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 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案例发布1

构建“诉调对接”机制 共创平安和谐枝江

时间: 2010-03-19 09:25
    枝江市法院地处宜昌市东大门。辖区面积1428平方公里,东隔沮漳河与荆州区相望,南临长江与松滋县为邻,西与宜都、猇亭、夷陵区接壤,北同当阳市毗邻。枝江市现行政区划包括8个镇和1个街道办事处。人口52万。目前,我院共有干警79人, 11个内设机构和5个派出人民法庭,另设有6个巡回审判法庭。

我院在创新实践“司法和谐”理念,积极探索新时期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机制、新途径,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大力推行法院诉讼与社会调解对接,将审判力量与化解矛盾的社会力量有机结合,开辟“诉调对接”全新调解途径等方面做了一些有益尝试。

    一、领导高度重视,“诉调对接”政策日益完备

    我院自觉接受当地党委的领导,积极向党委、人大汇报工作,寻求对相互工作的理解与支持。依托党委、政府的支撑,积极与相关部门配合,吸收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扩大调解主体范围,形成调解工作的强大合力。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诉调对接”工作,多次协调各有关部门召开会议、下发文件,对强化“第一道防线”起到积极作用。2009年,我院与市总工会联合下发了枝法[2009]41号《关于工会参与调解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工作的通知》,出台枝法[2009]25号《关于规范委托调解的若干意见》,2010年下发了枝法[2010]18号《关于诉前调解工作及有关程序的规定》以及《关于加强诉前调解工作的意见》、与司法局联合召开“诉调对接”工作会议,就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促进诉讼程序与人民调解工作更好衔接提出明确要求。并对人民法院诉前告知人民调解、诉中委托人民调解和人民调解组织协助促成执行和解等作出明确规定,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对接联动更加紧密和富有成效。这些文件的出台,标志我院“诉调对接”工作走上规范化轨道,对规范和拓展“诉调对接”工作提出了重要的指导原则。

    二、构筑稳固平台,“诉调对接”组织网络日益完善

    我院要求各法庭与辖区内党委、政府携手在村、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调解站点,在镇、街办设立了调解中心,确定固定的民调指导员,并长期对其有计划地进行培训辅导。同时,为了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水平,使人民调解员对法律程序、法律知识和调解方式有深入的了解和体会,法院和各人民法庭统筹安排人民调解员定期到法庭实践考察学习。在学习中,采取先旁听、再参与调解的方式循序渐进地引导他们,培训结束后,法庭还不定期对调解员进行回访。

    同时,各人民法庭将辖区分片,明确由法官分片包干,分片法官和各人民调解员人手一张指导调解联系卡,并与民调主任和人民调解员结成对子,实现互联互动。调解人员针对被调解人提出的问题,及时汇总归纳,商讨解决方案,一张市、镇、村调解网络已经形成。

    三、推进制度创新,“诉调对接”运行机制日益健全

    我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充分利用审判、执行手段,依法维护人民调解协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司法审判与人民调解的良性互动和优势互补,是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有益探索。我院十分注重发挥人民法庭“诉调对接”前沿阵地作用。一是人民法庭在指导人民调解中工作做到“三明确”。明确指导原则,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指导要依法进行,不得越位;明确责任,确定辖区民调组织具体的联系人及联系镇、村、街道、社区;明确工作日程,要求责任人每月至少安排两次到所联系镇、街办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工作。二是人民法庭要把握时机,搞好排查,发现纠纷苗头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避免和及时指导民调组织化解矛盾纠纷。三是实现资源共享。人民法庭(下转第39页)(上接第36页)与派出所、司法所就一个阶段的突出问题和纠纷苗条进行通报和交流,提前掌握矛盾纠纷动态,主动出击,有的放矢的制定相应措施。在审理案件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不断强化审判工作与人民调解的司法衔接。依法审查和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提高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的信任度。

    四、积极探索实践,“诉调对接”模式日益丰富

    我院及其派出法庭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结合实际不断探索总结各具特色的“诉调对接”新模式,开展“便民诉讼调解”工作。在各派出法庭的指导下,依托司法所设立“便民诉讼调解办公室”。基层法庭指派“调解法官”,定期或不定期到司法所了解纠纷调处情况,审查确认调解协议。一是建立非诉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我院与市司法局共同建立非诉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全市非诉调解工作进行协调领导,统一部署,适时推进。由各人民法庭庭长任镇(街办)人民调解委员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的组成人员,进一步巩固“三级中心五级网络”建设。二是建立调解中心。我院在立案庭设立诉前调解中心,统筹协调与司法局、总工会、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等单位的诉前调解以及各法庭的诉前调解工作,总结经验,分析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对策,落实措施;三是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各人民法庭以各镇(街办)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例会或政法工作例会为非诉调解工作平台,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定期通报矛盾纠纷调解情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分析问题,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最大限度地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四是推行委托调解。在诉前、诉中、执行等各个环节,法庭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委托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调解。委托调解成功的案件,由我院发给调解员每件50元的补助。

    五、加强管理和指导,“诉调对接”成果日益显现

    我院加大对调解骨干的培训力度,与司法局联合,对辖区的民调主任和人民调解员采取专家和资深法官授课的方式进行培训。两年来,共派出法官50多人次,授课60多场次,培训调解员460多人次,极大地提高了广大调解员的素质和能力。各类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扎根基层,无私奉献,及时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总体上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目标。通过两年时间的不懈努力,共调解撤诉2110件,调解率达71%,其中人民调解撤诉654件,人民调解率为98%。全市每年排查调处矛盾纠纷600余件,调解率、履行率分别达到92%和80%,化解了大量群体性事件和非正常上访,为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做出了积极贡献。

执笔人:王盛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