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 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案例发布1

关于执行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新规定的调查报告

时间: 2008-04-10 16:24
    2008年4月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民商事审判工作实际,对全省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作出调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下的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2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此规定将基层法院管辖的诉讼标的额由原来不超出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或500万元。

    西陵区法院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在执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以来,上半年受理民商事案件722件,与去年同期574件相比,上升25.78%。从数据上看,新规定中对案件诉讼标的额的扩大,使民商事案件收案不同程度增加。上半年西陵区法院民商事案件中合同纠纷案件受理案件436件,与去年同期300件相比,上升了45.33%。权属、侵权纠纷及其他民事一审案件受理案件129件,与去年同期112件相比,上升了15.18%;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受理案件157件,与去年同期162件相比下降0.03%。西陵区法院在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调整以来,全院民商事案件收案数整体呈明显上升状态(详见表一),本文就管辖范围调整对西陵区法院的影响及对策作简要分析。

表一:2007-2008年上半年民商事案件同期对比表 

民商事案件类型

年份\&婚姻家庭、继承案件\&合同案件\&权属、侵权案件\&案件合计\&案件标的(万元)\&

2007年上半年\&162\&300\&112\&574 \&1205.07\&

2008年上半年\&157\&436\&129\&722\&1672.98\&

同比增减\&-0.03%\&+45.33%\&+15.18%\&+25.78%\&+38.83%\&

    一、民商事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

    新规定对民商事案件的标的额从原来不超过50万元调整到200或500万元以下后,西陵区法院受理的各类型民商事案件呈现的数量状况虽有所不同,但总体呈上升趋势。

    (一)合同纠纷案件大幅增多

    民商事案件中合同纠纷案件上半年受理案件436件,与去年同期300件相比,上升了45.33%。合同纠纷案件中主要增多的案件类型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上半年受理案件109件,与去年同期61件相比,上升了78.69%;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上半年受理案件84件,与去年同期45件相比,上升了86.67%;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上半年新收案件24件,与去年同期17件相比,上升了41.18%;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上半年受理案45件,与去年同期19件相比,上升了136.84%;劳动争议案件上半年受理案件66件,与去年同期37件相比,上升了78.38%(详见表二)。  

表二:2007-2008年上半年同类案件同期对比表

合同类案件类型

年份 \&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借款合同

纠纷案件\&建设工程

合同纠纷案件\&保险合同

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合计\&

2007年上半年\&61\&45\&17\&19 \&37\&179\&

2008年上半年\&109\&84\&24\&45 \&66\&328\&

同比增减\&+78.69% \&+86.67%\&+41.18% \&+136.84%\&+78.38%\&+83.24%\&

    (二)权属、侵权纠纷及其他民事一审案件大幅增多

    民商事案件中权属、侵权纠纷案件上半年受理案件129件,与去年同期112件相比,上升了15.18%。主要增多的案件类型是所有权及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案件、其他人身损害纠纷案件,同时新收股东权纠纷案件4件,医疗事故纠纷案件1件。

    (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状态基本持平

    民商事案件中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主要以离婚案件为主,上半年受理案件157件,与去年同期162件相比,下降0.03%,受案状态基本持平。

    (四)案件诉讼标的额明显增大

    民商事案件上半年收案案件诉讼标的额为1672.98万元,与去年同期1205.07万元相比,案件诉讼标的上升了38.83%。由此可见新规定实施后大量诉讼标的超过50万元的案件涌入基层法院。

    二、新规定实施后对西陵区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影响

    新规定扩大基层法院的级别管辖后,管辖标的的扩大,导致案件数量急剧上升。从西陵区法院现状看,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尤其是民事法官的压力更大,可能对结案效率造成影响,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审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一)审判工作量显著增加

    新规定实施前,西陵区法院民商事案件收案标的额为50万元以内,而新规定将基层法院管辖的诉讼标的额由原来不超出50万元提高到200或500万元后,因西陵区法院辖区是宜昌市党政机关、企业主要所在地,人口密集、经济相对发达,大大提高了基层法院的受案标的范围,随着新规定的实施,很多以前由中院一审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改由基层法院一审受理,使基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量显著增加。

    (二)法官审判压力明显增大

    西陵区法院一审民商案件管辖的诉讼标的额扩大后,案件随之增多,西陵区法院民商事审判人员人均办案数明显增加(详见表三)。从西陵区法院以上数据表中反映出民商事案件中以合同类案件数量增多为主,这类案件涉及金额大、牵涉面广,法律关系复杂,审理难度大,相应地给法官带来了压力,同时新规定对法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表三:2007-2008年上半年民商事审判人员人均办案同期对比表

项目年份\&民商事审判

人员数量\&民商事审判人员

人均办案数量\&

2007年上半年\&12人\&30件\&

2008年上半年\&12人\&45件\&

    三、积极采取措施应对民商事案件管辖调整

    针对新规定实施后产生的现状,西陵区法院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努力化解对审判工作的压力,以更加优质高效地履行审判职能。

    (一)加强立案审查,确保立案准确

    组织立案人员认真学习了新管辖标准的相关规定,使其能够及时掌握级别管辖的变化,确保立案的准确性。此外,西陵区法院还积极为当事人提供引导服务,帮助其了解诉讼法律知识和级别管辖的变化,并提供诉讼风险提示、举证指导等诉讼指导,引导当事人正确、理性地参加诉讼,避免产生诉讼不当的后果。

    (二)合理分工,充实民事审判力量

    针对审判工作实际,西陵区法院继续实行民事案件分类管理,重新整合民一、民二、民三庭审判力量,将民事案件划分为婚姻家庭、劳动争议、权属纠纷、合同纠纷四类,同一类型案件由固定的合议庭审理,对审理难度大、适用法律复杂的案件由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负责审理,彻底改变了以往法官办理案件范围过宽、业务不专的问题,既有(下转第32页)(上接第29页)利于办案经验积累,也有利于同一类型案件法律适用一致,避免出现同种情况不同样处理的情形。通过专业化分工,进一步提高西陵区法院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质量与效率。

    (三)注重调解,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佳结合

    坚决克服就案办案,忽视社会效果的倾向,在立案、审判、执行各个阶段强化对当事人的法律释明和教育疏导。对矛盾易激化案件和缠诉缠访案件,积极采取措施,争取各方支持,促使当事人停访息访,努力实现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干警全面素质

    通过有计划地对法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学习,不断补充和更新法官的审判知识、技能和司法理念,提高法学理论素养,提高法官庭审驾驭能力、增强适用法律、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提升审判水平。同时,积极鼓励没有取得审判资格的干警参加司法考试,对通过考试的按法律规定及时提请人大常委会予以任命,以充实审判队伍。

    (五)争取支持,尽快积累处理大标的案件的经验

    西陵区法院由于受以前案件标的额的限制,跟大、中型企业接触不多,缺乏与此类案件当事人打交道的经验。大、中型企业往往社会关系多、人脉资源广,而且企业中的负责人多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他们对法院本身就兼具监督职能。所以西陵区法院要求法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更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格依法办案,要更具大局意识和政治头脑。对审判中遇到的新问题要谨慎处理,注意多向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注意多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并尽快积累处理大标的案件的经验,以促进西陵区法院整体审判水平的不断提高。

    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调整,对基层法院来说,将产生重大影响,西陵区法院将以这次调整为契机,化压力为动力,不断完善相关措施,真正体现人民法院“公正、高效”的主题,努力推动民商事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

作者单位:西陵区人民法院