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中院上半年一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情况分析
    一、元至六月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案件总体情况
    今年元月至六月,本院共审结各类一审案件100件,上诉30件(含去年一审审结,但今年上半年才提起上诉的案件)。上半年,被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总数为14件(改判6件,发回重审8件),全院改判发回率为14%,总体情况良好。
    从各部门情况分析,刑一庭一审审结19件,改判3件,改判发回率为15.79%;民一庭一审审结36件,发回重审4件,改判发回率为11.11%;民二庭一审审结26件,改判2件,发回重审4件,改判发回率为23.08%,民三庭一审审结18件,改判1件,改判发回率为5.56%;行政庭、审判监督庭无上诉案件。
    二、对我院一审案件质量的总体评价及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主要类型
    虽然我院一审案件审判质量总体情况良好,但还是存在三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上诉案件的总体质量不高,30件上诉案件中,被改判发回的就有14件,占到近50%。二是一审案件的裁判正确率偏低,统计显示,今年上半年,我院一审案件的裁判正确率只有86%,与一审案件裁判正确率要达到95%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三是民商事案件被发回重审的所占比重较大。1-6月民商案件共有11件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其中有8件是被发回重审,占75%。
    从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分析,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类型:
    (一)刑事案件附带民事部分赔偿尺度不准导致改判。上半年,刑事一审案件被改判3件,其中有2件只改判了民事赔偿部分的金额,上级法院均维持了原判的定罪量刑部分。例如,本院作出的(2008)宜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原告人尚某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尚某某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诉,省高院二审认为,被告人胡某杀害尚某某,给上诉人尚某某造成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尚某某提出的民事赔偿之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判驳回其诉讼请求不当,但鉴于被告人胡某某确无赔偿能力,故对其全额赔偿其经济损失的上诉请求不予采纳,故撤销原判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改判被告人胡某免予赔偿。又如,本院(2007)宜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142928元的赔偿诉讼请求,本院根据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酌情予以支持,判决被告人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2万元。省高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失费、移民补偿费、运费和原告人上大学的费用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但其提出的死亡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改判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68380元。
    (二)部分民商事案件因实体处理不当被改判。民商案件被改判的共有3件,省高院在上诉审中均认为,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实体处理不当。例如,本院(2003)宜中民初字第4号侵权赔偿纠纷案,该案是省高院发回重审过一次的涉外案件,本院经重审认为原告向两被告主张150万元的损失无事实依据,但考虑到两被告客观上具有侵权的事实,故判决被告承担连带责任,酌情赔偿原告5万元损失。上诉后,省高院认为,原告产生的150万元支付义务属于合理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故撤销原判,改判被告向原告赔偿150万元及利息损失。又如,本院(2005)宜中民二初字第77号存单纠纷案和(2006)宜中民二初字67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两案在事实上均查实清楚,但在主次责任的划分上存在着明显瑕疵,故省高院予以改判。
    (三)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被发回重审。主要是遗漏了必要的诉讼当事人,需要追加第三人以查清案件事实,例如,(2006)宜中民二初字第89号案、(2007)宜中民二初字第15号案、(2006)宜中民一初字第81号案。也有审理中超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非所请,程序违法的,如(2006)宜中民二初字第95号案。
    (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防止误判,需要进一步查明事实而被发回重审。从省高院发回重审的裁定和“发回重审函”中,所有的发回重审案件中都存在着事实没有查清,可能误判的原因。
    (五)因适用法律不当而被发回重审。这类案件主要是指对事实的认定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缺乏法律依据。例如,(2005)宜中民二初字第104号案。
    认真分析案件被改判发回的原因,主观方面的因素是主要的,但是,通过与相关业务庭室办案人员沟通,部分审判人员也反映出了一、二审法官在价值取向、判断角度、尺度掌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客观上导致了部分案件被改判发回。比如,省院对于我院一审刑事附带事民事部分的改判,更偏重于保护附带民事部分原告人的法定权益,而我院更多地是考虑到了案件的实际执行可能,防止空判,认识上存在差异,而且,省院不同的业务庭对此问题的掌握尺度也不太一致。又如,上级法院在部分案件中,认为漏列必要的诉讼参与人,可能会使案情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同时为稳妥起见,防止误判,还有些相关细节应当予以查清,而下级法院对此有不同的判断,导致二审发回重审。
    三、进一步提高我院一审案件质量的工作建议
    (一)积极主动地向上级法院汇报、沟通,使我们的办案思路、判断标准与上级法院尽量一致。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积极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是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手段。目前,省高院对下级法院的请示汇报有完整的制度规定,我们对一些拿不准、吃不透的案件,特别是在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已经出现不服判决、可能上诉的苗头时,我们在下判前应当及时向上级相关业务庭汇报,这不失为避免改判发回的一个有效途径。
    (二)严格层层把关,力争在案件质量上做到无懈可击。这需要我们办案人员、合议庭成员增强责任心,对一些能够考虑到的细小环节尽量做到周密细致。审查把关的人员要从严掌握尺度,对事实部分要查实查透,特别是程序问题,尽量杜绝出现遗漏当事人和判非所请的现象。
    上半年,发回重审的8件案件中,有50%的案件未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其中就包括3件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重大、疑难、新型的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但是,这些案件的判断标准不一,建议各业务庭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判断,确保这类案件的裁判质量。
    (三)要严格按照本院制定的《办案规范》执行,不断规范司法行为。
    (四)要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的工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这需要我们所有的审判人员要开动脑筋,在“调”字上狠下功夫,尽量降低案件上诉率,减少上诉案件数量。
(执笔人:朱志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