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守法 远离犯罪
    一、什么是法律?
    人们在困境之中,常常会发出深深地感叹:唉,没得法呀!人们在遭遇不平的时候,会发出严肃的质问:还有没有王法啦?可见,在人们深层的意识里,是多么渴望要有法,法是多么重要。所以,中央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依法治国”这四个字,是治理国家建设国家的根本之策。它的含义是指:任何公民和组织包括政党,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党和政府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任何公民和组织触犯了法律都要受到制裁,不允许存在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和组织。简单说,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且,这些法应该是良好的法。
法,法律,法治,法制,这几个词语,各有不同的含意。
    什么是法?“法”这个字在中国古代写作“灋”,《说文解字》中对这个有专门解释:“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音志),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传说廌是尧时的法官皋陶审案时蹲坐一旁的独角神兽,能辩曲直、断疑案,如果谁有罪,就会用角去触他。
    在夏、商、周的文献中,“刑”就是法,春秋时期的一些成文法也称《刑书》、《竹刑》。战国时“法”才有了法律的含义,“律”也同时作为成文法的主要形式出现,如商鞅的“改法为律”,表示法要有稳定性。在古代,刑、法和律经常通用,不过,历代各朝的基本法典都以“律”为名,通称为刑律。当今的“法律”一词已经有了自己固定的含义,但与古代相比,还是可以找到渊源关系的。
    什么是法治?从字面意思上说,法治就是“法律治国”,就是由法律而非“人”来治理国家。法之治区别于人之治。法律是人定的,也总是由人来执行的。如果政府官员能严格依法治国,也就是法律治国了。所以也可以说,法治就是依法治国。
    什么是法制?“所谓法制,是统治阶级运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方法”。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从静态上看,它是法律和制度;另一方面,从动态上看,它是国家机关制定的严格执行和遵守的法律制度,依法对国家进行治理的一种方式和原则。是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过程的有机统一,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
    什么是法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一)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国家制定法律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直接创制法律。在我国,国家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它们须按法定程序,依据宪法,创制国家的刑法、民法通则、教育法等法律。
    国家认可法律,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依据实际需要,对社会已存在的风俗习惯、道德规则、宗教教规等加以确认。例如,我国建国初期,婚姻法有关结婚年龄的规定,即女18周岁,男20周岁,就是依当时的实际情况确认了人们的习惯。
    由于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所以,人们往往将法律称之为“国法”。
    (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所谓国家强制力主要指的是暴力,即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依靠国家强制力对触犯法律的人予以制裁,是实施法律的必要措施和重要保证。只有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才能有效地解决社会成员之间因各种原因产生的纠纷,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稳定。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法律最重要的特征。
    (三)法律是以规定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任何法律法规,都是以规定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规定公民和组织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的义务。即应当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任何人,一旦违反这些规定,就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相应的处罚。或者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得到相应的救济。
    (四)法律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法律是针对全体社会成员的。第一任何人不论职位高低、功劳大小,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允许特殊人物存在。即公民平等遵守法律。第二、任何人不论职位高低、功劳大小,一旦触犯了国家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允许任何人超越法律之上。即公民一旦触犯法律,平等承担法律责任。法律具有权威性,这一点,在国家处理的大案要案上体现得非常清楚。如胡长青、程克杰、刘方仁、马德、王怀忠等。
    (五)法律的体系。宪法是最高层次的法,是母法,国家的根本大法。下面分为刑事法、行政法、民事法、国际法等部门法。每一部门法下面又分为若干具体法律法规。具体法律,也有程序法、实体法之分,我国的法律加起来,总数有几百部,加上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构成一个巨大网络,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这里讲一下几个关系。
    违法与犯罪的关系。违法并不等于犯罪,严重违法可能犯罪,犯罪必然已经违法。违法,是一个大概念,犯罪,则是专指那些应受刑法惩罚的行为。简单说,一般违法不一定构成犯罪,而犯罪必然已经严重违法。比如,违反《道路交通法》,闯红灯、超速、违章停车、酒后开车、无证驾驶,会受到罚款、行政拘留、吊销执照等处罚,而如果违法又发生交通事故撞死了人,就可能犯罪了,要坐牢了。
    刑法与民法的关系。刑法是公法,强调的是国家意志,强制力,不能讨价还价。民法呢,也叫私法,规范私人之间关系的法。民法强调的是:地位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合法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民法强调意思自治,民不告、官不究。民事侵权严重了,就可能构成犯罪,例如诈骗,受到刑法制裁,这就是民转刑了。所以我们同学们在平时就要从公平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做起。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属于社会制度,道德属于意识形态。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法律与道德的交叉与渗透,有两个重要表现:一是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具有同一属性而相互联系,二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调控范围有所重叠而相互包容。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反言之,许多道德观念也体现在法律之中,许多道德问题也是可以诉求法律解决的问题。不过,从规范作用的范围来看,法律与道德对人们行为有着不同层次的要求。前者一般只能规定最起码的行为要求,而后者可以解决人们精神生活和社会行为中更高层次的问题。例如,道德可以要求人们“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而法律只能规定人们不许损人利己或损公肥私。如不偷盗、不伤害人就是社会最基本的道德
    二、法律关于犯罪的规定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触到各种新鲜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你们是否能分辨得清楚?你们是否想过你们日常的一言一行都必须受到法律约束?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违犯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尤其是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后果将是极其严重的。
    那么,什么行为是犯罪的行为呢?要远离犯罪,这是同学们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今天在坐的同学,多数都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第17条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因此,在座的同学,如果你犯罪,可能就会受到刑事处罚。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法律对未成年人加以保护的同时,也给予了一定的惩罚。那么有些同学会说我只搞过一些擂肥之类的行为,够不上坐牢吧。在这里我要告诉大家,所谓“擂肥”,实际上是一种抢劫行为,严重的,就够成了犯罪,应该判刑坐牢。如果你实施的行为虽未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等等。同时我认为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定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
    这里,我给同学们举几个说明未成年人由于不知道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懂犯罪概念而酿成大错的真实案例:
    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例
    1、2004年2月14日,宜昌市城区一男两女年龄都只有十六七岁的三名中专毕业生,周某伙同胡某、王某,将宜昌城区某中专一名女生小青骗至某宾馆开好的房间内,以小青欠人钱为由,逼迫其到广州“坐台”还钱。遭到小青的拒绝后,三人强迫其脱光上衣跪在地上,用皮带抽打其背部,轮流殴打两个多小时,直至小青答应去“坐台”。随后,小青被辗转数千里送至广州,3月中旬,小青伺机逃回宜昌。12月8日,人民法院以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胡某、周某(女)、王某(女)有期徒刑1年、10个月、6个月。我们来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2005年4月28日,江苏镇江某技校2名女中学生在教室胁迫男生当面强奸女同学。三名犯罪嫌疑人都是刚满16周岁的中学生,其中两名还是女生,受害者是他们的一名女同学,也刚满16周岁。案件发生的起因,居然是一名女生怀疑另一名女生在背后说她的坏话,挑拨她和一位男同学的关系。8月15日,人民法院判决一男两女三名被告犯有强奸罪,分别获刑一年半和两年。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形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2005年1月17日,在浙江金华,发生了一起震惊社会的惨痛事件:金华市某中学一个17岁的高二学生,用铁榔头杀死了生他养他的母亲!4月30日,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记者知心姐姐采访他,他哭了,哭得很伤心。他说,“我是个畜牲,竟然用自己的双手把亲生的母亲杀害了,我十分后悔……”
    4、2005年10月30日晚11时许,重庆巫山庙宇镇中学生蒋某残忍地将望子成龙的亲生父亲蒋碧权杀害。蒋某是一名年仅14岁的中学生,家庭条件十分优越,因为父亲逼他努力学习,他竟然向父亲举起了“屠”刀。他说,因为爸爸经常打骂他,所以他才“反抗”,而他动刀只不过想“教训”他爸,没想过要杀死父亲,出事后他非常后悔。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2006年6月10日凌晨,宜昌市一名的士车司机在宜都红花套被4名年轻人抢劫并绑架,警方抓住一名案犯刘某,竟然还是一名长阳籍在校的初中学生,刚满16周岁。记者采访刘某的母亲,她说,自己的儿子在两年前还很听话,直到上初二以后经常上网,并和社会上的人一起玩,才开始厌学变坏。刘某交代,他经常和街上几名无业青年在一起玩,没有钱了,就商量绑架出租车司机,自己虽然不想干,但是碍于面子参加了抢劫。他在逃跑的途中曾给妈妈打电话,哭着说:“妈,我不孝,我跟他们几个一起搞了坏事,……本来不想搞的,后悔也不行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6、2006年5月30日海南省儋(dan)州市那大镇发生一起惨案,一位名叫文倩的16岁初三女学生在家中被人杀死,身上被捅了7刀。文倩是班里的副班长,学习成绩优异,年年被评为三好学生,是学校文艺队的骨干,7月份要代表省里到北京参加全国中学生舞蹈比赛。谁会对这样好的女孩下毒手呢?经公安机关侦查,杀人者名叫王扬金,是死者的表哥,高三的学生,21岁。王扬金看过几次黄色录像之后,想入非非,几次想与表妹发生关系,遭到拒绝,怀恨在心,与表妹的优秀相比,他心里自卑,加之高考压力,产生杀人动机。悲剧的发生让我们吃惊!一个高中生残忍地杀死自己未成年的表妹,理由竟然是太爱她,不能得到她,她太优秀,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王扬金被警方抓捕后,竟然问民警可不可以让他参加高考,法律意识的无知与淡薄让我们哑然无言,真是可悲可叹。
    我们来分析一下杀人的后果。他已经年满18周岁,是成年人,根据刑法规定他是完全刑事责任的人。故意杀人,刑法规定可以判处死刑。他毁了表妹也毁了自己,而且毁了两个家庭,两个家庭的成员永远的生活在无边的痛苦之中。还有财产损失就不用说了。
    以上讲的是外地的事情,我们猇亭也同样存在这样的情况。以下都是近几年猇亭区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选自猇亭法院蒋必贵法官编写的《未成年人失足案例警示录》一书。
    7、心被游戏机套牢,罪因贩毒而产生。中学生小明迷恋上了电子游戏机,学习成绩一落千丈。为了躲避父母的严厉管教就从家中逃了出去,在外面结交了一些朋友,并在“朋友”的引诱教唆下走上了吸毒贩毒之路,一步步滑向了罪恶的深渊。17岁的小明因贩卖毒品,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小错不改成大错,年轻气盛惹横祸。小虎从小娇生惯养,养成了骄横、任性、唯我至上等不良习性。在他过16岁生日那天,他在网吧与陌生人小龙因争网位发生口角,便拔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猛地刺向小龙的腹部,致其重伤,后去自首。人民法院以小虎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其父母赔偿小龙医药费等经济损失1万余元人民币。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9、恶少年实在太猖狂,挥拳脚老师成重伤。一个叫罗青刚满15岁的中学生,在学校一贯惹事生非,横行霸道。有一天正在上课,罗青却与另一位同学打闹,被老师加以制止。没想到罗青不仅破口大骂老师,还对老师连打几拳,又用手猛推了一下,致使老师失去重心,向后倒下,头部着地受伤,法医鉴定为重伤。罗青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要承担刑事责任。法院依法判处罗青有期徒刑五年,赔偿老师医药费等6.5万元人民币,他的父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一念之差触法网,占小便宜吃大亏。做好人与做坏人,有时候仅在一念之间。17岁的高中生小丽就是因为没有把握住这一“念”而失足的。一天,小丽到一家店子打电话,发现柜台上有一部崭新的手机,而柜台前又没有任何人,于是小丽把那部手机拿起来放进了自己的包里,结帐后出了店门。后被丢了手机的王先生追上询问,可惜她一念之差,认为王先生没有证据,又不能强行搜身,所以拒不承认。这时候王先生借一位顾客的手机当场拨打了自己的手机号码,结果小丽包里那部手机响起了悦耳的音乐声。这下,她傻眼了。王先生随即拨打了“110”,小丽被带到了派出所。
    对于小丽来说,这部手机属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取得利益并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它应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受益方取得利益;二是遗失方受到损失;三是受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受益没有合法根据,如不是因合同约定而取得,不是因为继承、赠与而取得等等。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责任,不足以强制所有拾得他人财物的人都能做到拾金不昧,返还别人财物。为了保护公民合法的财物所有权,我国《刑法》因此增设了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不当得利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只要求不当得利者将他人财物予以返还即可。但侵占罪的行为人不仅要返还他人财物,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小丽拾得他人数额较大的遗忘物且拒不交还,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侵占罪。鉴于其作案时尚未年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依法从轻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几乎每一名犯罪的学生都会痛悔不已,我多么想背着书包去上学呀,当时我只是想到好玩,我只是一时冲动,一念之差,我没想到我的行为是犯法的,我后悔呀。但是法律是无情的,谁触犯了它都要受到处罚。
    以上所列举的例子只是较为典型的几个案件。我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室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就是有人说的所谓“擂肥”。如此等等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己玩进班房。所以在这里我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特别是什么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方,同学们千万不要进去,因为那种地方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从我们办案实践中发现很多这样的案例:有些平时表现较好的学生,就是由于在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结识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后就被带坏,最后走向了犯罪的道路。我希望同学们遇到什么想不通的事情,一定要找人进行沟通,向老师,家长,同学,亲属,听听老师的话,大人的话,亲人的话,经过思考之后再去行动,才可能不出大的问题。 
    四、犯罪原因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心理角度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好奇心理。好奇,是未成年人的天性。但由于他们的社会阅历浅,判断是非的能力差,在缺乏良性诱导的情况下,容易随心所欲,误入歧途。由于好奇心理引发的犯罪类型主要是:吸毒、色情暴力、网络等。
    2、逆反心理。从生理学的角度讲,未成年人正处于逆反心理强烈时期。容易诱发逆反心理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家长教育不当,表现为过于严格、过于溺爱或教育方法简单粗暴、使孩子忍受不了;二是家长望子成龙心切,造成孩子因学习压力太大而进行反抗:三是学校过分追求升学率,只注重优等生的教育,容易使成绩差的学生自暴自弃,产生破罐子破摔的心理。
    3、盲从心理。这主要表现在某些共同犯罪中,一部分未成年人完全是在主犯的教唆、诱导、胁迫下,盲目地服从,在不知不觉中涉足犯罪。还有一部分未成年人则盲目效仿武侠小说、武打影片中帮派活动的形式,结伙进行犯罪活动。
    4、攀比心理。一些未成年人贪慕虚荣、讲究吃穿、好逸恶劳,这已经成为青少年盗窃、抢劫、敲诈勒索等侵财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5、报复心理。未成年人心态不稳,控制力不强,报复情绪浓,受到一些委屈无法承受,遇到一些事情易生妒恨,继而进行报复,使自己的行为超越了法律和道德的范畴。
    五、预防违法犯罪措施
    俗话说“小洞不补,大洞吃苦”、“小时偷针,大时偷金”,犯错误和犯罪,不道德行为和犯罪行为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相反,不良行为一不小心就变成了犯罪,一失足成千古恨。对此我们同学们要时常提醒自己,防微杜渐。
    胡锦涛同志今年3月4日看望出席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的委员时提出,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树立“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这是党中央对我们青少年提出的要求,给予的厚望,也是有深刻背景的。
    青少年同学们,平时要多增强思想品德修养,加强法制学习和科学知识的学习,要使自己懂得什么行为是善良的;什么行为是丑恶的?什么行为是高尚的;什么行为是卑鄙的?什么行为是光荣的;什么行为是耻辱的?什么行为是合法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的?什么样的行为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相应地要受到什么样的惩罚等等,对这些问题同学们要多想想;多学习,千万不要干违法违纪的事情,如不要看污秽、黄色的书刊、照片、录像;不要酗酒; 不要打架斗殴、破坏公共秩序,损坏公共财物;不携带匕首凶器;不参加赌博,晚上不外出;多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如到阅览室读书;到运动场锻炼; 在家唱卡拉OK;看电视,听音乐,掌握闲暇时间活动的健康有益。总之,同学们一定要分清善恶好歹,洁身自好。
    下面,我再和同学们讲一讲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比如说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怎么办呢?我们要增强分辨能力,学会自我保护。国家的法律都是为保护一切合法权益、惩罚各种不法行为而制定的,也就是说在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罪犯的不法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面临危险的时候,同学们要机智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如果畏惧罪犯的话,就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他们有恃无恐地实施犯罪行为。当然,我们要机智灵活,善于智斗。电视上曾经介绍一个7岁小女孩,在家中遭遇歹徒杀害父母时,巧妙装死,最后机敏报警,警察抓获歹徒的故事,给人很多启发。有一个出租车女司机被劫持,依靠智慧保护了生命健康,抓获了犯罪分子的案件,也很发人深省。
    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的规定,未成人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
    实践证明未成年人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更大的力气,因此,未成年人就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遵重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
    (二)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
    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
    (三)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未成年人只有学好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分清是非,未成年人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未成年人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四)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讲的,还必须懂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切要记住两点:
    第一、同学们要以躲避和免受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博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
    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校、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报告。立即报告,起码可以避免遭受继续侵害。此外学生之间打架事件也要引起同学们的注意,据调查,一些学生被同学殴打后并不是向家长或学校汇报,而是自己作主到外面找人来报复,要知道报复伤人也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是要构成犯罪的,要被判刑坐牢。
    我再给同学们讲另一种自我保护的特殊情形,这也是我们在平时的办案当中常常遇到的情况。举一个案例说明:学生周某假期与邻居李某及张的几个朋友在一起玩,一天,周某和李某等人坐出租车出去玩,在出租车上,周某听李及朋友说:等一下要将那人的手机抢来,另外还要搜一下他的身看有没有钱,周某听了这话知道李某等人是要去抢劫,他有点想不去,但碍于朋友情面,他跟着去了抢劫现场,实施抢劫时,周某站在边上看,李某叫周某帮忙搜一下受害人的身,周某就上前搜了受害人的身并将搜到的钱全部交给李某,案发后,由于受害人及时报案,公安机关很快将李某及朋友还有周某一并抓获,周某归案后一直辩解说他并不想抢别人的钱,他觉得很冤枉,但是法律规定:帮助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强行劫取公民财物的行为同样构成抢劫罪。周某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举这个例子的目的是要告诉大家:当你开始与同伴在一起玩时发现同伴有犯罪意图时,你应当制止他,如果你制止不了的话,你就要赶快想办法远离他,千万不能为了哥们义气跟着同伴去抢劫,因为你一旦到了犯罪现场,即使你没有动手,你也难脱干系。因为受害人不管你具体有什么行为,他只说共有多少人实施了抢劫,你们这些去的人即使没动手也都助了威。所以我们的同学以后如碰到这种情况,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惹祸上身。
    你们中很多同学都会上大学,我给同学们讲一个真实的大学生维权的故事,也请同学们帮助故事中的两名大学生出主意。
    前一年,有两名女大学生,其中有个得到了150元的稿费,兴高采烈地走进一家比较讲究的高档饭店。服务员热情地递过菜谱,目光在“熊掌“一档停住了,再看一下价格,一盘20.00元。她们心里想20元不算贵,自己今天也尝尝熊掌的滋味。由是要了两盘熊掌。外加上饮料、米饭、三鲜汤等。当她们品尝完熊掌的滋味,吃完饭准备付账的时候,发生了怪事,账单上标出4025元,她们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回头再看菜谱,明明写着熊掌每盘2000元,四位数中间并没有小数点,难道是在点菜时看花了眼吗?该如何办?这一下急得满头冒汗。(请同学们帮着想办法)最后,只好留下学生证,哭着走回学校想办法借钱去了。
    第二天,两位女大学生的班主任来到饭店同老板交涉无效,她们只好借足了4025元交给饭店。(为什么交涉无效呢?)如果是你该怎么帮助她们?
    这时,该校法律系研究生鲁某了解了事情的全部经过以后,凭他以往做律师的工作经验,很快就形成了一个对策:让两位女大学生找饭店开张发票。
    “老板,我们找到了报销单位,请你开一张吃熊掌的发票吧。”这一点,饭店老板倒很爽快。两位女大学生把写有“熊掌两盘,收款4000元”的发票交给了鲁某。
    鲁某拿着这张发票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来到这个饭店,对老板说:“你们用国家保护动物加工菜肴并牟取暴利,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该罚款两万元。”老板一听,连忙解释说:“同志,这里根本就没有什么熊掌,那天端给两位女大学生全是牛蹄筋”。鲁某接着说:“既然你承认用牛蹄筋冒充熊掌,一盘牛蹄筋顶多值10元钱,那么就把多余的钱退还给顾客,并赔偿精神赔偿费1000元。”老板连连点头,痛痛快快地拿出5000元交给鲁某。这时,工商管理人员发话说:“你们经营制作假冒伪劣商品,坑害顾客,按规定要罚款和接受相应的处理。”事已至此,老板也只好乖乖地听候处理。
    这个故事说明,依法进行斗争、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性。
    总之同学们如遇上不法侵害时,不要害怕,一定要沉着、冷静,机智勇敢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我们要坚信邪不可能压正的道理,干坏事的心总是虚的,害怕的应该是他们。同时要讲究方法,不要硬拼,注意保护自己。
    六、几点希望和建议
    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世界是你们的,也是我们的,但是归根结底是你们的。你们青年人,朝气蓬勃,正在兴旺时候,好像早上八九点钟的太阳,希望寄托在你们身上。年轻人,一定要有一种主体意识,主人翁思想,要有抱负有志气,有建设祖国,服务人民,为国家、为人民贡献聪明才智的理想。
    1、一定要分清合法权利与非法行为。合法权利不能过限,真理再往前一小步,就是谬误。比如张三被打了一耳光,就拿刀子把打他的人捅伤,那张三可能就要坐牢了。比如上面那个吃熊掌的案件,如果不懂法,不依法办事,而是找几个男生去把人家的店子砸了,那会是一种什么结果?我们不妨设想一下。一种,砸过之后,男生们都跑了,店主打了110,110查出了几名男生,于是拘留、赔钱、罚款,学校还要处理,有可能退学。二种,砸的过程中,人家制止,互相打起来,导致人身伤害,同样可能拘留、赔钱、罚款、退学,还可能坐牢。三种,打砸中被人家抓住了,导致被打伤,住院治疗,还是既要赔钱人又受罪。无论怎样,都会导致有理变无理、扩大损失、得不偿失的后果,只有懂法并依法办事,才会取得最好的效果。
    2、一定要分清文学艺术与法律规范。那些小说、故事、影视作品、传说,因为是文学艺术作品,必须夸张,必须采取理想主义色彩,不可能照搬照套到现实社会中来。如果有人以小说中的某个人物作为榜样,以为像他那样替天行道无人能管,那就大错特错了。记住,借债还钱,杀人偿命,法律是无情的。
    3、一定要分清原则问题与枝节问题。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建设和谐社会,求大同,存小异,应当是我们做人做事的基本原则。小小不然的事情,得过且过,与人方便,自己方便。否则,针尖对麦芒,互不相让,狭路相逢勇者胜,必然发生矛盾冲突。轻者伤了和气,重者头破血流甚至你死我活,结果必然两败俱伤。即使原则问题,也要通过正常途径,法律手段来解决,而不能代替法律自己动手。我们看到社会上一起起重大伤害案,一起起杀人案,查看其起因来,往往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引起的。如果这些人中减少些冲动,增添些稳重,尤其是多一些法治观念,那就不会发生这一幕又一幕悲剧。
    我们每个人在自己的一生中,绝大多数人都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春风得意只能是一时,相反挫折和磨难常常会伴随着我们。古有韩信曾受胯下之辱,后成国之大将。今天也有不少人在经受一场场磨难后,到头来苦尽甘来。如果我们都学会忍让,退一步海阔天空。那这个社会将会减少多少悲剧!
    4、一定要分清是非好歹。要有是非观念,要有正义感。永远保持一颗善良的心。善意与恶意,区别主观恶性。要见贤思齐,不因善小而不为,不因恶小而为之。青少年辨别是非、善恶、美丑的能力差,对自己行为的性质认识模糊,对后果的认识也模糊,犯罪发生时没有意识到是在犯罪。许多青少年把犯罪行为误认为是一般的不良行为。如很多校内抢劫案,也就是通常说的“擂肥”,大部分青少年作案后都会不以为然,认为是司法机关小题大做,而从未意识这是一种恶性暴力犯罪。这是十分危险的。
    分清好歹,辨明是非,说来容易,做到却难。
    最近看到一篇文章:迷失在“小四的游乐场”。 讲的是有个叫庄羽的小说作者,状告有个叫郭敬明的作者抄袭自己的作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宣判郭敬明剽窃行为成立:《梦里花落知多少》的12处主要情节、57处一般情节和许多语句等抄袭了《圈里圈外》,构成侵权。法院终审判决,被告郭敬明和春风文艺出版社赔偿庄羽21万元,并公开道歉。由于郭敬明是许多青少年心中的偶像,所以虽然郭敬明输了官司,但是他的成千上万的粉丝们却不是对抄袭行为的批评与反省,而是对维权者庄羽的怀疑和谩骂,硬把黑的说成白的,支持郭敬明。而郭敬明呢,更是有恃无恐,表示决不道歉。看一看,是非观念被颠倒了,荣辱观被颠倒了。所以报纸评论说郭敬明把无知当个性,把无耻当荣耀,邪恶的表现只是个形式问题。我就想,郭敬明的粉丝们可以指鹿为马,颠倒黑白,郭敬明也可以为所欲为,拒不认错。但是法律却是无情的,不依你的喜恶为转移的。而且,这样是非不分,盲人瞎马,夜半深池走下去,必然走上邪路,害人害己。 
    5、一定要讲道德修养。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主席八荣八耻的要求,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做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接班人。《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是中学生行为的准则,每一个同学都要做到:自尊自爱,注重仪表,真诚友爱,礼貌待人,遵规守纪,勤奋学习,勤劳俭朴,孝敬父母,严于律己,遵守公德,培养自己具有高尚的道德,努力做一个对社会对人类更加有益的人。
    6、一定要学法、守法。人生的路途虽然漫长,但紧要处只有几步,学法、知法、守法,就能一路走好。因此同学们一定要抽出一定的时间,学习法律,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我推荐大家学习几部最重要的法律:一是宪法,二是刑法,三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四是民法,五是合同法,六是婚姻法,七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当然还有与你们年龄紧密相关的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等。首先要知法,然后要懂法,要守法,要用法。
    7、一定要有预防犯罪的意识。处处事事,要依照人生的游戏规则办事,也就是依法办事,才能立于不败之地。青春最美好,你们是祖国的花朵,祖国的希望和未来,有多少人类最伟大最壮美的事业在等着你们去开创,在期待着你们大有作为,你们要有使命感。当面对各种诱惑的时候,千万不要贪图非分利益,不要轻举妄动,不要稀里糊涂,不要被眼前的一些花花绿绿蒙蔽了双眼,做下后悔莫及的事情,那时候一失足成千古恨,失去了自由,进了牢房,自己把自己最美好的青春年华葬送了,就是后悔也晚了。
    8、一定要远离黄、赌、毒,远离舞厅、网吧、游戏机室等娱乐场所,洁身自好,把主要的精力用于学习和正常交往之中。这对于自制能力还不够强的未成年人来说,是最有效的办法。
    9、一定要慎交朋友。真朋友,起码不会要你去干损人利己的事情,干违法犯罪的事情,如果一定要你去干,那一定不是什么好人,这样的朋友,乘早赶快摆脱。
    以上我给同学们讲述了预防犯罪的一些基本知识和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方面的问题,希望同学们增强法律意识,知法守法,远离犯罪。
    应当说,学法守法,远离犯罪,这还只是一个基本的要求,很低的标准。一个真正有抱负、有作为的青年,那就不仅要远离犯罪,还要树立远大的理想,自觉刻苦地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包括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具备报效祖国服务人民的本领,不仅不能犯罪,而且要为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譬如当老师、当医生、当建筑师、设计师、飞行员、宇航员等等,还要当公务员,当人大代表、当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亲自来惩治犯罪,研究怎样减少犯罪。这才是一个较高的标准,假如因为无知导致犯罪,破灭了自己的梦想,岂不成了天大的遗憾。
    所以,最后,我希望每一位同学都成为遵纪守法,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将来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材。
    我就讲这些,谢谢大家!
作者单位:猇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