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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犯获刑十八年!兴山法院首例涉黑案件宣判

时间: 2020-10-10 16:07 来源: 兴山法院

2020年9月24日下午,兴山县人民法院首例涉黑案件宣判,李某应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刑期。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应网罗被告人彭某林、李某龙、赵某军、陈某萍、杨某、吴某成、曹某飞等人,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放贷,向银行巨额贷款、高利转贷,虚假诉讼,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形成较强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非法取得的巨额资金被该组织主要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肆意挥霍;多次有组织地采取暴力、软暴力手段,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拉拢、腐蚀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等,寻求庇护、谋求非法利益;该组织系列活动对群众造成心理威慑,造成国有资产和公民财产重大损失,严重破坏了当阳市及周边区域的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应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假诉讼罪,高利转贷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罪,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彭某林等8名被告人分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该组织及组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全部财产、财产性权益及其孳息、收益,应予追缴、没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应予返还。集资参与人已兑付超出本金的部分应当继续追缴,返还未足额兑付本金的集资参与人。

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兴山县人民法院共审结涉黑恶案件5起34人,有力地打击了黑恶势力团伙的嚣张气焰,切实增强了老百姓的安全感。兴山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创新方法机制,以更大的力度,更好的举措,紧盯扫黑除恶新情况、新问题、新动向,抓好涉黑、恶案件的审理,在“打财断血”“毁伞破网”上下功夫,守牢扫黑除恶最后一道防线,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