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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自身修养 维护司法公正

时间: 2010-03-19 09:38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对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切实深化“六个建设”,全面提高队伍素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贯彻落实好王胜俊院长的讲话精神,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的实践载体和总的抓手。目前,部分法官违法违纪等司法腐败现象已引起人们的关注,也引起各级法院及中央的高度重视。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现象产生的原因有多种多样,其中之一就是法官自身的素质问题。否则,再好的制度也无济于事,法官的高度自治只能产生高度的腐败。法官的素质是司法公正的基础,而法官的职业道德则更是强烈地影响着司法的形象与法律的尊严[1]。从道德层面看,我国法官的司法形象有待于进一步改善,道德修养有待于进一步提升。这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经济秩序和治安秩序,关系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加强法官道德修养是我国法院一个亟待解决而且必须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法官修养的内涵及特征因素

    “修养”一词出自《孟子》的“修身”、“养性”说,宋代的程颐将“修身”与“养性”合起来,第一次提出了“修养”这一概念。《辞海》中解释“修养”一词是“理论、知识、思想等方面达到的水平;正确待人处事的态度;通过内心反省,培养完善的人格”。法官的修养是指法官个人自觉按照国家的要求和社会道德、司法道德原则规范,在道德意识和行为品德方面的自我教育、自我磨炼、自我改造的功夫、能力和水平。笔者认为,法官的修养必须包含如下四个基本要素[2]。

    (一)坚定的法律信仰

    现代法治国家的基石是对法律的信仰,一个社会如果不信仰法律,视法治和法律为工具,这只意味着这个社会法律意识的缺位,但如果一个社会的法官不信仰法律,则无疑是这个社会法律的彻底沦丧。法官对法律的信仰,首先是对法律本身要有正确认识。法律的本义是一种规则,且只有法律才能成为法院适用据以裁决纠纷的规则,这种规则通过法官的积极司法,可以为案件的审理提供足够的制度资源,让法官认识这一点对法治尤其重要。对法律的信仰还要建立在法官对法律的忠诚上,法官所有的行为必须是符合法律的原则、精神和一系列具体规则的,是为了实现法律的本义的,法官应视法律为生命。一个对法律并不信仰的法官,在他眼中,法律只不过是权力的婢女,是以权谋私的筹码,是某些交易的障碍,试想,有这样的法官,要实现司法公正,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二)独立的人格

    从国外司法实践来看,公正的司法来自司法独立,而司法独立又与法官的人格独立互为表里,所以各国在确立独立的司法制度下,均要求法官的人格独立,强调法官在判案时只服从于法律和自己的良心。我国古代对法官的要求是刚正不阿,“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在独立人格上与西方可谓异曲同工。法官的独立人格是法律严肃性、国家威望和吏治清明的保证,法官的独立人格是司法独立的重要保证,其价值不言自明。法官独立人格主要体现在淡泊名利上,它要求法官在办案中不畏权势,不受任何压力的威胁,对各种诱惑有免疫力。法官独立人格的培养,离不开法官与社会保持一定的距离。试想如果法官成天与社会公众打成一片,混迹于滚滚红尘之中,恐怕难免于“久入鲍鱼之肆”!

    (三)秉性公正

    公正是司法灵魂之所系,也是法官职业道德最本质的要求。众所周知,司法是一种居中裁决争议的活动,这种特点决定了司法的被动性,不告不理,法院和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未起诉前介入纠纷;超然性,法官必须与案件及当事人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公正性,司法的程序和实体判决必须体现正义的要求。被动性、超然性均可以归结为公正的需要。所谓公正,又称正义,在程序上它体现为机会平等,在实体上就是指同样情况同样对待,公正允许差别的存在,但这种差别对待必须在社会普遍正义感所能容忍的范围内,体现一种终极关怀。公正是正义和法律对法官职业的本质要求。

    (四)高度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

    法官在裁决争议时肩负实施法律实现正义的重大职责和对案件拥有的巨大职权,以及社会对法官的期许,这要求法官具有高度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并在言行上维护法官的形象。国外,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在社会大众的心目中,是法律和公正的化身,是充满智慧的长者,言谈举止无不令人肃然起敬。正因为法官有如此崇高的形象,保证了其裁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反过来又加强了法官的自律意识和对公正的追求,社会的信任与法官的自律形成了良性互动,共同推动法治的进步。法官的崇高形象来源于法官队伍的职业化、精英化,来源于科学的法官制度以及法官自身的追求,从某种意义上说,对我国这种刚刚步入法治,各项制度尚不健全的国家而言,法官的自我追求更具有决定意义,我们所有的职业道德建设也只有内化为法官发自内心的追求时,司法公正事业才会有真正的进步。在公众的眼中,法官公正与否,往往意味着法律的公正与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官的形象建设对于法治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人民法官加强自身修养的必要性

    人民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权力的行使直接关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政权的巩固。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精湛的业务技能,深厚的法官修养和崇高的道德操守,以及良好的工作作风。

    (一)只有加强自身修养,法官才能成为有道德的人

    道德是评判人们形象、人品的标尺,有着强大的权威和力量,是司法的基础。法官行使裁判权裁判案件定纷止争,无形中使法院成为各种纠纷的集散地。法官能否公正、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的社会作用,取决于法官的素质。有句名言:“正人用邪法,邪法也正;邪人用正法,正法也邪。”法官如果无德有才,对社会危害更大,无论他具有多么先进的法律理念,多么丰富的法学知识,多么深厚的理论功底,都不能说是一名合格的法官。每一个人,都不是天生的一成不变的“善者”或“恶者”,在道德品质上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和迁移性。有人在出身、经历、所处环境和所受教育都大体相同的情况下,道德水平却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有的高尚,有的低下,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他是否注意自身修养。法官要在司法实践活动中,把自身公正司法的内在力量转化为社会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尊重,转化为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因此,法官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自身修养。

    (二)只有加强自身修养,法官才能自觉抵制和克服腐朽观念的影响

    当前,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具有着双重效应。正面效应是显而易见的,同时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反映到人们精神生活中来,容易诱发个人主义思想,使一些人见利忘义、唯利是图、损人利己、尔虞我诈,以致道德败坏;加之西方反动的政治思想观点和腐朽的道德观念的侵蚀,这就使我们的自身修养显得更加重要、更加迫切。各种不良道德观念的影响在较长的时期内存在,而且这种消极影响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荡清涤净的。人民法官只有按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照和检点自己的言行,才能坚定理想信念,有效地抵制腐朽观念侵蚀,不断清除思想上的灰尘,纯洁自己的灵魂,做到不因金钱而丧失气节,不因艰难险阻而逃避职责,不因挫折而丧失斗志,使自己真正成为高尚的人民法官。

    (三)只有加强自身修养,法官才能正确履行法官职责

    法官履行司法职责的过程,就是执行法律的过程,但它不是简单地“找法”和制作、下达裁判文书的过程,它是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传达正义信息,宣传法律、昭示正义的过程。在百姓眼里,法官是国家和法律的化身,是社会正义和社会良知的象征。法官,是平常人,是比平常人素质要高的 “平常人”,必须不以物喜,不以己悲,远离浮躁,心境平静,常思进取。西方一位哲人曾说:“如果世界上有完人的话,那就是法官”。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说 “绝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当法官的!法官必须是一个合格的人,忠于法律、忠于职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时,他必备专业的法律知识。”

    三、人民法官加强自身修养的主要途径

    法官是一种特殊的职业群体,其特殊之处就在于法官是社会正义的化身,被誉为司法公正的“守护神”。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准高低,对一个国家、民族的司法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培养法官的高尚职业道德是司法职业化的关键,而法官职业道德自律则是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趋势所在。在一个社会中,只有道德规范发挥作用,才会显示出高度的文明,唯有具备了良好的道德修养和完善的道德人格,才能自觉地扬善抑恶,达到崇高的人生境界。高尚的道德人格是靠严格的道德自律实现的,唯有道德自律,才能使外在的社会规范内在为主体的自觉意志和行动,正是道德自律这一主体意识,才能使法官思想深处筑起一道坚固的防线,抵御物质的诱惑,自觉抵制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和个人主义,在任何情况下不为名利所驱动,无私无畏,乐于奉献。加强法官的自身修养,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善于学习

    学习是一个人终生的活动,不学习就谈不上进步,也谈不上进行理性的思维和活动,在学习中,要做到与做好本职工作相结合、与思考相结合、要融会贯通、读书明理。学习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能够解决实际的问题,能够训练自己的智慧,达到更高的境界,更好地做好工作。在学习中注意法条之间的协调、法律意图,在实践中善于体察,善于总结,善于切磋,只读书不思考就会陷入教条主义,本本主义,同样会成事不足,败事有余。

    (二)明志践行

    明志就是要立大志,有理想。法官在职业修养上明志,就要把目标定在矢志成为一个高风亮节的人,一个具有高尚境界的人,一个能够终身修炼,始终不渝的人,既要把“志”当作修养的目标,又要把“志”当作克服各种阻力和内在障碍的驱动力。法官修养不仅靠立志,更在于在司法实践中自觉按照职业道德标准要求,不断升华自己,完善自己。修养的目的是为了公正执法,惩恶扬善,平抑矛盾,化解纠纷。法官良好品质不是仅靠背诵道德格言所能解决的,必须在一次次价值观念冲突中逐步形成、强化,而且要通过审理一个个案件得到检验、修正。

    (三)兼听内省

    所谓“兼听”,就是广泛地听取别人的意见;所谓“内省”,就是在内心自觉地对自己的言行进行反省、思过。内省不是跟自己过不去,它可以使人取长补短,纠正错误,把握行动方向,保证不断进步。我们要经常“内省”以下三点:(1)与人争论,自己是否有不对的地方?(2)处理的案件是否得当,怎样才能处理得更好?(3)自己是否在浪费时间?是否做了不应该做的事情?同时,还要勇于“兼听”,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多听才能使人视野开阔,考虑问题全面,才有利于认识和改正自己的错误缺点。

    (四)慎独律己

    “慎独”,对于法官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法官掌握着人民赋予的审判大权,并经常面对各种诱惑,如果没有坚定的道德信念,就会经不起引诱,被“钱弹”、“色弹”击倒。同时,还要注意“积善成德”和“防微杜渐”,保持自己良好的行为,培养自己心中出现的高尚道德观念和品质萌芽,使其不断积累和壮大,对自己不符合道德修养的言行,注意克服,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正如古人曰“不积跬步,无以致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河”。任何事情都是渐变的,加强法官自身修养,非一朝一夕之功,不可一蹴而就。只有从点滴做起,持之以恒,长期坚持,才能成为忠于法律、维护正义、廉洁自律、道德高尚、人民满意的法官。

[1]陈异慧著:《目前我国司法界存在的问题与法官的职业道德》,载《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

[2]樊长春著:《法官的职业道德及其建设浅论》,载《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卷第2期。

作者单位:西陵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