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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法院诉讼激增现象分析

时间: 2008-05-28 15:55
    今年1至6月,宜昌两级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尤其是民商事、行政、执行案件数量呈“爆炸式”方式递增。案件数量的大幅度攀升,造成人民法院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审判资源的耗费继续增大,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民商事、行政审判法官和执行法官的办案压力进一步加大。笔者以所在的枝江市法院案件数据为参考,分析该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

    一、枝江市法院案件数量激增的基本情况

    2008年1至6月,枝江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786件,去年同期收案565件,比去年同期上升了39.1%;共受理行政案件和非诉行政审查61件,去年同期收案32件,比去年同期上升了90.6%;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310件,去年同期收案166件,比去年同期上升了86.7%。

    在案件数量激增的大背景下,各类纠纷呈现形式日益多样化、性质越加复杂化的特点。

    (一)矛盾主体多样化。从矛盾主体范围来看,过去的纠纷主体主要是自然人之间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民间债务、损害赔偿、买卖合同、加工承揽等纠纷;而近期来,职工与企业、村民与村委会、单位与单位、个人与行政机关、法人与政府之间的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

    (二)诉讼主体群体化。从矛盾主体数量来看,过去主要是一对一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纠纷,而近年来有许多案件则是利益相同、要求相似的多数人形成的群体性纠纷,如拆迁安置、征地补偿、企业改制、拖欠工资、社会保险、自然资源权属等。

    (三)处理难度复杂化。从纠纷处理难度来看,呈越来越难的趋势,这既有当事人利益要求过高原因,也有群体性纠纷涉及面广、影响大、矛盾易激化的原因,还有因新类型纠纷缺乏法律调整而无法可依的原因等等。

    (四)审判资源紧缺化。从人民法院审理情况来看,一方面大量的矛盾纠纷涌到法院,使法院人少案多、任务重的矛盾更加突出,另一方面由于一些当事人不能正确地对待法律与情理、法律事实与客观真实的差异,不能正确处理个体利益与大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关系,一旦败诉,则盲目上诉、四处投诉、缠讼缠访,使人民法院处于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承受着重大压力,有些矛盾纠纷不仅不能做到“案结事了”,而且也损害了国家法律权威。

    二、人民法院案件数量激增的产生原因分析

    (一)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各种人民内部矛盾开始凸显。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这个阶段既是发展的黄金时期,也是各种内部矛盾的凸显时期。这是改革开放深入,相对利益调整,认识观念冲突,社会与经济发展,人流物流增多与增速,以及城市化建设推进中所产生的问题。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地区间经济交流加强,人与人之间以资金交换、贸易往来为媒介的各种交往增多,人员的区域间流动打破了小城市和农村原本封闭的生活社区,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进入城市打工,许多农村家庭夫妇、父母子女长期相处异地。在一定时期内,由此产生各类矛盾纠纷是不能避免的必然趋势,但是一些民间纠纷和官民矛盾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化解,又往往会引起矛盾的激化,甚至导致暴力、恶性等事件发生,进而影响经济发展、危及社会稳定。

    (二)法治宣传的深入开展和人民法治意识的增强。从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代表国家法治广度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到代表法治速度的“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法律学术界的巡回讲座到法律运用部门的各种社会普法活动,从CCTV-12的“社会与法”频道到平面媒体上的“以案释法”版面,新闻媒体和国家机关全方位的法治宣传普遍增强了国民的法治意识,越来越多的普通群众将司法机关看作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民告官”行政诉讼近年来也不再罕见,这也从一个侧面造成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的持续攀升。

    (三)各项“司法为民”和方便群众诉讼措施的落实。为依法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的权益,各级人民法院都采取了切实有力的“司法为民”措施,这些措施从立案、信访、审判、执行、答疑释法、司法救助、司法建议、普法宣传等多个方面关注弱势群体利益、保障普通民众诉讼权益,为群众参与诉讼创造了条件,更有利于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使更多的群众认识到诉讼是维护自身权利的有效途径,并在今后愿意选择诉讼作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方式和方法。

    (四)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实施,诉讼费用大幅下降。2007年4月1日,新《诉讼费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后,全面降低了诉讼费用交纳标准,带来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首先,《办法》的实施有效地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为人民群众行使诉讼权利,特别是保护低收入群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从而有效解决了老百姓“诉讼难”的问题;其次,诉讼门槛的降低导致了当事人诉讼成本的下降,大量小额财产类纠纷及非财产类纠纷利害关系人更多地选择诉讼渠道解决,本来很多可以由基层司法行政机构、人民调解等组织分流调节的社会矛盾、社会纠纷案件也大量涌进法院,带来“打官司热”的现象;最后,《办法》实施后减少了诉讼风险,不可避免的让一些当事人明知无理或胜诉把握不大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这类案件中,一方面,许多当事人只为意气之争便提起诉讼,由于案件争议较大,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明显,甚至不愿接受调解,反而希望通过判决、上诉的程序解决纠争;另一方面,办案法官不仅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去调查,还要做必要的调解工作、服判息诉工作。另外,在一些原告掌握证据明显不足的案件中,由于驳回起诉对原告几乎没有费用上的负担,其往往会抱着无所谓的态度,认为“官司”打得成就打,打不成自己也没有多少损失,所以仍然坚持起诉。

    (五)部分基层组织不断弱化化解、分流社会矛盾的职能。现阶段内,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既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又不能过于简单化、绝对化。因为在当今法治仍不完备的现状下,司法资源及其职能作用仍然是非常有限的,司法裁判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而不能将社会矛盾纠纷一开始就引入“最后一道屏障”。但部分基层党组织、行政机关、调解组织不断弱化从源头上化解矛盾、在过程中分流矛盾的职能,也造成了本辖区内社会矛盾频发,一旦解决不好便容易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

    (六)某些法律工作者和律师有意招揽案源,成为诉讼“黄牛”。少数法律工作者和律师出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有意识地将可以通过其他非诉途径解决的矛盾纠纷引入诉讼程序。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实施后,由于即使败诉,需要交纳的诉讼费也极为有限,其中个别人甚至违规向当事人推销“风险代理”,制造矛盾、扩大矛盾,到处拉案件,这种违规行为进一步的加剧了法院案件数量的增长。

    (七)地方政府引导一些纠纷,尤其是群体性纠纷到法院诉讼,导致案件阶段性大量增长。近几年,地方政府搞大规模拆迁,改革、改制过程中引发大量矛盾。因政府不便“亲自”处理这些由地方政策引起的矛盾,便积极引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诉讼来到人民法院少则几件,但背后有几百件观望;多则全部进入法院,使法院的收案状况阶段性猛增。

    三、解决人民法院案件激增问题的建议

    (一)解决法官“断层”问题,补充法院办案人员。案件数量激增,基层法院空编、办案人员短缺加剧,在平原地区的基层法院,许多民商事法官每年办案数量必须达到百件以上,办案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证。要解决造成法官“断层”的“进不来、考不过、留不住”问题,法院系统应改革法院进人招考制度,疏通进人渠道;加大对在职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提高法官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增强法官职业的吸引力;改革法官退休制度,延长法官工作年限;推进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不断充实法官队伍,确保法官职位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保证办案人员的充足。

    (二)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当前社会正处于经济政治体制深刻变革时期,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往往涉及多层次的社会关系。解决这些矛盾纠纷,不是一种手段、一个部门所能做到的,必须分流处理。要在党委的领导下,依靠各级党政组织、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运用政治、思想、经济、行政、法律、民间等多种手段做好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

    第一,发挥党政组织统筹协调作用,及时化解复杂群体纠纷。群体性的矛盾纠纷往往具有人数多、涉面广、影响大、情绪不稳定、矛盾易激化等特点,往往涉及多种复杂原因、多个复杂问题,不是一种手段、一个部门所能解决的,必须充分发挥党政组织统筹协调优势,由党政组织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运用多种手段加以化解。以枝江市部分“私贷公用”案件为例,在税费改革前,为完成各村的税收征收任务,村集体曾以借贷的方式完成任务,因村集体向信用社贷款有困难,便以村干部和村民个人名义向信用社贷款,贷款实际为村委会使用。此类案件中,法院无法从形式要件上审查该借款是否是村委会使用,因此不能不予立案,要调处这些矛盾纠纷,不是仅仅司法部门所能解决的,需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协调各个部门加以统筹处理。

    第二,发挥政府行政确认和行政指导作用,做好矛盾纠纷源头预防。以目前枝江市的矛盾纠纷类型来看,大量的矛盾纠纷发生在农村,近期矛盾纠纷中尤其突出的是土地承包纠纷。这些矛盾,是国家农业政策的改革、当地农村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等原因同时作用产生的。在处理类似的案件中,尤其需要政府充分发挥行政确认和行政指导作用,抓紧做好土地资源的定权发证工作,组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正确引导和规范农村基层群众自治,以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农村矛盾纠纷。

    第三,加强“诉调对接”,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用,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第一道防线”。要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法院必须以“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为原则,对人民调解组织提供最大限度的支持和指导,包括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做好个案协助工作,遵循指导原则,在诉前、诉中、执行等各个环节上推行委托调解,处理好协议书与裁判文书之间的效力衔接问题。总之,要强化与人民调解组织的联系,增强他们的工作信心,力争将大量纠纷化解在诉前。

    第四,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作用,进一步巩固“三级中心五级网络”建设。应对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大量存在,基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各有局限性,而联合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则具有简便、快捷、高效和集多种手段为一体的功能优势,不失为转型时期调处复杂矛盾纠纷有效机制。人民法院应该积极利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的力量,健全人民法庭与司法行政等部门的联系制度,召开联席会议,相互配合、通报工作,使各种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有效结合,从而提高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能力,实现为党委、政府分忧、为信访分流、为法院减负、为公安减压和为群众解愁的工作目标。

    (三)加强调解作用,将调解贯穿案件审理全过程。要应对目前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必须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因为只有通过调解,才能达到原告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双赢”,才更有利于弥合纠纷,降低今后法院的执行成本,提高审判效率与执行效率。所以人民法院要将调解贯穿与立案、送达、保全、审判等诉讼全过程,灵活运用调解方式,并力争在庭审前就息诉止争。

    (四)推行民事速裁,依法实施法官独任审判。针对当前虽然民商事案件数量多,但小额财产类纠纷多、相当比例的案件法律关系相对清晰的特点,人民法院在体现公正、保证审理质量的前提下,可以在审判中扩大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实行民事速裁制度,依法推行法官独任审判,这样既提高了审判工作效率,缩短了案件裁判时间,又降低了司法成本,体现了效率与公正的统一。

    (五)启动奖励机制,调动各方面人员的积极性。在办案力量有限的情况下,法院内部应调动各方面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采用优化对干警的考核机制,用评先表彰等激励措施,增强干警的工作责任心。对于基层调解组织的人民调解员和参加审理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应当适当的给予物质上的补偿和奖励,用正面的奖励机制促进他们协助法院开展工作。

    (六)联合司法局等部门加强对法律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为解决当前某些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联合司法局等有关单位强化对法律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诚信执业等方面的教育。要求法律执业人员正确处理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依法维权与维护社会稳定、自由执业与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关系,坚持以服务和诚信为主题,切实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要紧紧围绕法律执业人员队伍集中教育整顿的任务和目标,全面加强法律执业人员队伍的思想建设、法制建设和行风建设,在法律执业人员队伍中形成热情服务、诚实守信、扬善惩恶的行业风尚。

作者单位:枝江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