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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达成挖掘机交付协议,法官冒雨现场督促

时间: 2019-04-19 11:20 来源: 秭归法院

近日,秭归法院茅坪法庭审理一起原告姜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第三人王某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主审法官认真察看了案件材料,理清本案的法律关系,并通过调解结案的方式,化解了三人之间的矛盾。

姜某某与王某曾是合伙关系,双方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挖掘机一台和利润分成。后王某与杨某某签订了一份挖掘机转让协议,因王某尚欠10万元的转让费未支付,杨某某遂诉至秭归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令王某支付拖欠的挖掘机购买款10万元。该判决生效后,杨某某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部门将诉争的挖掘机扣押并经评估后准备拍卖,姜某某提出异议申请。因王某与杨某某之间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外,双方还有其他债务关系。执行部门遂通知三人到庭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姜某某代王某偿还杨某某因民事判决应支付的款项及因执行开支的相关费用,挖掘机自2018年6月25日交付给杨某某使用至2018年12月30日。但杨某某使用挖掘机到期后,姜某某要求杨某某交付挖掘机及挖掘机合格证,杨某某以该车在使用期间开支修理费要求姜某某支付为由拒绝交付,二人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协议。为此,姜某某于诉至本院。

 因该案姜某某请求杨某某立即归还日立牌挖掘机一台及购机发票、挖掘机合格证并赔偿相应的台班费损失,主审法官以有利于人民的生产生活的利益作为办案的着眼点,尽量快审快结,仅用了15个工作日完成在案件办理,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并在裁判文书生效当日赶到挖掘机交付现场,冒雨督促挖掘机交付的完成工作,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彻底化解了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