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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陵法院与您一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时间: 2022-05-09 10:31 来源: 西陵法院

工作路漫漫,你是否遭遇过工作完成后拿不到报酬、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出具离职证明等各类“坑”?一起看看西陵法院如何通过法律,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需赔偿双倍工资

2020年9月,小林到A公司工作,工作了2个月,公司一直未与小张签订合同。2021年11月,A公司要求与小林签订书面合同,并要求小林在合同签署日期写明2020年9月。小林不同意签署日期,后A公司以小林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与小林的劳动关系。小林提出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仲裁裁决A公司支付小林双倍工资5万余元。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审理认为,小林自2020年9月至2021年12月期间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未与小林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赔偿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

不同意调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小王在A公司上班,岗位是销售管理,劳动地点是宜昌。2019年,A公司因业务调整,准备将小王调至恩施工作。因小王已婚,孩子尚小,遂向公司反映不愿意调动岗位。公司多次通知小王去恩施报到,未果,便以小王严重违反公司纪律为由,单方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小王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小王的请求,但A公司不服裁决,双方闹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与小王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的工作地点是宜昌,现公司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变更合同内容的,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到新的岗位。故A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须向小王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解聘员工

应发放经济补偿

2021年5月,小张到A公司上班。同年10月,A公司无故将小张辞退,且未对小张进行经济补偿。小张向仲裁部门提起申诉,请求裁决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因证据不足,仲裁请求未被受理。后小张将A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2021年10月,A公司与小张解除劳动关系,小张随后离开工作场所、上交了相关工作证件物资,视为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可,故法院认定双方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A公司支付小张经济补偿。

公司不出具离职证明的

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1月,小明在A公司离职,但因A公司一直未出具离职证明,致使小明因未能向新公司提供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而无法签订劳动合同。小明遂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赔偿因其不予开具离职证明导致的经济损失。

后经法院调解,A公司与小明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小明部分经济损失。

劳动者该如何维权?实践中,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维权:

1.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情况和投诉,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用人单位发布责令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2.直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拖欠工资。

3.对仲裁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向检察机关提交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5.对于用人单位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对于逃避支付,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犯罪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刑事立案。

7.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可以请求检察机关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