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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减刑、假释案件“阳光工程” 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

时间: 2008-05-28 16:08
    审理好减刑假释案件,对促进罪犯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早日顺利回归社会,降低重新犯罪率,保障罪犯的人权,维护监所监管秩序,落实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具有重要意义。我院一直十分重视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工作,注重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和建立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有效机制,统一标准,严格程序,构筑减刑、假释案件“阳光工程”,保证了办案的质量和效果。通过长期的努力和探索,我院逐步丰富和完善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一些有效做法,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5年7月至2008年6月,我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1016件,裁定准予减刑891件、假释69件,所占比率为95%;变更执行机关意见裁定减刑21件、假释5件,所占比率为2%;未批准减刑或假释30件,所占比率为3%。其中,一次减刑达到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有547件,减刑幅度最低为二至三个月有期徒刑,减刑幅度最高为一年十一个月有期徒刑。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一是充分认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犯罪自新,避免刑罚过剩、稳定管理秩序、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具有重大意义。切实克服“办理现行刑事案件是硬任务,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是软任务,是副业”等模糊认识,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确保社会长治久安的高度,确实做好减刑、假释工作。二是大员上阵,齐抓共管。院、庭领导始终把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不仅安排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审判骨干具体办理减刑、假释案件,院长、庭长还经常与执行机关、检察机关保持工作联系,并亲自参加案件的审理。不仅确保了案件质量,而且所有案件都能保证在一个月内结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完善规则,确保质量。一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广泛听取执行机关、驻监检察员等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管理规则》,依法规范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具体标准和幅度,让刑罚执行机关、驻监检察员、合议庭人员掌握统一的尺度和标准,从而保证监管、报请、审理有章可循。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报请的条件、幅度与要求,我院经与执行机关、检察机关协商后予以明确,切实做到减刑、假释案件执行机关报请有序、法院审理有据、裁定结果公平。如我们与执行机关、检察机关研究后明确减刑的幅度原则上依据罪犯获得行政奖励的次数及层次确定,即根据罪犯的减刑系数来确定。罪犯减刑系数为罪犯计分考核行政奖励折合计分考核表扬个数除以四。1个记功奖励相当于1.5个计分考核表扬,1个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相当于2个计分考核表扬,1个省监狱局改造积极分子相当于3个计分考核表扬;原判刑期在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系数为1的,可提请减刑6个月,在此基础上系数每项增加0.1则增加减刑幅度1个月;原判刑期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系数为1的可提请减刑9个月。通过减刑规则的明确和公开,有效地促进了减刑、假释案件的阳光和透明,罪犯对于自己改造成果看得见,感受得到,极大地调动了罪犯改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有条件实行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听证制度。程序上的公开、公正、透明本为立法的应有之义,合理的程序有利于公正的实现。为了严把减刑假释案件质量关,对罪犯获准减刑假释的权利需要从程序上予以保障。为此在审理方式上,采取了多种措施确保程序公开、公正。我们对提请减余刑和假释的案件以及重大立功案件一律进行听证审理。驻监检察员、监狱工作人员、服刑罪犯等参加听证,对证明服刑人员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证据当场质证认证,切实提高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透明度,做到阳光操作。2005年以来,我院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全部予以公开告示,对执行机关提请减余刑和假释的罪犯,也全部予以公开听证。实行公开听证的案件分别占当年全部减刑假释案件的34.7%。通过改革和完善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方式,使减刑、假释案件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程序更加规范,对促进罪犯认罪服法、积极改造、遵守监规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另外我们还通过在监区张贴公示公告、进行无记名的问卷调查、向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同改进行调查等措施来核实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证据材料的客观真实性。三是严把案件质量关。我们要充分发挥承办人、合议庭、庭长、分管院长的审核把关作用,推行案件质量责任制。为充分发挥层层把关作用,进一步明确责任,我们要求了审判人员的主审责任、合议庭的评议责任、庭长的审查责任、分管院长的审核责任。主审案件的审判人员,必须对案件事实、证据、情节负责,对减刑的幅度依据事实和证据及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如案件事实、证据、情节没有报告清楚的,承担主办的责任。合议庭对评议案件的事实、证据、情节、适用法律负责,并提出具体的减刑意见,承担主要责任。庭长对合议庭评议的案件要进行审查,可以听取合议庭评议案件的情况,如有疑点,要求合议庭或承办人给予解释,庭长承担审查责任。分管院长要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核,如有疑点,庭长或合议庭、承办人应给予解释,或重新评议,也可以听取合议庭评议案件的意见,分管院长承担对案件的审核责任。通过严格责任,切实提高了减刑、假释案件的质量,杜绝了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是“办手续”的现象。

    三、注重协调,强调配合。人民法院要做好新时期减刑假释工作,特别是在质与量的把握上,必须加强与检察和刑罚执行机关的协调配合,单兵作战显然难以达到应有的成效。近年来我们加大了与检察和刑罚执行机关协调配合,加大了调研的力度,这为审理好减刑假释案件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过程中,坚持做到主动听取意见,积极接受监督,共同严把减刑假释案件质量关。

    (一)广泛征求意见,完善减刑假释的规则。我院为规范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方式,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呈报、立案、公告、听证、审理期限、宣判、执行等问题,广泛听取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意见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研究制定了《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则》,并与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发文施行。同时还就减刑、假释案件的呈报条件、刑罚执刑机关的量化考核标准、报减幅度等问题与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进行了协调和统一,进一步增加了减刑、假释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通过明确规定减刑、假释的具体条件和幅度,不仅为我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打下了较好的基础,对提高减刑、假释案件质量起到了较好的作用,又有效地促进了服刑人员劳动改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更好地维护了监管秩序。

    (二)注重配合,主动将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延伸于刑罚的执行和监管工作中。我们认识到,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决不能就案办案,更不能埋头于办手续,还需通过案件的办理进一步促进罪犯认罪服法、有效改造,并与刑罚执行机关共同维护良好的监管秩序。如我们在工作中了解到,有部分罪犯一直以来能够严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但因其个人技能上的差异,完成劳动任务的情况并不突出,导致这部分罪犯不能获得记功等方面的奖励,有可能影响到他们改造的积极性。我们与监狱等方面研究商定,可以开展评比“悔改标兵”活动,只要罪犯连续二个季度无违规违纪的记录,积极改造,认真完成劳动任务,可以评为“悔改标兵”一次,并报减刑一个月。通过“悔改标兵”考评的设立,极大地调动了罪犯严守监规监纪、主动接受改造的积极性。使罪犯深切认识到,只有真心悔罪,积极改造,才能有出路,才能获得新生,重新做人。

    (三)以案说法,寓教于审。我们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过程中,利用一切与罪犯接触的机会,向他们宣讲法制,揭示犯罪的危害,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鼓励他们积极改造的决心和勇气。对于个别思想情绪波动较大的罪犯,我们还专门应执行机关的要求,有针对性的做思想帮教工作,纠正他们思想上错误的认识,以防止重大违纪违规事件的发生。在我们的全力配合下,执行机关的监管秩序多年来保持良好的记录,已连续15年无脱逃或重大刑事案件,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

    (四)审后延伸,确保效果。对于减余刑和假释的罪犯不予妥善安置处理,一放了之,就有可能引发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和法官形象和权威的事件。为此,我们对减余刑和假释的罪犯在充分了解其本人出狱后生活打算的基础上,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为他们重新回归社会正常生活出主意、想办法。同时积极协助执行机关将减余刑和假释(下转第30页)(上接第18页)出狱的罪犯送交有关公安部门,严格交接手续,防止出现脱管、漏管的情况。并且通过各种渠道尽可能的掌握出狱后罪犯的生活和工作情况,有针对性的做好回访工作,以防止减余刑和假释出狱的罪犯再重新犯罪。

    四、积极探索,创新机制。为了更有效地执行刑罚,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我们积极探索严格执行刑罚与促进罪犯有效改造的新途径。我们经过研究,与监管部门协商,将罪犯自动缴纳罚金或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的情况作为认罪悔改的一种表现,以促进有关附加刑的执行,更好地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为了加强对假释罪犯的监管,我们坚持会同监管部门将假释罪犯送到其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严格交接手续,确保假释罪犯不会失控。通过采取上述措施来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一方面确保了法院执行刑罚全面、准确,另一方面又有效的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五、严格要求,确保廉洁。落实办案责任制,确保廉洁办案,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在办案中坚决杜绝说情、打招呼,杜绝“确定比例”或“轮流坐庄”等做法,自觉接受检察院、人大以及社会各界监督。对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出现的差错,依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追究。多年来,尚未发现审判人员因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而循私枉法或违纪不廉的情况,也没有社会反映强烈,裁判不公的情况。

    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有些工作仍需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主要表现在对个别案件是否真正符合减刑假释条件把握不够准确,减刑幅度的准确性、平衡性也有待于提高、程序上的公开、公正、透明工作还需大力推进。

    总之,在今后的减刑假释工作中,我们将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总结经验教训,积极探索有利于公正、公开、透明、高效的审理机制,把我院的减刑假释工作不断推向前进。

(此文为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发言材料)

(执笔人:阮思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