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大调解 促进大和谐
    一、秭归县大调解工作的现状
    (一)调解组织不断壮大
    全县186个村、7个居委会在建立193个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每个村民小组、社区还选任了三名村(居)民作为特邀调解员,县乡行政事业单位都确定了专人从事调解工作,县属企业和部分民营企业也设立了调解组织,县乡两级都建立了调解人才库,劳动、卫生、工会、交警、经管等部门还设立了专业调解组织,已初步形成覆盖城乡的调解网络,基本实现了“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工作”。
    (二)工作平台日臻完善
    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普遍建立了调解工作室,落实了“五有”(有机构、有人员、有制度、有台帐、有阵地)。乡镇设立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或综治维稳中心,通过每月的政法和综治维稳工作例会,培训人民调解员,安排部署大调解工作。县级设立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与信访部门合署办公,法院、司法局、公安局设立了联调工作室,实现了大调解工作日常化。
    (三)工作机制不断深化
    各乡镇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例会、诉调对接工作管理和信息资源共享等多项制度,将大调解工作纳入了部门和村(居)委会工作目标考核和综合治理考核。公检法司单独和联合制定了诉调对接、轻微刑事案件和解、行政案件协调等工作制度,工会与法院联合出台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办法,实现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县委政府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加强经费保障机制建设和考核机制建设,为人民调解设立单项经费,并按调解案件数量进行考核,推动了大调解工作的发展。
    (四)工作成效不断提升
    通过构建大调解格局,矛盾纠纷调解率进一步提高,2009年人民调解的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进入人民法院的诉讼案件司法调解率达到80%以上,交警、卫生等部门对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等案件的行政调解成功率达到70%以上;矛盾纠纷数量呈下降趋势,在受案范围扩大的情况下,县法院受案数量从2005年的2089件下降为2009年的1676件,下降19.77%;越级信访减少,大量信访积案得到化解,信访新案数量持续下降,社会治安形势进一步好转。
    (五)工作发展仍不平衡
    主要表现在:一是调解之间发展不平衡。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历史悠久,工作机制较为成熟,发挥作用较好,行政调解由于认识问题和行政职能的日益法定化,有逐步弱化的趋势,社会调解工作才刚刚起步,发挥作用尚有巨大的空间;二是部门之间不平衡,多数部门思想认识到位,立足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少数部门立足“解脱”问题,一推了之,矛盾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三是乡镇之间不平衡,多数乡镇领导重视维护稳定“第一责任”,调解工作的人财物保障较好,措施得力,工作成效明显,有的乡镇则流于形式,只开会贯彻精神,没有具体工作措施或措施不得力,效果较差;四是工作能力不平衡,基层多数调解人员具备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但法律政策学习不够,专业调解人员大多具备理论水平,但少数干部缺乏群众工作经验。
    二、秭归县大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全县大调解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明显。但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的需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
    有的单位认为化解社会矛盾是政法机关的事情,与己无关;有的单位怕麻烦,千方百计把矛盾往外拦,推卸责任;有的单位信心不足,害怕问题,找不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归根到底,是没有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没有牢固树立稳定是“第一责任”的观念,缺乏发展是政绩、稳定也是政绩的大局观,对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对基础性、根源性的工作着力不够。
    (二)调解组织不到位
    部分行政机关只指定了专人负责调解工作,没有成立专门的调解组织,遇到矛盾临时组织人员,缺乏长效工作机制。部分民营企业尚未建立调解组织,遇有矛盾纠纷基本上交。教育、卫生、劳动等矛盾多发领域的专业性调解组织只有人员,缺乏工作制度和工作场地。
    (三)工作平台不到位
    在乡、村两级工作平台全部建立运行的情况下,县一级虽然依托信访部门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但由于没有固定的人员、经费,实际只完成了接访、转办、统计的职能,联合接访、联合调处、综合考核等工作没有开展,各部门各自为战,没有形成合力,尚未形成大调解工作全县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的格局。同时县级专业调解组织也缺乏参与调解的工作平台。
    (四)工作制度不到位
    涉案单位参加调解的职责任务不明确,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社会调解的衔接机制不完善,专业调解组织和社会调解组织介入矛盾纠纷化解的制度欠缺,人民调解的保障机制不健全,调解工作的考核机制没有完全落实,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人员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
    (五)工作能力不到位
    政法机关近年新加入的年轻公务员较多,他们工作积极性高,具备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但不熟悉社情民情,群众工作经验不足,缺乏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人员熟悉社情民情,具有较为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但限于培训不足和学习不够,缺乏足够的法律政策理论水平。
    (六)配套措施不到位
    对于矛盾纠纷已经化解,但生产生活仍存在特殊困难的当事人,调解组织缺乏有效的解决手段,低保、大病救助、特困帮扶、民政救济等措施未能与调解工作有机衔接。虽然全县设立了30万元司法救助基金,但对于庞大的特困群体案件来说,仍然远远不能满足需要。
    三、进一步推进大调解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打造大平台
    在县级成立由县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由信访、法制办、公安、司法、法院以及其他凡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作为大调解工作的平台,中心办公室与群众工作部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办公地点设在群众工作部,具体负责全县大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考核。中心必须具备“三有”。一是有人员,除从公安、司法、法院等部门抽人长期派驻中心外,还必须有2-3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中心日常工作,并组建调解人才库,涉及与各单位、各部门有关的信访和矛盾纠纷,涉案单位必须派人进入中心负责牵头调处;二是有场所,要设立信访大厅和调处工作室,在调处中心就能完成除进入诉讼程序以外的各类矛盾纠纷的登记、接访、调处、结案等工作;三是有权威,要成为全县化解社会矛盾的指导、管理、处置、协调和调度中心,能调动各有关单位进入中心调处矛盾,将维护稳定“第一责任”的考核权放到调处中心。各乡镇要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建设,实行机构专设、干部专配、经费专列、领导专抓。
    (二)建设大队伍
    做好大调解工作,关键在于有一支过硬的调解队伍。一是机构人员要到位。司法行政机关要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现有人民调解员的基础上,通过特邀、聘请等方式,选择一批受群众信任、愿意为群众办事的村(居)民参与案件调解,在此基础上,吸收法律、教育、医疗、保险、劳动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建立调解人才库;法制部门要指导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全面建立调解组织;开发区、经济商务局要指导各类企业建立调解组织;县法院要通过司法协理网络,构建覆盖各行政村、居委会的司法调解网络。二是培训工作要到位。针对基层实际,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培训资料、进行个案指导等方式,着力加强对调解员的法律政策培训,提升调解员的调解能力。三是加强对干部的培养。各部门新招录的公务员以及拟提拨任用的干部,由组织部门安排,分批到信访维稳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一线进行锻炼,提升处理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
    (三)强化大联动
    要以县委政府“两办”名义出台《关于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工作体系的意见》,建立健全党委政府主导,综治维稳部门综合协调,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公检法司等部门要近一步深化完善诉调对接、行政协调、轻微刑事案件和解等工作机制,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做到“调解优先”、“可调必调”、“能调尽调”。要充分发挥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的“第三方”作用,形成依靠基层党组织、行业管理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共同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局面。
    (四)完善大机制
    要建立大调解格局,必须构建七项机制。一是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县乡两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要及时排查各类矛盾纠纷,按照初信初访、重信重访、越级信访等分类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对重点信访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及时交办、督办。二是矛盾纠纷责任化解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辖”原则,建立矛盾纠纷由与案件有关的单位、部门或者矛盾纠纷发生地的党委政府进入中心牵头调处,其他部门协助配合的制度,防止推诿扯皮,久拖不决。三是联席会议机制。每月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分析矛盾纠纷发展趋势,督办重点信访案件,通报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四是动态监督机制。对各单位、各乡镇的矛盾纠纷进行网络统计分析,实时监控,对一定时期内矛盾纠纷突出的单位和乡镇,要查明原因,加大督办和调处力度,落实问责制。五是大调解保障机制。在县乡两级调处中心配备专职和抽调兼职工作人员的基础上,还要加强经费保障,落实综治维稳专项工作经费,同时将大调解工作经费、调解员个案调解以奖代补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从人财物上保障大调解工作,提高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六是配合跟进机制。对调解组织无法解决的特困群体现实生产生活困难,民政、劳动保障、工会、医保、残联等单位和组织要及时跟进,帮助解决现实困难,协助化解矛盾。进一步提高司法救助基金,确保更多地解决实际问题。七是考核机制。以各部门、各单位信访量、矛盾纠纷调处率、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人民法院的案件调解率为主要参数,建立对各部门的矛盾纠纷调处考核机制,将其纳入综合目标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与干部选拔任用和单位奖惩直接挂钩。
    (五)推进大发展
    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认真落实维护稳定第一责任,把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与经济发展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各单位、各部门要始终把群众利益作为第一目标,把群众需求作为第一重点,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追求,着力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思想政治素质好、政策业务水平高、组织协调能力强、政绩突出、群众认可的精兵强将选拔到信访维稳工作岗位上来。政法综治、宣传部门要通过评先树优、加强舆论宣传等措施,激励和引导基层调解工作者真抓实干,建功立业。要通过大调解工作,真正把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打造“和谐秭归”,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作者单位:秭归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