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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核心价值观:法官价值追求的起点

时间: 2010-09-21 09:06
    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我国传统的东方价值观受到西方价值观和各种思潮的猛烈冲击,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在用三十年的时间来消化西方国家三百年的价值裂变和心理冲突,外来文化和价值观的不断熏染,导致我国社会价值观的转变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调。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社会认可的个人价值也难免与“金钱物质”这类市场标准相互捆绑。在这个价值多元化的时代,人民法官作为一个特殊职业群体,需要一种获得广泛认同的核心价值观来作为价值追求的起点,才能形成强大的群体凝聚力和生命力,奠定人民法官履行职责的思想基础。

     201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关于树立人民法官“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论述,指向明确、与时俱进,迅速被广大法官所认同和接受,“公正”、“廉洁”、“为民”六个字,是人民法院六十年来经验、教训的精辟总结,是新时期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崭新命题,是党和人民的殷切希望,是人民法官不辱使命、正确履行职责的司法“核心价值”。司法核心价值观不仅反映了法官对价值追求的把握,更是对法官价值的承诺。人民法官应当怀公正之心,本廉洁之意,施为民之行,通过审判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将公平正义落实到每个案 件之中。

  “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确立,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添了崭新的内容,概括了人民法官应有的价值追求,它要求人民法官在更严格的意义上恪守廉洁奉公、在更彻底的程度上追求“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司法公正是核心价值观的灵魂,是保证司法廉洁的前提;司法廉洁是核心价值观的底线,是司法为民的最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础;司法为民是核心价值观的宗旨,是评价司法公正的实质标准,是实现司法廉洁的内在要求。“公正、廉洁、为民”相辅相成,辩证统一,共同概括了人民法官应有的价值追求。

   “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提出,帮助人民法官明确人生意义,设定奋斗目标,要求人民法官不要把注意力放在物质追求或失望埋怨上,而应全神贯注积极履行审判职责,强调“能动司法”,落实审判公开,狠抓审判质量,弘扬廉政和健康文化,提高法官的思想境界。定纷止争是法官的终极责任,但法官办案的目的并不仅仅是结案,更要真正解决好群众的纠纷,用心体谅群众的疾苦,充分考虑判后效果,并创造良好的执行环境,努力实现社会和谐。

   以“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为起点,作为一名共和国的人民法官,只有在审判工作中胸怀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仰和追求,充满对人民群众朴实深厚的感情,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就一定能让人民群众体会到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作者单位:葛洲坝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