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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民事案件调解情况分析

时间: 2010-04-13 16:22
    人民法院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事实上处于各种社会矛盾交织的风口浪尖上,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是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所担负的一项重要职能。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用调解方式结案,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地方稳定、化解当事人矛盾、减少涉法上访案件的发生,同时有利于案件及时结案,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节约司法资源。长期以来,西陵区法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大力加强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坚持将调解作为裁判案件的基础并贯穿于诉讼活动始终的精神要求,注重了案件的调解工作同时相应地采取各种措施加大了调解力度,调解率逐年上升。2010年上半年,我院共审结民事案件556件,占全院案件总数70.56%。其中调解案件414件,调解率为74.46%,调解率大幅上升,在全市法院中案件调解率居前。比2009年同期同类案件调解率68.29%,上升6.17个百分点,比2008年同期同类案件调解率62.89%,上升11.57个百分点。现根据我院2008年上半年至2010年上半年近三年司法统计数据,对我院这三年民事案件的调解情况及特点进行简要分析。

2008、2009、2010年上半年

民事案件调解数同期对比表

期间

类型 2008年上半年 2009年上半年 2010年上半年

调解数 调解率 调解数 调解率 同比 调解数 调解率 同比

民事案件 239 62.89% 336 68.29% 5.40 414 74.46% 6.17

合计 239 62.89% 336 68.29% 5.40 341 74.46% 6.17

    一、民事案件调解情况及特点

    2010年上半年我院受理民事案件1061件,结案556件,调解结案414件,调解率为74.46%,其中含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12件。2009年上半年受理民事案件1183件,结案492件,调解结案336件,调解率为68.29%,其中含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22件,2008年上半年受理民事案件727件,结案380件,调解结案239件,调解率为62.89%,其中含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19件。从近三年来司法统计数据来看,除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法律明确规定是不能采取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外,60%以上的民事案件是可以用调解的方式结案的。通过以下数据可见我院民事案件中调解案件的主要类型及特点。

2008、2009、2010年上半年

各类型民事案件调解数同期对比表

期间

类型 2008年上半年 2009年上半年 2010年上半年

调解数 占比例 调解数 占比例 同比 调解数 占比例 同比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82

34.31%

75

22.32%

-11.99

96

23.19%

0.87

合同纠纷 119 49.79% 208 61.90% 12.11 276 66.67% 4.77

权属纠纷 38 15.90% 53 15.77% -0.13 42 10.14% -5.63

合计: 239 336 414

    由上表数据可知,调解案件中合同纠纷案件呈上升状态,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基本持平、权属侵权纠纷案件呈下降趋势。民事案件中调解案件主要反映在合同纠纷案件的上升上,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合同纠纷案件受案数量大幅上升,从2008年4月1日实行新的诉讼费管理办法后,基层法院管辖的诉讼标的额由原来不超出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500万元,扩大了基层法院受案的范围,许多大标的案件原来由中级法院受案的现在可全部到基层法院起诉,这类案件主要是一些涉经济纠纷的合同类案件,导致合同纠纷案件受案数大幅增多。二是我院加大了对合同纠纷案件中一些主流案件的调解力度,并协调相关部门做工作,案件达到较好的调解效果,增加了案件调解成功系数。

2008、2009、2010上半年

合同纠纷案件中调解数同期对比表

期间

类型 2008年上半年 2009年上半年 2010年上半年

调解数 占比例 调解数 占比例 同比 调解数 占比例 同比

买卖合同 21 17.64% 30 14.42% -3.22 136 49.27% 34.85

借款合同 27 22.69% 41 19.71% -2.98 29 10.51% -9.20

租赁合同 20 16.81% 16 7.69% -9.12 15 5.43% -2.26

建设工程合同 7 5.88% 6 2.88% -3.00 3 1.09% -1.79

委托合同 7 5.88% 5 2.40% -3.48 1 0.36% -2.04

保险合同 9 7.56% 13 6.25% -1.31 10 3.62% -2.63

信用卡 1 0.84% 2 0.96% -0.12 12 4.35% 3.39

经营合同 7 5.88% 2 0.96% -4.92 7 2.54% 1.58

服务合同 3 2.52% 32 15.38% 12.86 14 5.07% -10.31

劳动争议 13 10.92 29 13.94% 3.02 43 15.58% 1.64

其他类型 4 3.36% 32 15.38% 12.02 6 2.17% -13.21

合计: 119 208 276

    由上表数据可知,合同纠纷案件中上升幅度较大的调解案件,主要反映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信用卡纠纷案件、经营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上(详见上表)。各类案件特点如下:

    (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特点

    主要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主,此类型案件主要涉及是开发商违反合同规定逾期交房、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商品房存在面积缩水、质量标准与宣传不一致甚至不符合正常使用或个别地方影响正常使用等质量瑕疵问题以及其他因购房人单方想退房等引发的纠纷,这类案件法律关系清楚,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统一的格式合同,且开发商方系经营企业也顾及了一些社会影响,所以此类案件表现为开庭前及开庭中即以调解结案。

    (二)信用卡纠纷案件特点

    信用卡业务是近年来银行开办的一种简易的信贷服务,是由银行依照用户的信用度与财力发给持卡人,持卡人持信用卡消费时无须支付现金,待结帐日时再行还款。信用卡不会由用户的帐户直接扣除资金,对持卡人的约束是有限制,由此引起的纠纷日趋增多,甚至有部分持卡人恶意透支不还款。此类案件法律关系清楚,在审理过程中通过承办法官做工作,大多案件以持卡人还款双方调解结案。

    (三)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特点

    受金融危机影响此类案件大幅上升,双方利益冲突加剧,矛盾激化难以调和,往往形成群体性诉讼,如果处理不好,动辄演变成为群体性事件,将会带来许多负面影响,甚至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如我院受理的李某等200户经营户与宜昌市公正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合同纠纷案,经营户与业主单位因合同争议多次发生激烈冲突,甚至发展到堵塞市委、市政府大门进行群体性上访。我院在审理这批案件时,一方面考虑到200户经营户的实际困难,对他们提出的缓交诉讼费申请全部给予了批准,另一方面加强审判力量,加班加点处理这批案件。多次参加区政府、葛洲坝集团公司的协调会。最终说服宜昌市公正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与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解除《房屋、场地租赁合同》。“新商业城”土地使用权人提前收回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出资解决众经营户的“加盟费”退赔问题。这200件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多次引发上访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全部得以调解结案。

    (四)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特点

    用工单位及劳动者均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实施,导致诉讼产生,同时从2008年4月1日实行新的诉讼费管理办法后劳动争议案件按件收取诉讼费10元,诉讼费用也不再成为起诉考虑的因素,因此劳动争议案件受案数也是逐年增多。我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法官投入大量的精力,开庭后不急于下判,通过对用工单位及劳动者分头做工作沟通各自意见,在法律范围内主持调解,此类案件调解结案逐年增多。

    二、我院加大民事案件调解工作力度的做法

    民事调解在案件的处理当中有着平息矛盾、化解民间纠纷、促使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等的特殊功能,起着其他裁判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更好地加大调解力度,我院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多方化解社会矛盾,努力实现和谐司法

    (一)提高对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将调解作为处理诉讼工作的优先目标和首选方式,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把防止矛盾激化,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和睦关系,保持社会的安定团结作为重要的价值理念,审理案件时不局限于眼前的纠纷而更注重双方的长远关系和整体利益,并以此作为劝导当事人发扬风格,谅解让步的理由。并把说服动员作为主要工作方法,处理案件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劝说当事人接受调解和协商解决纠纷。同时,我院还将案件调解率作为量化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目标管理,并作为年终综合考核和评先评优的“硬指标”记入审判人员的执法档案。

    (二)积极探索诉前调解模式

    2010年,我院设立西陵区社会矛盾化解中心,由1名法官和1名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负责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双方争议不大的民商事纠纷进行开庭前的调解。对未进入审理程序的案件,如双方当事人有请求法院主持调解的合意,由法官直接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启动较少的程序高效审结案件,节省了司法资源,同时当事人之间以相对平和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减轻社会矛盾的激化,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三)重视庭中对接工作

    我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对于矛盾比较复杂和容易激化的案件,主动邀请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基层调解人员和社保主任参与调解,充分利用基层社区工作人员“人和”的优势,动员多种社会力量参与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形成法院和社区联动的调解局面,促进矛盾的化解。对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相关部门汇报、联系、沟通、协调,争取社会各界对调解工作的支持配合,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四)重视庭后对接工作

    我院在民事纠纷案件审理完毕后,注重“案结事了”的实际效果。案件结案后并不是一判了之或者一调了之,对一些矛盾可能激化的案件,通过加强与社区基层民调组织的联系,及时掌握已结案当事人的思想和心理状态,对一些案件当事人定期进行回访,了解他们目前的心理状态和纠纷解决的效果,并对当事人进一步进行说服工作,劝说他们好好工作和生活,从根本上解除当事人再次因为纠纷而诉讼的心理,彻底根除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作者单位:西陵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