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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能动司法作用 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刊首语)

时间: 2010-03-19 09:49
    长期以来,是能动司法还是谨守司法克制,是积极司法还是消极司法,一直争议不断。“‘能动司法’回答了‘司法是什么’”和司法‘如何做’的问题。‘能动司法’决不是人民法院的应时性的口号,而是人民法院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司法理念。”能动司法,就是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在遵循司法基本规律的基础上,主动回应社会发展的需求,通过积极作为,有效服务,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的司法活动。能动司法是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的必然选择。

    能动司法理念要求人民法院在坚持公正与效率的法治性的基础之上,更好地体现人民司法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因而,它与人民法院既往的司法理念是并行不悖、一以贯之的,是对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能动司法正是“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以及“科学发展观”等社会倡导在司法过程中的具体展示。

    能动司法,简而言之,就是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是能动司法的三个显著特征。这一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基本内涵。根据这一重要论断,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内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要求,运用政策考量、利益衡平、柔性司法等司法方式履行司法审判职能的服务型司法;分析研判形势,回应社会需求,参与社会治理的主动型司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雨绸缪,超前谋划,提前应对,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的高效型司法。

    要从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出发推进能动司法;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基本规律出发推进能动司法;要从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要求出发推进能动司法;要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出发推进能动司法。

坚持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高度统一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本质属性的具体体现;坚持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坚持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要工作的重要举措。

    司法权是一种至关重要的执政权,始终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既是人民法院不能动摇的政治原则,也是必须承担的职能使命。要按照人民法院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高度统一的要求,增强能动司法的自觉性,坚持能动司法,实践能动司法。

    诞生于陕甘宁地区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在今天仍然有它的价值,对于推进能动司法有借鉴意义。第一,能动司法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为民众解决纠纷。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宗旨与今天倡导的能动司法很接近。它为根据地营造安定的环境、服务抗日战争这个大局。第二,马锡五审判方式一个基本的做法就是巡回审判,今天我们仍然在提倡巡回审判,在巡回审判中间体现能动司法。第三,马锡五审判方式通过便民、公正和效率,体现能动司法,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矛盾的解决,有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推动社会不断向前发展。

    中国的法官立足国情、尊重传统,以解决社会问题为核心,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回应社会需求,务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以及“情、理、法”的统一。这是当代中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司法进步和完善的起点。

    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案结事了”、“定分止争”为目标,正确处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以“能动司法”促社会和谐,这才是我们真正需要的司法,这就要求人民法官通过积极、主动、便捷的审判执行工作将社会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能动司法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