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一0年上半年执行工作情况分析
    一、上半年执行工作的突出特点
    (一)工作效率大幅提升
    2010年上半年枝江法院执行部门共受理247件执行案件,执结111件,执结率为44.9%,较同期执结率11%增加了33.9个点,上升幅度较大。执结率的显著提升一方面是执行干警秉承一向吃苦耐劳的敬业精神,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善于思考和研究,千方百计执结案件的成果;另一方面得益于枝江法院新出台实施的执行权分权行使机制,即对申请执行的案件进行分类:第一类,对审判过程中已进行实质性财产保全或当事人提供有确切财产的案件由立案庭直接登记,分配执行案号后交法警大队直接进入实质执行。第二类,对没有确切财产线索的案件,由立案庭实行“预执字”登记备案制度,执行立案审查权和执行裁决权由执行部门的立案审查组行使,法警大队执行组负责执行实施。这一对申请执行案件在立案环节进行预先审查的制度,对有财产线索或有执行能力的案件即刻正式立案,在短时间内迅速执结;对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或下落不明的案件,做通申请人的思想工作,将案件退至申请人,在将该案登记造册以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不因超过期限而丧失的前提下,告知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其行踪后再到法院申请立案。从实际操作中看,“预立案”制度实施以来,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或下落不明的“死案”、“呆案”的案件数明显下降,执行员能够将精力集中投放在有执行能力的案件上,从而大幅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合理有效地利用了人力物力,及时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和解率相对下滑
    2010年上半年以和解方式执结的案件有97件,占全部执行案件的87.4%,比同期下降了9.4%。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硬案”多,整体工作难度有所增加。许多案件当事人双方矛盾根深蒂固,在执行过程中情绪波动大,固守底线,丝毫不退让,从根本上讲,没有能够促成其和解的契机,执行员多次调解都无法达成共识,最终只有通过强制执行等方式结案,时间、精力花了不少,最后仍然不和谐地结束;二是由于申请强制办理证件等这类案件新收数量较多,一般只需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相关单位予以办理即可,从程序上无需法院调解,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执行和解率的下降;三是某些案件和解书面材料的欠缺。以执行和解方式结案要求案件在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必须要以书面形式。不少未算作和解的案件,实际执行过程中双方确实已经和解达成一致,或是放弃迟延履行金,或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履行,但是由于执行员的疏忽或者其他原因,这些案件没有制作书面的和解协议,只是提供了收据和领款单,无法从材料中反映和解的过程和内容,导致在案件评查中不能作执行和解结案,殊为可惜。
    二、执行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一)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情况突出
    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在进入执行程序之前,采取离婚、分家、低价变卖、经营权转让等方式转移财产;有的被执行人通过买卖合同、改变财产占有人等形式隐匿财产;有的被执行人在生效判决送达后即外出不归,或在外地打工或音讯全无无法联络。这一系列逃避行为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者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致使执行过程中不能查明线索而执行不能。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在农村范围内执行困难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并且通常执行标的较大,动辄十几万乃至几十万。而身在农村的被执行人,普遍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庄稼收成、外出打工所得勉强能过日子,如果还要供养老人、小孩,负担子女的学费,那么收入则所剩无几,又拿什么来偿还巨额赔偿款。与此同时,申请人一方因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有的申请人在事故中痛失亲人,情绪相当激动,法院进行调解十分艰难,也难以通过“预立案”制度“退出”,这类案件就成了“骨头案”。
    (三)涉诉上访案件不断增多
    一些执行案件因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执行能力而长期执行不到位,申请人将责任归咎于法院,将不满情绪发泄在法院头上,找院领导、找政府部门,上访投诉,指责法院执行不力。此种情况的频频发生,既造成了对法院整体形象的负面效应,又极大的影响了法院工作的正常运作和干警的工作情绪。但此类案件确无妥善解决的方式,唯有千方百计通过各种途径予以适当补助。
    三、对策建议
    执行工作的开展需要社会各方力量的积极努力与配合,而非法院自身的孤军奋战,只有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强化各方联动机制,才能真正推动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针对目前执行工作的严峻形势,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想办法、挖潜力、重创新,千方百计提高执结率。
    (一)坚定不移的继续推行“预立案”制度
    逐步完善在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不足,比如传票的时间、法律文书的案号填写等细节问题,将减少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的工作理念长期贯彻落实下去。
    (二)正确、合理运用“执行用尽”原则
    申请人大多是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无法得以实现的情况下,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这实质上是一种寻求公力救济的途径。既然是救济,那就有可能实现,也有可能实现不了。当法院用尽各种执行手段,仍不能使被执行人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时,案件就应当进入退出程序。要正确、合理地运用“执行用尽”原则来处理这类案件,就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来确立以“申请人主义”为核心内容的执行理念,努力转变申请人的片面观念。要主动向其释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不是旁观者,申请人和法院一样同为执行工作的主角,案件的顺利执结需要两者相互配合,而非相互推诿。还要向申请人充分说明执行员对案件所做的努力、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最大程度地争取申请人与社会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使社会大众从“案件执行不了就是法院的责任”、“解决不了问题就找法院”的思想误区中走出来。
    (三)着力提高执行员自身的综合素质
    法院执行工作绝不是简单的“三板斧”——调查财产线索、通知当事人双方和解、进行强制执行,它需要在依法执行的基础上加强执行的灵活性,在法律原则允许的范围内,多角度思考、多方面分析,把握复杂环境下执法的特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创造性地灵活运用执行方法和手段。在我们这个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时代,执行工作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更多新问题、新情况,仅仅依靠原来的执行理念和方式来解决问题,已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节奏。更新执行理念、创新执行方式迫在眉睫!执行员要有创新意识,善于归纳、研究执行工作中所遇到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总结提出新的解决方法。当然这需要有深厚的理论积淀,只有长期的学习积累和勤于思考,才能练就“灵光一闪”的执行艺术。同时,执行员还要注重工作中的语言艺术,执行时的言谈要有合法性、合理性、专业性和灵活性,做到讲法、讲理和讲礼。讲法,就是要针对当事人在法律上的盲点作出说明和解释,使被执行人充分明白其应尽的义务和拒不执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讲理,要求执行员以理服人,化解被执行人的敌对态度。讲礼,要求执行员要端正态度,威严而不蛮横。鉴于有些执行员还不能善用法律武器来提高工作效率,因此,加强业务培训,定期考核,形成一种紧迫感,很有必要。
    (四)法院要与各有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
    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努力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综合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格局,并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体系。我院执(下转第49页)(上接第44页)行部门在执行一些涉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执行案件时,积极主动与党委、政府领导联系协调,取得了大力支持和帮助,案件得以圆满解决。今年上半年我院专门召开了市金融部门协调联系会,邀请枝江市各金融机构的负责人来我院一起座谈,深入了双方间的合作关系,加强了各自工作上的衔接与配合,方便了执行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同时,我院通过政府部门的协助,将枝江市所有村委会调解主任的姓名、电话登记成册,发到每个执行员的手中,无论案件在哪个村执行,都能准确、及时地找当地基层组织出面配合,极大地提高了执行效率,节约了执行成本。
作者单位:枝江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