案件事实进行讨论,侧重法律适用及实体处理,当案件逐级从合议庭到庭长再到分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即使经过层层讨论,但案件的事实与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是否准确、是否合法,没能完全监督到位,致使一些上诉案件在事实与证据方面出现问题。
    今年以来,秭归法院以审判质量建设年活动为抓手,构建审判管理体系,以《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为龙头,强化审判管理,狠抓案件质量,二审改判率、发回重审率与去年相比明显下降,取得了初步成效。
    三是新类型案件、复杂案件以及自由裁量的案件,向上级法院汇报和沟通较少。对案情及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新类型案件,向中院汇报和请示少,由于一审、二审法官在价值取向、判断角度、尺度掌握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客观上导致部分案件被改判。
    六、提升案件质量的建议及对策
    一是加强法律理论及实务的学习调研,努力提高法官业务素质。牢固树立终身学习意识,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措施,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法官的法学素养,增强司法能力。
    二是建议上下级法院将汇报和请示案件制度化和实效化。对哪些类型的案件必须汇报,哪些案件可以汇报,明确负责汇报和答复的机构和人员,使汇报、请示和答复工作渠道畅通、高效,答复结果权威。
    三是继续强化审判管理与监督,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建立健全审判管理体系,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强化措施落实到位;继续推行“案件质量五级责任制”,切实将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落到实处;建立、完善审判绩效考核机制,充分运用审判管理成果。
作者单位:秭归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