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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间短离婚时 彩礼还能要回来吗?

时间: 2019-12-11 16:47 来源: 枝江法院

一、案情简介

2018年5月,原告望某与被告闫某经介绍认识,并开始同居生活。6月19日,原告望某将礼金80000元与 “四金”(金戒指1枚、金手链1个、金项链1个、金耳饰1件)交给被告闫某,6月21日,双方登记结婚。6月28日,原告望某将25000元“借”给被告闫某父亲办理酒席,7月2日与5日,双方分别办理酒席。7月24日,原告望某外出打工,7月31日,被告闫某回娘家居住,一直没有回到原告望某家中。8月17日,被告闫某被检查出怀孕,于 8月27日,做了人工流产手术。后来,双方因为彩礼与流产问题争执不断。2019年3月,原告望某向枝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闫某离婚,并于4月9日撤回起诉,10月10日,原告望某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返还彩礼包括105000元与“四金”(金戒指1枚、金手链1个、金项链1个、金耳饰1件)。

二、法官说法

1.关于离婚问题。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为彩礼、流产等问题争吵不断,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并且,原告望某于2019年3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给予双方6个月的冷静期,但双方并没有积极解决存在的矛盾,本案属于原告望某第二次起诉离婚,调解无效,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2.关于彩礼返还问题。彩礼,是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以结婚为目的,由男方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者财物。本案中的105000元以及“四金”,是原告望某依照枝江本地的风俗习惯,为与被告闫某缔结婚姻而给付,属于彩礼。在本案中,彩礼是否返还,关键看双方是否共同生活,这里的“共同生活”指的是真正意义上的婚姻生活,而非短暂的、间断的共同生活。原被告双方从恋爱相识到婚后分居总共才三个月时间,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过短,不能认定为真正意义上的共同生活,因此,彩礼应当返还。关于返还彩礼的数额,因双方对离婚均负有一定责任,再考虑到被告怀孕堕胎的事实与原告经济条件较差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返还彩礼40000元。

三、法条小贴士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第二条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予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3.《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第一百四十七页  男方给予彩礼、双方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之后,由于性格不合等原因双方很快离婚,而且由于给付彩礼导致男方全家债台高筑,实践中,这种情况大量存在,处理不好容易激发矛盾,因此,这里的共同生活应该理解为真正意义上的婚姻同居生活,而不是短暂的、间断性的同居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