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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相关问题分析

时间: 2010-03-19 09:19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对被害人(或公诉机关)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判。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既关乎司法裁判的权威和尊严,又直接关系到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当前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我院2005年—2008年附带民事案件执行具体情况

年份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合计

执行收案(件)   18   11  16   10   55

占每年执行收案比例   10%   7%   10%   11%   38%

申请总标的(万元)   27   32   73.5   23   155.5

结案方式

自动履行(件)   3   0   1   1   5

和解执行(件)   4   4   3   6   17

强制执行(件)   1  0   2  0  3

中止执行(件)    10   6   1  1  18

其他方式(件)    0   1   9   2   11

执行到位标的(万元)   7   3  3  5   18

执行到位件数(件)   8   4   3.5   10   25.5

未结案数

未结总数(件)   11   8   13   5   37

正在服刑(件)   3   3   5  3   14

无履行能力(件)   8   5   8   2   23

其他情况

未结总标的(万元)   19.3   28   70  13   130

    (一)从执行的标的及未结案情况分析

    从上表数据可以看出:2005年至2008年底,我院共受理执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55件,占受理执行案件总数的38%;全部执行到位18件,占受理执行附带民事案件总数的32.7%;涉案标的共155.5万元,实际执行到位25.5万元,执行标的到位率为16.4%。

    一方面,近四年受理执行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受理执行案件总数中占较大的比重,而且呈上升趋势;另一方面,实际执行到位的标的占执行总标的额比例低,全部执行到位的案件占执行案件总数比例偏小。

    (二)从收结案件及执结具体方式上分析

    自2005年至2008年底,我院受理执行的55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自动履行的案件有5件,占案件总数的11%;和解分期执行的17件,占30.9%;强制执行3件,占5.5%;中止执行18件,占32.7%;发放债权凭证11件,占20%。其中和解和中止执行的案件共35件,占案件总数的63.6%,执行到位的案件18件,占案件总数的36.4%,说明附带民事案件执行中止率高、执结率低。

    (三)从未结案件数及具体原因上来分析

    1、未结案件37件中,14件执行案的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无执行条件,占未执结案件的38%。

    2、未结案件37件中,23件执行案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履行能力,占未结案件的62%。

    从未结案件的具体未结原因可以看出,因被执行人本身就处于服刑阶段,无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履行能力较差,所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在具体操作上存在着不可替代的风险。

     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现状

    从上表数据及其具体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是:一方面需执行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涉案标的逐年加大;另一方面案件的执行难度不断加深,涉案标的的执行率及结案率低,两方面存在的剪刀差,不可避免的造成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问题。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1、以本院为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主要是两种类型:一是故意伤害案件,二是交通肇事案件。无论是故意伤害还是交通肇事所引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执行人90%以上都是农民或城镇无业居民,家庭收入来源单一,经济条件比较差,属于弱势群体;申请人由于案件本身,身体受到一定的伤害,给家庭生活造成了困难,希望得到一定数量的赔付;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判决,由于其特定的事由和法律规定,往往判决赔付的金额比较大。这就使得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客观上存在着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有限与申请标的比较大和申请人期望值过高与执行到位率偏低的两对矛盾。一定程度上这两种矛盾不可调和,会诱发申请人上访或双方当事人的再一次纠纷,潜在的威胁到一定区域内的安全与稳定,给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案的执行带来了很大压力,使得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难度进一步加大。

    2、故意伤害这一类型的案件,起因多是相邻关系不睦。由于邻里琐事双方都有积怨,最后产生伤害并对簿公堂。由于民事诉讼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职权只能对案件起诉范围内事实与理由进行审查,这就往往使得败诉方对判决不服,所以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对执行就产生了很大的抵触情绪,不仅不配合法院执行,甚至干扰、阻碍法院的执行活动。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的执行,一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及其亲属,在案发后为尽力平息事态,积极拿出医疗费或赔偿费用等,使得案件被判决后需要给付赔偿款时,再无履行能力;而另一部分具有执行能力的案件被执行人及其家属,为逃避执行,对高额的赔偿费用,采取软拖硬抗的手法对抗执行,在事故发生之后,借离婚析产或暗中变卖财产等方式转移家庭财产,待到执行时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从案发到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相隔的周期比较长,一般为一年,在这么长的刑侦、起诉、审判期间内,被执行人的财产无任何机关进行监控;一般民事案件,作为原告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等强制保护措施,而作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在公安、检察阶段不能提出保全措施,只有到了诉讼阶段才能提起,这就导致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极易处置财产,而执行中又很难追回被处置的财产,对判决后的执行相当不利。

    3、相关立法不健全,使得执行存在着依据上的困难。对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我国现行刑法、刑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其做明确的规定。对于民事案件的执行,在实践中可以参照民法,但是由于刑事附带民事的特殊性,使其与民法上的规定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在实践中, 作为刑事案件,从侦查、起诉到审理,每个过程和环节,由于司法机关对案件处理角度的不同,对于附带民事赔偿的重视程度也不一样,公安和检察机关侧重刑事犯罪事实的查处,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权利,要么不告知,要么对其请求置之不理,使受害人往往在法院审理阶段才能够行使赔偿诉讼权利。法院内部立、审、执的分离,由于被害人常无先行申请财产保全的意识,审判法官则因受害人未提起保全申请或不能提供担保,而不能主动过问附带民事部分的财产保定问题,由于我国刑诉法对这样的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的权利难以保障,导致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不能风险比一般民事案件风险大的多。

    4、从司法救助及信访的具体情况分析,用于司法救助资金有限,且审批程序复杂,不能及时给予困难的申请人以必要的救助,导致申请人在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下,三番五次地到法院纠缠执行人员,妨碍了其他案件的执行,消耗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从2005年到2008年底,本辖区内符合司法救助的案件达44件,但是四年来只对其中12件实施了司法救助,救助金额8.5万元,其中4名申请人均有信访经历。

    三、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法院判决是对当事人受侵害利益的一种补救,执行是基于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而对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这种补救措施实现的一种保障。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实现当事被损害利益得到补救同时也实践了司法为民和建设和谐社会,因此如何解决此类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就显的尤为重要。

    (一)完善执行立法,健全财产保全制度,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提供前提保证

    不断健全、完善财产保全制度,对控制被告人的财产,防止其转移、隐匿财产有着重要的作用,是刑事附带民事执行强有力的保障,将有效地缓解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压力。

    1、应赋予公安、检察机关必要的财产保全权和被害人在侦查起诉阶段向人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权。在侦查、起诉阶段,被害人向公安、检察机关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请求时,可一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将财产保全申请移交人民法院,具体由人民法院裁决。被害人一方未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在必要的情况下应赋予公安、检察机关财产保全权。在公安、检察机关不行使或不愿行使财产保全权的情况下,被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申请诉前保全期限可延长至公安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之日起。

    2、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被害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财产保全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应该有提醒被害人提起财产保全的义务。

    3、扩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财产保全范围。我国刑诉法第77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措施限于查封、扣押财产,保全措施过于单一,保全范围过窄。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被告往往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还可能有其他被告,刑事附带民事财产保全范围不能局限于刑事被告人的财产,而应扩展到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被告的财产;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为家庭利益或某一集体实施犯罪行为,可适度扩大到家庭或集体共有财产。

    (二)充分调节好审执关系,实现审执一盘棋,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打下良好的基础

    我国民诉法相关规定,将审判和执行分开。实践中因多种因素需要业务庭依照法律规定审理案件,考虑判后执行欠缺。法庭调查过程所注重的是调查有关审判这一方面的事实和证据,疏忽了对可能被执行财产状况和线索的调查,举证责任中也忽略了对可能被执行财产状况和线索的举证,造成执行难。

    因此,法院内部要做到审执兼顾一盘棋,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充分考虑到判决后的执行可行性。

    (三)加大法制宣传与思想教育,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创建有利环境

由于“打了不罚,罚了不打”这种旧观念的存在,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的判决不理解,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使被执行人理解法律规定,消除旧观念,有利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

    对于有能力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在穷尽说服教育之后,应加强执行力度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其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拍卖,以实现申请人的赔付。同时对于拒不履行的行为,应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刑附民案件执行中除了用正常使用执行方法执和创新执行方式外,还要加强同基层组织的联系,充分依靠村组干部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一方面积极促使被执行人及其家属主动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安抚好申请执行人,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申请人,通过基层组织或民政部门给予一定的救济,通过司法救助途径给予一定的救助,以安定申请执行人的浮躁情绪。必要时可让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同行,让其互相了解家庭状况,以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

作者单位:远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