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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工作(刊首语)

时间: 2008-05-28 16:10
    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三个至上”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践行“三个至上”和科学发展观,是坚持人民法院的正确政治方向、开辟法院工作新局面、发展社会主义司法事业的迫切要求,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迫切要求,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障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迫切要求。

    科学发展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也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方针。要通过学习讨论和分析检查等环节,从观念意识、思想作风、能力素质等方面,对照科学发展观找差距、查不足。切实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大政治原则、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更加自觉地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谋划发展、解决问题、推动工作。

    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无论是实现自身的科学发展还是服务于科学发展,都要坚持用人民群众的视角来审视人民法院工作,及时了解人民群众的需求,认真查找自身工作的不足,不断加强和改进各项工作;要把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各项要求转化为扎扎实实的具体举措,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要紧紧把握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和本地实际,坚持立足本职、服务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对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要认真学习领会,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切实为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要着眼于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调解、贴近群众、巡回审判,有效发挥定纷止争职能。要坚持以人为本,情法并重,着眼于方便群众。

    深入探索司法工作的规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积极发挥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主导作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特别是案件当事人的诉讼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做到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努力实现上诉少、申请再审少、申诉少、非正常上访少和申请强制执行少的目标;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拓宽司法服务渠道,丰富司法服务手段,优化司法服务效果,推动平安建设和多元社会矛盾纠纷防控化解体制机制的建立,最大限度地实现纠纷少、诉讼少的目标。

    紧紧依托审判职能,不断深化对“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认识,不断深化对司法工作规律和特点的认识,是进一步解决好影响和制约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问题的关键,要努力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谋划发展的正确思路、推动发展的政策措施、领导发展的实际能力、增强党性修养的自觉行动。

    在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中,要把解决突出问题摆在学习实践活动的重要位置,实事求是查找问题,深刻分析问题原因,认真落实整改举措。要联系审判工作实际,重点解决公正效率、审判机制、审判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统筹意识、管理意识。要切实把人民群众的诉求作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重点,把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衡量和评判工作的根本标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倾听人民群众呼声,了解人民群众愿望,把握人民群众需求,是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这一根本宗旨的具体表现,是人民法院贯彻群众路线,加强和改进工作的重要途径。要进一步增强群众观念,转变工作作风,保证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始终用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高度重视广泛听取与收集人大代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把人大联络工作作为人民法院加强和改进工作的重要渠道,把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作为人民法院制定政策、指导工作的重要依据。

                                           ——本刊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