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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诉调对接工作 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时间: 2010-03-19 09:26
    近年来,秭归县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倡导马锡武审判方式,着力构建诉调对接机制,有力推动了大调解格局的形成,有效实现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良性互动。实施诉调对接工作以来,我院案件调撤率始终保持在较高水平,2006-2008年,每年均在80%以上,位居全市基层法院第一,2009年,因一些客观因素的影响,有所下降。通过实施诉调对接工作,全县出现了“三下降,三上升”的可喜局面,诉调对接机制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三下降”即信访、上访案件数下降,刑事、治安案件数下降,民事案件受理数下降;“三上升”即人民调解组织调处成功率上升,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上升,基层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的满意率上升。主要做法是:

    一、以点带面,稳步推进

    秭归县地处三峡工程坝上库首,因三峡工程的兴建所引发的移民、土地、合同、企业破产等各类矛盾激增,一度时期,大量纠纷涌入法院,上诉、申诉、信访案件增加,诉讼案件、执行案件逐年上升,法院工作面临很大压力,审判人员疲于应付。面对这种情况,法院党组认为必须变被动司法为主动服务,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为此,法院党组提出了诉调对接概念并于2005年在归州镇进行了诉调对接工作机制试点,以平安中心户、组、村、乡四级调解网络为基础,以乡镇政法工作例会为平台,法庭通过集中培训、个案指导、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等形式,指导人民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很快取得明显效果,受到了各方面的肯定。县委高度重视,经过认真调研,于2007年底在归州镇召开诉调对接现场会,开始在全县全面推行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各乡镇都成立了由乡镇党委书记任组长,法庭庭长及相关人员任成员的领导小组,每月定期举行例会,通报治安隐患、纠纷调处等情况,对基层调解组织调处的纠纷进行讲评等。各乡镇通过聘任、选任等形式,将辖区村(居)委会治调主任、平安中心户长聘请为“诉调对接”调解员,形成了专业、固定的调解队伍,通过对近几年调解人员综合素质的考核,又在每个村聘任了一名首席调解员;通过构建以平安中心户(社区理事长)、组、村、乡(镇)为主要层次的四级大调解网络,从组织上保证了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每个村都设立专门调解室,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为民调组织及时、规范、合法地调解民事纠纷夯实了基础。

    二、无缝对接,全位运行

    一是强化立案引导。对适宜人民调解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案件,立案庭和人民法庭工作人员先询问其是否经过人民调解,未经调解的,向其释明人民调解的特点和优势,告知诉讼风险和成本,在尊重当事人对纠纷解决途径选择权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途径解决纠纷。对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不成功的,当事人凭调解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和调解笔录再予立案。二是推行委托调解。在诉中、执行各环节,法院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委托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调解。三是拓展协助调解。在诉中、执行过程中,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根据案情,分别邀请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当事人亲戚朋友等协助进行调解,不断提高社会力量在调解中的参与率,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四是做好个案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纠纷过程中,遇有法律等相关问题请求人民法庭、司法所指导、协助的,人民法庭、司法所及时予以指导、协助,提供咨询意见,促使调解成功。五是加大培训力度。县法院分管副院长对矛盾纠纷比较突出乡镇的人民调解员、司法协理员进行轮训,立案庭、人民法庭、司法所每年制定计划,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一至二次的集中业务培训和指导。人民法庭还采取举办培训班、点评调解文书、现场指导、邀请旁听案件审理等多种形式,针对法律适用及调解文书的制作等,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指导。对邻里纠纷、赡养纠纷案件,尽量到案发地审理,并邀请人民调解员参加,既便于协助调解,又能起到指导作用。

    三、注重引导,激发热情

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从各方面加以引导,尽力激发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一是依法确认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协议的效力。对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调解协议,在审理时,予以确认其民事合同性质;一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反悔向法庭起诉请求变更、撤销或宣告无效的,只要调解协议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一般不予支持;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规定的,予以支持;对确需变更或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尽量以调解方式结案,并将处理结果抄送调解组织,促进人民调解员水平的提高。二是择优任命为人民陪审员和司法协理员。对符合人民陪审员条件的调解员,县法院依法提请县人大任命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对符合司法协理员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县法院聘任为司法协理员,以增强调解员的荣誉感,不断提高其调解能力。三是强化考核。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把各乡镇诉调对接工作纳入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实行综治优胜单位一票否决;各乡镇对村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进行考核,与工资待遇挂钩;县法院对人民调解员(司法协理员)调解案件情况进行逐案登记,逐案考核,以奖代补。通过多种形式,运用精神鼓励和经济杠杆,大大增强了调解员的工作主动性与积极性。

    四、总结提高,开拓创新

    在诉调对接机制成功运行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深化创新,使该机制更加规范、完善、科学,我们又提出了司法协理和构建大调解格局的理念。2009年初,县委常委一号会议纪要将司法协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2009年7月,法院与县委政法委联合行文,出台了《关于开展司法协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在人民调解员中选择了一批品行端正、办事公道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热心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同志担任司法协理员,协助当事人联系办理诉讼事务,协助人民法院调解、执行,协助做好当事人息诉服判和信访维稳工作,协助人民法院做好法治宣传工作,代表人民群众反映意见,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同时,与县总工会、劳动保障、妇联等部门建立大调解格局的联系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与要求,积极探寻扩展行政调解的功能和效力,调动各方力量,妥善化解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等各类涉企涉府案件,把诉调对接工作向纵深推进。目前,县委又组织政法四家主要负责人就如何构建大调解格局问题赴沈阳考察,相信不久的将来,又会把我县的诉调对接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五、完善制度,确保实效

    做好诉调对接工作,制度保障是关键。我们一是完善例会制度。各乡镇都必须确定每月召开综治例会及政法工作例会的时间,法庭都必须派庭长、副庭长参加各乡镇例会,借助这个平台,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不断总结交流经验,分析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对策,落实措施。二是完善信息互动制度。将党委政府、法庭、司法所相关人员和人民调解员的联动机制绘制成网络图张榜公示,并将他们的名单、联系方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编制成册,相关人员人手一册,便于相互之间及时互通矛盾隐患、纠纷调处等情况,实现资源共享;三是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实行诉调对接流程管理,建立登记、移送、委托调解、信息反馈等台账,实行一案一档,跟踪管理。各调解委员会每月向乡镇司法所上报纠纷调处情况,人民法庭每月向县法院上报诉调对接工作情况,人民法庭与司法所相互通报纠纷调处情况,县法院、县司法局对诉调对接工作进行半年检查、年终考核;四是完善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制度。在乡镇政法工作例会,法庭案件审理,乡镇调解联席会等过程中发现的治安隐患、矛盾纠纷动态,及时向综治成员单位和相关村、单位进行通报,为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发挥“报警器”作用。

执笔人:梅昌元   熊龙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